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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劳动合同律师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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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优***
  • 文档编号:130625553
  • 上传时间: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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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开除,劳动合同篇一: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雇或者开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为期年的劳动合同,现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前提下就终止劳动关系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1、自 年 月 日起,终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各项补贴、福利等共计人民币 元( )。3、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至 年 月 日止。4、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5、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6、乙方保证辞职后不以任何方式泄露在甲方工作期间掌握和了解的甲方资料,否则应向甲方承担相当于辞职前一年工资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7、乙方自愿放弃其他所有诉求。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二:浅析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的区别最近有不少顾问单位在制订企业规章制度时问到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的区别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其进

      2、行归纳整理和系统的分析,以厘清这些概念。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都是终止劳动关系的手段,而且开除、除名本身就包含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成分,因此,他们之间是有联系的,但又有不同之处。首先,其概念及适用的范畴不同。解除劳动合同,是终止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手段,属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内容。开除是对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的行政处分;除名是行政处理的一种方式,两者均属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职工奖惩制度的内容。其次,包含的内容不同。开除、除名从内涵上而言,同时包含了两层含义:1、解除劳动合同,2、做出行政处分(处理)。根据适用的不同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5类:1、单位无过错,员工主动解除;2、单位有过错,员工被迫解除(单位出现克扣拖欠工资、强迫劳动等);3、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4、员工无过错,单位依法解除(符合劳动者不胜任工作、需法定裁员等条件);5、员工无过错,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不胜任工作、需法定裁员等);6、员工有过错,单位单方解除(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等)。所以,开除、除名所包含的“解除劳动合同成分”显然是指第6类。再次,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的

      3、不同后果表现在两个方面:1、有无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类情形中,第25类,单位应给予员工补偿(第5类需赔偿,即双倍补偿),第1、6类不需要补偿。而开除、除名仅是对应第6类,显然是不需要补偿的。2、对工龄及身份的影响:解除劳动合同仅是与一家单位劳动关系的终止,并不对员工的身份及之前的工龄产生影响。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被开除和除名将导致两个后果,一是工龄丧失;二是干部身份丧失。但是随着社会保障体制的健全,工龄的存续主要以缴费年限来确定,加之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实施后,同一单位的不同用工界限已经打破,因此干部身份对一个劳动者也失去了实际意义。最后,适用的企业不同。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所有的企业;另外,开除、除名则针对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许多民营、外资企业将开除、除名作为企业用人管理的手段,但因不会对员工的身份及之前的工龄产生影响,所以,它的本质就是“员工有过错,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综上,在目前的经济体制及法律体制下,特别是对于民营、外资企业而言,所谓“开除、除名”本身并不是法律名词,

      4、而且已不具备特定内涵,其实质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中“员工有过错,单位单方解除”这一类情形的简称。整理人:来瑞磊律师 XX年3月5日篇三:开除职工的几种情形开除职工的几种情形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开除职工的法律程序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对职工作出开除处理时,必须遵循以下六个方面的程序: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对职工违纪事实要查清,对所取得的证据要认真审核,以保证违纪事实的确凿无误。结论材料要同本人见面允许其申辩,如确实不符,应予改正;厂长(经理)依据职工的错误事实,提出开除处理意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后决定,并填写开除职工审批表;将开除处分决定报告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将开除通知书发给职工本人;将被开除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街道劳动部门。 因员工违反公司纪律,被公司辞退,按国家法律有没有必要向员工进行赔偿,公司辞退员工

      5、的流程如何解决 中顾法律律师回答: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经与单位工会协商同意,书面通知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结算相关费用,交接。相关法律常识: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原因的不同,可分为违纪辞退和正常辞退。违纪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内部规章,但未达到被开除、除名程度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的情况,依据改革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有关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规定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措施。辞退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解除所属单位职工职务的法律制度。注:随着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在XX年10月6日被废止,辞退违纪职工针对性的法律依据也相应没有了。辞

      6、退违纪职工的权力实际上被下放给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现在所谓的辞退实际已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因此,现在辞退员工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25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开除员工的程序时间:XX-04-02 13:01 来源: 作者:【找法 解雇裁员知识】开除员工的程序1、认定员工严重违纪,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辞退违纪员工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行政法规以及政策性规定,并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只有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做出来的辞退决定,才可以成为仲裁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判案依据。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建立起合法有效地规章制度,才能将其作为判断劳动者是否严重违纪的客观依据。2、规章制度只有公示过才能对员工产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规章制度已经公示或者向劳动

      7、者告知的话,该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辞退劳动者的依据。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将该合法有效地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才能将其作为判断劳动者是否严重违纪的客观依据。3、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如果单位没有注意搜集保存能够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就算是劳动者真的严重违纪,但是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举不出来证据,就要败诉,法律讲究的是证据。因此在员工发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及时取证。实践中要求劳动者做出书面的检讨或者解释、说明和承诺,留档备查是最有效和便利的方法。4、履行通知工会和本人的程序。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所以,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一定要通知工会。另外应该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用人单位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以后,还要将该决定送达劳动者,而这一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已经将解除劳动

      8、合同通知书送达劳动者的时候,将会使用人单位面临劳动仲裁失效无限延长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只有掌握好如上几条,才能在辞退严重违纪员工时,做到有备无患。在这里,律师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做出的辞退决定有瑕疵,您可以拒绝服从,并依法主张您的权益。公司辞退员工流程辞退员工:我刚接手人事工作,从法律途径走,该是什么程序,该员工已签订合同两年,每月工资XX元,于XX年入的社保。他的档案怎样转走。失业补偿金如何领取,能领几个月。我该到劳动局及社保中心怎样办理中顾法律律师回答: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由解除决定人(单位主管、劳动者)递交解除申请书;(二)人事部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并报主管审批;(三)通知所在部门及职工办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设备等;(四)有关部门与职工办理结算工资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五)职工在结算工资和发放经济补偿的财务手续签字领取;(六)给职工办理党、团、工会组织关系和档案等转移手续;(七)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单和公积金转移手续等事项;(八)给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本案企业是否可开除员工员工旷工,自然是违反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一定的处罚也无可厚

      9、非。但是,如果处罚过头了,那么违法的就是用人单位了。本期案例提醒职场中人,国家法律对旷工的处罚有相应规定,不是企业自己制定标准就能说了算的!案例回放1999年2月,陆某进入某厂成为该厂职工,并与单位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XX年3月,陆某与朋友外出办事,向单位请假7天。但因为事情棘手,陆某没能在假期内解决。他擅自决定延长假期,办完事后才回厂上班。此时,距他离开已经有18天。厂办公室认为,陆某超过假期11天,属无故旷工。根据本厂规定“无故旷工满10天应予除名,并对旷工职工处以标准工资15%罚款”,办公室认为应予陆某除名并处罚款;报厂长同意后,正式作出决定。陆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他认为自己延长假期事出有因,不该受到这么严厉的处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裁决:1、撤销该厂作出的除名决定;2、维持对该职工进行罚款的决定;3、陆某被除名后到仲裁裁决生效期间,厂方应补发陆某的工资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还建议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厂制定的规章进行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部门随即对该厂进行检查,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纠正关于“职工旷工满10日即予除名”的规定。案件分析为什么用人单位按照既定的规章制度办事反而是违法行为而旷工的员工反而申诉成功问题就出在工厂自己制定的有关对旷工职工的处罚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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