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
6页1、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科创板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创新试点红筹企业(以下简称红筹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红筹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的红筹企业,采用等效会计准则或境外会计准则编制首次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申报财务报告,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及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所称等效会计准则,是指经财政部认可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的会计准则。本指引所称境外会计准则,是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第三条 采用等效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红筹企业,应当根据特别规定的要求,披露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关键财务指标。采用境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红筹企业,应当根据特别规定的要求,披露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重述财务报表(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采用等效会计准则或者境外会
2、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红筹企业,应当以表格形式披露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情况,包括:(一)调节前金额、调节项目的性质及其金额;(二)调节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的相应金额;(三)对主要调节项目的解释说明,包括红筹企业实际采用的原会计准则下的会计政策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准则差异、影响金额等;(四)本所或者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红筹企业应当分类披露主要流动资产的期初、期末余额和资产减值准备于报告期内变动情况、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对于存货,应当披露主要的存货类别金额,如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并披露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对于与收入相关的应收款项,应当披露其账龄情况并汇总披露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5大应收款项情况。报告期末存在与收入无关的应收款项且金额较大的,应当说明形成的原因及对回收风险的判断情况。第五条 红筹企业应当分类披露生产用长期资产成本、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和减值准备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并披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方法。存在租入生产用长期资产的,应当披露租入资产的类别(按用途分类)及会计处理方法。第六条 红筹企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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