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
2页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为规范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一、单证管理(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保单(包括保险凭证,下同)应由保险公司 总公司统一设计、统一编码管理。意外险纸质保单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授权的省级分 公司印制。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印制具有保单性质的保险信息单、保障 告知卡等单证。(二)保险公司应建立单证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记录意外险纸质保单印制、发放、领取、 使用、核销、留存等环节的详细信息。(三)保险公司应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单证管理系统或台账,及时完整记录意外险保 单领取、使用、作废、回销的详细情况。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中介机构单证管理情况进行定 期检查。二、出单管理(一)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意外险,应实现系统联网电脑出单,禁止手工 出单或脱机打印。保单应当载明下列信息: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产品名称、投保人姓名或 名称、被保险人姓名、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免责条款提示、销售机构、客户服 务电话和保单查询方式。(二)意外险出单系统应与核心业
2、务系统实时对接,保单信息内容应当实时完整记录在 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激活注册式保单在激活注册时应要求输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身份 信息,激活注册时保单信息应当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三)意外险出单系统应与单证管理系统无缝对接,相互勾稽校验意外险保单类型、编 码和状态。(四)保险公司应加强运用信息技术对意外险出单系统进行管理,防止未授权保险中介 机构使用出单端口出单。三、销售管理(一)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应确保保险中介机构在单证管理、出 单管理和销售行为等方面符合本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将意外险 产品作为从事传销、非法集资等活动的工具。(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不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产品;也不得 委托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中介机构 不得通过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在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外销售意外险产品,也不得将保险业务 代理权转让给其他不具有合法资格机构或个人。中国保监会对网络销售、电话销售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三)保险公司应在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产品上标明激活注册方式,并明确提示消费者保 险责任在激
3、活注册后才开始。(四)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标有固定面额的意外险产品时,应按标示的保 费金额进行销售。(五)意外险产品不得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四、财务管理(一)保险公司应实现财务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无缝对接,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有关意外险 收支情况。(二)保险公司应按保单上标示的保费金额确认保费收入,不得冲减保费抵扣佣金,以 净保费入账。(三)保险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的佣金,不得向不具有合 法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支付佣金,不得向没有发生代理(经纪)业务的机构支付佣金,不得虚 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五、查询服务(一)保险公司应为客户提供电话和互联网两种方式的意外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或客户注册激活保单后,客户可通过保单上标明的 客服电话即时查询保单信息,并最迟可在 2 日后通过公司网站自助查询保单信息。保单信 息查询服务应当至少保留至保险责任结束后一个月。(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在其门户网站的醒目位置设置意外险保单信息查询栏目。(三)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各产品特点设置不同的查询内容和查询界面,但至少应当提 供下列信息:保险产品名称、保单号码、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销售单位。(四)保险公司提供保单查询服务时,应注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隐私。六、产品管理(一)意外险产品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管理,统一向中国保监会备案。(二)保险公司开发的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产品的保险期间应不少于 7 天,保险责任开始 时间应在激活注册之后。七、其他(一)除特别说明外,本标准所称保险公司均指保险公司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二)本标准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n 本文来自好股吧在线网 http:/ 原文链接:http:/ 31/6873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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