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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厂房与设施检查要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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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万****
  • 文档编号:141405983
  • 上传时间: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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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厂房与设施检查要点指南一、概述厂房与设施是药品生产的重要资源之一,需要根据生产不同药品剂型的要求,设计相应的生产环境,最大避免污染、混淆和人为差错的发生,将各种外界污染和不良的影响减少到最低,为药品生产创造良好生产条件。 企业应按照规范、合理的设计流程进行设计,组织懂产品知识、规范要求、生产流程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进行设施的规划与设计.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审核和批准设施的设计并组织相关验证予以确认其性能能够满足预期要求。 厂房设施章节涉及的主要内容有厂区的选址、设计;厂房与设施的维护管理。必要的通风、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设施的设计、安装和运行与维护;厂房与设施必要的防虫等卫生装置的设置。生产区、仓储区与质量控制区等不同区域的基本功能。与药品生产质量理规范(1998年修订)厂房与设施相关章节相比的主要变化有:1、增加厂房与设施的总的设计原则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发生。2.报据不同区域需求规定基本要求(1)生产厂房的共用厂房、设施、设备的评估;(2)明确药品与非药用产品的生产厂房共用限制要求。3.关键的洁净设施的设计原则的变化(1)洁净等级的变化,采用ISO

      2、14644标准;(2)强调具体的洁净区域温湿度的数值的要求;(3)不同洁净等级直接的压差为10Pa;(4)非无菌药品暴露操作区净化级别参照“D”级设置;(5)增加捕尘控制的系统要求。二、检查要点(一)原则第三十八条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新增条款 厂房设施设计和建造都必须由具备相当资质和经验的单位进行,以保证设计和建造质量,除满足药品生产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安全、消防、环保方面的法规要求。 提出厂房设施建造的总的设计原则: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1)交叉污染是指在生产区内由于人员往返、工具运输、物料传递、空气流动、设备清洗与消毒、岗位清场等途径,而将不同品种药品的成分互相干扰、混入而导致污染,或因人为、工器具、物料、空气等不恰当的流向,使洁净度低的区城的污染物传入洁净度高的区域,所造成的污染。(2)混淆和差错是指因车间平面布局不当及管理不严,造成不合格的原料、中间体及半成品的继续加工误作合格品而包装出厂。或生产中遗漏任何生产程序或控制步骤。检查时需注意:厂

      3、房设施的建造是否符合安全、消防、环保方面的要求。在对生产区、仓储区、质量控制区、辅助区的检查过程中,是否贯彻了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原则。第三十九条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新增条款增加对厂房选址时需要控制的原则性要求,进行风险防范。检查时需注意:检查企业总平面图,是否标明周边情况,周围是否有污染源。厂房选址是否能避免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厂房所处的周边环境是否远离污染源,例如:铁路、码头、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烟气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地方。是否考虑了厂区所处地理位置常年主导风向的影响,是否处于污染源的上风向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向侧,避免受到污染的风险发生。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完善条款在98版规范第8条的基础上,提出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合理的要求。对企业生产环境提出要求:应当降

      4、低由于厂区内尘土飞扬导致大气中的含尘量增加污染的风险。对企业厂区布局提出要求: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房建筑布局应考虑风向的影响,动物房、锅炉房、产尘车间等潜在污染源应位于下风向。检查时需注意:1.生产区、仓储区、质量控制区、辅助区布局是否合理,厂区内的洁净厂房是否布置在环境清洁、人流和物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是否在离厂区内交通频繁道路较远处。2.厂区人流、物流走向是否合理。3.厂区道路是否使用整体性好、发尘量少的材料进行铺砌。4.厂区所有“裸土”地面是否通过种植草坪等方式进行绿化处理,或铺设沥青等方式进行硬化处理。洁净厂房周围绿化树种是否选用了不产生花絮、绒毛、粉尘等对大气有不良影响的树种。5.对于洁净厂房内要求设置防微振的精密设备、仪器或产品生产过程中要求防微振时,是否对周围振源的报动影响做出评价,以确定是否会对设备、仪器的使用产生不良影响。6.锅炉房、危险品库、实验动物房等位置是否适当。7.厂区是否有垃级、杂草、痰迹;垃圾是否集中存放,生活、生产垃圾是否分开存放。是否有垃圾处理设施。位置是否适当。8.青霉素类高致敏性药品生产厂房是否位于厂区其他

