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 业管 理制 度 输变 电工 程建 设标 准强 制性 条文 实施 管理 规程 企 业管 理制 度 输变 电工 程建 设标 准强 制性 条文 实施 管理 规程 ICS29.240 Q/GDW 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 Q/GDW 1248.42015 代替 Q/GDW 248.42008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第 4 部分:变电(换流)站电气工程 设计 Management regulation for enforcing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s of transformer substa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art 4:Electrical design of the substation(converter station) - -发布 国家电网公司 - -实施 发 布 Q/GDW 1248.42015 目次 前 1 2 3 言. II 范围. 1 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1 电气一次部分设计. 2 3.1 3.2 3.3 3.4 电气总的部分设计. 2 配电装置设计. 5
2、 主变压器安装设计. 8 无功补偿设计. 10 3.5 3.6 3.7 3.8 站用电系统设计. 蓄电池安装设计. 防雷接地设计. 电缆敷设设计. 11 12 13 19 3.9户外柜体安装设计. 21 4电气二次部分设计. 22 4.1 4.2 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22 220kV500kV 变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 . 22 35kV 系统及母线设备二次线设计 . 23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变电(换流)站电气部分设计强制性条文引用表 . 24 编制说明. 32 Q/GDW 1248.42015 前言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强化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行为,确保输变电 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保证工程质量及电网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部分。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标准分为 8 个部分: 第 1 部分:通则; 第 2 部分:变电(换流)站建筑工程设计; 第 3 部分:变电(换流)站建筑工程施工; 第 4 部分:变电(换流)站电气工程设计; 第 5 部分:变电(换流)站电气工程施工; 第 6 部分:输电线路工程设
3、计; 第 7 部分:输电线路工程施工; 第 8 部分: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 本部分为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标准的第 4 部分。 本部分代替 Q/GDW 248.42008,与 Q/GDW 248.42008 相比,主要技术性差异如下: 本部分共收集 26 本规范,其中原规范 4 本,更新 7 本,新增 15 本,删除 5 本,共收集强条 305 条,采用强条 191 条; 修改了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及强制性条文汇总方式; 增加了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时,识别强制性条文执行条号的规定。 本部分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提出并解释。 本部分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奋光、刘志强、王洪峰、曹鹏刚、郭天兰、崔瑞、郭亚昌、李向伟、王永红。 本部分 2009 年 6 月 31 日首次发布,2015 年 11 月第一次修订。 本部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 II 序号卷册分类 责任单位 强制性条文执行表号强制性条文执行条号 设计 单位 设计 监理 建
4、设管 理单位 1 电气一次部分设计 1.1电气总的部分设计 表 2 1.2配电装置设计表 3 1.3主变压器安装设计 表 4 1.4无功补偿设计 表 5 1.5站用电系统设计 表 6 1.6蓄电池安装设计 表 7 1.7防雷接地设计 表 8 1.8电缆敷设设计 表 9 1.9户外柜体安装设计 表 10 2 电气二次部分设计 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表 11 2.2 220kV500kV 变电所计 算机监控系统设计 表 12 2.3 35kV 系统及母线设备二 次线设计 表 13 注:表示设计单位为该项强制性条文执行的责任主体单位,并负责填写执行记录表;设计监理、业主项目部为 强制性条文执行的检查、核查主体单位,并对执行记录表进行签证。 Q/GDW 1248.42015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第 4 部分:变电(换流)站电气工程设计 1 2 2.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换流站电气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记录。 本部分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换流站电气工程设计。 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工程项目施工图编制前,设计单位应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报设
5、计监理项目部审核、业主项 目部批准后执行。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应涵盖所有设计内容,不得漏项。 2.2变电(换流)站电气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见表 1 。 表1变电(换流)站电气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1 序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执行情况相关资料 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4292009)(序号 14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1 6.2.3 220kV 及以上电网的电压质量标准: 1 枢纽变电站二次侧母线的运行电压控制水平应根据枢纽变电站的 位置及电网的电压降而定,可为电网额定电压的 11.1 倍,在日最大、 最小负荷情况下其运行电压控制水平的波动范围应不超过 10%,事故后不 应低于电网额定电压的 0.95 倍。 2 电网任一点的运行电压,在任何情况下严禁超过电网最高运行电 压:变电站一次侧母线的运行电压正常情况下不应低于电网额定电压的 0.951.0 倍,处于电网受电终端时变电站取低值,最低运行电压不应影 响电力系统同步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的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的调节。 图纸卷册号: 2 6.2.4 电网结构必须满足的标准: 1 在正常运行方式下,系统中同级电压电
6、网内任一元件(如变压器、 线路、发电机等)事故时,其他元件不应超过事故过负荷的规定。 2 主干电网应满足任一回线路发生三相短路不重合时保持系统稳定 运行和电网正常供电。 3 系统间有多回联络线时,交流一回线或直流单极故障,应保持稳 定运行并不损失负荷。 图纸卷册号: 3 6.2.8 电网输电容量的要求: 1 电网输电容量必须满足各种正常和事故运行方式的输电需要。发 电机组计划检修及水电站因水文变化引起的出力变化均属于正常运行方 式;事故运行方式是在正常运行方式的基础上,考虑线路、变压器或发电 机组单一故障。 2 确定线路的输电容量至少应考虑线路投入运行后 510 年的发 展,对线路走廊十分困难的地区应考虑更远的发展,留有较大的裕度,必 要时可提前按双回线同塔建设或按高一级电压建设初期降压运行。 3 水电站的输电线路容量应满足水电满发的需要,但为利用季节性 电能而专门架设长距离的线路应进行论证。 图纸卷册号: 4 6.4.4 电力系统的互联应满足 DL 755 的基本要求: 1 互联电网在任一侧失去大电源或发生严重单一故障时,联络线应 保持稳定运行,并不应超过事故过负荷能力的规定。 2
7、在联络线因故障断开后,要保持各自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3 系统间的交流联络线不宜构成弱联系的大环网,并要考虑其中一 回断开时,其余联络线应保持稳定运行,并可转送规定的最大电力。 4 对交流弱联网方案,应详细研究对电网安全稳定的影响,经技术 经济论证合理后方可采用。 图纸卷册号: Q/GDW 1248.42015 3 3.1 电气一次部分设计 电气总的部分设计 3.1.1 3.1.2 本条适用于电气总的部分设计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电气总的部分施工图卷册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见表 2。 2 表2电气总的部分施工图卷册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序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执行情况相关资料 35kV220kV 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定(DL/T 52162005)(序号 5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5 6.2.3 地下变电站宜采用低损耗、低噪声电力变压器,根据防火要求, 必要时可选择无油型设备。 图纸卷册号: 高压直流换流站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32005)(序号 6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6 6.2.15 损耗及可听噪声 2 换流站噪声对周围的影响应在规定的水平内,否则需采取措施。 图纸卷册号: 35110kV 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2011)(序号 7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7 3.1.3 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站,当断开一台主变压器时,其 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包括过负荷能力)应满足全部一、二级负荷用电的要 求。 图纸卷册号: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序号 811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8 4.1.3 户内变电所每台油量大于或等于 100kg 的油浸三相变压器,应设 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并应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设施。 图纸卷册号: 9 4.2.3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油浸变压器的 净距不应小于 5m ;当小于 5m 时,应设置防火墙。 图纸卷册号: 1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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