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6页1、店铺 第十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节 概述 立法 目的 第十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节 概述 立法 目的 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适用 范围 适用 范围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 的征收管理,均适用征管法。 【2015 单 23、2018 单 18】; 由海关代征的关税、增值税等不适用本法 一部分政府收费虽由税务机关征收,也不适用本法,如 教育费附加; 遵守 主体 遵守 主体 税务行政主体: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有关单位和部门:有关单位和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内的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设立 税务 登记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设立 税务 登记 登记 对象 登记 对象 领取营业执 照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 人 企业,即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组织,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中 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各种联营、联合、股份制企业等; 企业在外
2、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个体工商户;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其他纳税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也应该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除下列情况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也应该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除下列情况外: 国家机关; 个人; 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登记 时间 地点 登记 时间 地点 从事生产、 经 营的纳税人 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 30 日日内内向生 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013 单 21】; 其他纳税人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 理登记【2013 单 21】; 变更 税务 登记 变更 税务 登记 概念概念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2013 单 21】 ; 程序程序 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办理; 不需要变更公司变更登记,或 者变更内容与公司登记无关的 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 或者自有 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办理; 注销 税务 登记 注销 税务
3、 登记 概念概念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根本性变化,依法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申报办理的手续; 适用 范围 适用 范围 纳税人发生解散、撤销、破产解散、撤销、破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2018 单 15】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2016 单 21】; 境外企业在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需要离境的 (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境内前 15 日内,向原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2015 计 04】; 停业 登记 停业 登记 适用对象:适用对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登记要求:登记要求: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外出 经营 报验 登记 外出 经营 报验 登记 适用 对象 适用 对象 纳税人跨省经营跨省经营的,应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发放发放税务机关按一地一证原则,发放外管证; 期限期
4、限外管证有效期一般为 30 天,最长不得超过 180 天(建筑行业可以按合同期限确定); 报验 登记 报验 登记 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 30 日内,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 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店铺 二、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 凭证 管理 二、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 凭证 管理 账簿 设置 账簿 设置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15 日内设置账簿。 扣缴义 务人 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财务 制度 备案 财务 制度 备案 凡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 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 会计处理办法, 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 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发票 管理 发票 管理 主管主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的管理和监督; 印制印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 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未经经 规规定定的的税税务务机机
5、关关指指定定,不不得得印印制制发发票票。 领取领取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保管保管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 应当保存五年; 保存期满, 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开具开具 购买方按规定索取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 市内开具。发票领购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 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 业发票使用范围。 三、纳税申报管理纳税申报管理【2013 多 12】 纳税 申报 对象 纳税申报的对象纳税 申报 对象 纳税申报的对象【2017 多 11】: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纳税人,也应当按规定办理纳 税申报【2017 多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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