      5、生产厂房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向侧。9.兼有原料药和制剂生产的药厂,原料药生产区是否位于制剂生产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向侧。三废化处理,锅炉房等有严重污染的区域是否置于厂的最大频率下风向侧。第四十一条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应当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完善条款:原1998年修订规范第四十八条款基础上,提出对厂房定期维护的管理要求。厂房维护操作规程应包括定期进行检查、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跟踪确认的要求。检查时需注意:是否制定了厂房维护操作规程,规定了应对厂房进行适当定期的推护,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以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是否有相应的记录。是否根据环境消毒效果验证的结果制定了厂房消毒的操作规程,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操作人员是否能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消毒过程是否有相应的记录。是否制定了厂房清洁操作规程,现场检查洁净区清洁效果是否符合要求。第四十二条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新增条款 增加厂房设施设施有相应的生产环境条件,以满足药

      6、品生产和贮存的要求,并保证生产设备及辅助生产设备的性能始终得到保持。 相关的设备是对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有要求的设备,包括生产设备与必要公用系统设备,如制水机/HVAC机组等。检查时需注意:是否根据设备以及生产和贮存产品的特点,明确制定了相应的生产环境条件,包括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是否能按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完善条款:在1998年修订规范第十条基础上,提出在设计时需要考虑防止昆虫或其他动物进入的装置。 强调避免使用化学方法进行灭鼠、灭虫对产品带来的风险的要求。检查时需注意:生产控制区是否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是否有相应的书面规程,规定灭鼠、杀虫使用何种设施,并规定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以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第四十四条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 新增条款。 配合本规范第33条的实施,在厂房设计和安装时,需要增加

      7、防止未经批准人员进入的控制要求,另外也强调在厂房设计时,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通道的要求,以防止污染、交叉污染和差错的发生。检查时需注意:检查企业的平面设计图,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的人流、物流设置是否合理,是否能有效地防止污染、交叉污染和差错的发生。是否有文件规定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人员进入的限制,是否有人员进入的记录,是否符合要求。第四十五条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新增条款 增加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对药品生产设施的竣工图予以保存的要求,确保竣工图的信息与现场一致,以保证设施维护、设备验证、变更控制等工作有效实施。检查时需注意:检查企业是否保存有厂房设施竣工图,包括厂房、空调系统、水系统等的设计图纸,并且与现有的厂房设施布局一致。(二)生产区第四十六条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

      8、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三)生产-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五)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完善条款。本条款根据1998年修订规范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三个条款的内容,根据1998年修订规范实施中出现概念容易混淆、规定较为分散的情况,修订为一个条款。 增加对厂房、设施、设备多产品公用的评估要求。评估报告对公用设地和设备生产的产品的药理、毒理、适应证、处方成

      9、分的分析、设施与设备结构、清洁方法和残留水平等项目进行风险评估。以此确定共用设施与设备的可行性。 对于需独立设施或独立设备生产产品类型重新进行了划分。 对于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共用程度,根据药品所用的物料和产品特性,分为三个层次: (l)专用和独立的厂房、设施和设备。 (2)专用的设施和设备,其他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 (3)应当使用专用的设施和设备,也可以采用阶段性生产或保护措施。检查时需注意:多品种公用厂房、生产设施设备的可行性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评估,评估过程中是否综合考虑了产品的特性:如产品的药理、毒理、适应证、处方成分、设施与设备结构、清洁方法和残留水平等;是否考虑了产品的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是否有相应的可行性评估报告。生产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的要求。(1)厂房是否为专用的独立的建筑物。(2)是否采用了独立的、专用的设施(空气净化系统、设备。(3)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是否保持相对负压(检查压差计。(4)排出室外的废气、废物和废水是否经过净化处理,净化处理设施及效果是否经过验证。(5)检查室外排风口与其他空气净化系统进风口的距离、位置,企业是否对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进行了评估并加以控制。生产-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的要求:应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1)与其他类药品生产区域是否严格分开:如系多楼层的建筑,在同一生产层面与其他一般品种的生产线不得共用物料通道、人员通道,防止产生交叉污染。(2)是否采用了独立的、专用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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