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有没有为业主办房屋产权证的义务律师整理版
8页1、-开发商有没有为业主办房屋产权证的义务开发商有没有为业主办房屋产权证的义务呢?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开发商负有办理权属证书的义务,而部分地方法院却认为属于行政行为,此种观点与最高法院观点明显相悖 开发商有没有为业主办房屋产权证的义务?开发商有没有为业主办房屋产权证的义务呢?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开发商负有办理权属证书的义务,而部分地方法院却认为属于行政行为,此种观点与最高法院观点明显相悖(一)开发商负有办理权属证书的义务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是购房人主要的合同目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依该原则开发商负有办理权属证书的合同附随义务。法律依据: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发证制度。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
2、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二)开发商不能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办理权属证书的原因1、土地使用权手续不合法。商品房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商品房是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开发商只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商品房,才能办理权属证书。例如“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权属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开发商有没有为业主办房屋产权证的义务律师整理版》由会员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开发商有没有为业主办房屋产权证的义务律师整理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2023-09-30 11页
2023-02-13 12页
2022-10-25 4页
2022-11-23 19页
2023-09-06 9页
2022-11-14 32页
2023-08-07 10页
2023-09-08 5页
2023-10-23 10页
2024-02-04 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