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后成为被告?
2页跳槽后成为被告?关键词:保密责任,竞业限制补偿找到一份薪水更高的新工作应该是一件愉快的事。然而,程先生引发了劳动争议诉讼。程先生于2002年7月加入上海一家咨询公司。同年8月,公司与他签订了聘用合同,其中规定:“无论是甲方(公司)还是乙方(程先生)要求解除聘用合同,乙方(程先生)离职后两年内仍应承担保密责任,不得从事同行业相关工作”。合同终止时,公司将支付一定费用作为经济补偿。相比同行业其他公司,程先生的公司待遇相对较低。因此,2003年7月,程老师提出在聘用合同到期后离职,公司对此表示同意。程老师向公司要求竞业禁止经济补偿,公司不予支付。同年9月,程老师给公司发了书面通知,说“如果公司十天内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我就解除条款,不执行。”公司仍然无视通知。此后不久,程先生申请到另一家咨询公司工作。他认为,虽然他与原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公司承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经过再三催促,公司迟迟不支付,因此该保密协议对程老师没有任何限制作用。原单位得知程先生进入另一家咨询公司后,大为不满,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公司称,被告程老师离职后,公司没有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因为公司给程老师拨了一套房子,约定程老师必须为公司服务三年,但程老师未履行三年服务期,应由他支付部分费用。现在公司不需要程老师支付费用,哪怕是公司给自己的经济补偿。现在程先生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属于严重违约,要求他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在仲裁庭上,被告程先生仍坚持自己的观点。他说,虽然他与投诉人原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但尽管被告多次提醒,投诉人仍未支付经济赔偿;而且,原公司并不同意自己用部分住房补贴费代替保密费。因此,一个人目前的行为不能视为违约。仲裁结果经审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上海某咨询公司与被告程先生签订的保密协议明确规定,合同终止时,投诉人应向被告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但经被告再三催促,投诉人仍未履行合同,故程先生撤销该条款并非不适当,故无法成立咨询公司请求确认程先生严重违约的主张。调解不成的,区仲裁委将裁定不支持申诉人(上海某咨询公司)要求确认被告违约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仲裁费由投诉人承担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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