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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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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特许经营合同中包含的格式条款存在如下法律风险:一、有违公平原则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公平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果格式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则会导致该条款的无效。如果特许人制订的格式条款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了被特许人的基本利益,导致特许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则存在违反公平原则从而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此款即体现了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特许人在制订格式条款时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特许人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将意志强加于被特许人。有的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在任何情况下,加盟金均不退还”、“总部的培训老师及开业辅导人员出现工伤,由加盟商负责”、“加盟商应该遵守特许体系的管理制度,总部有权对特许体系的管理制度随时进行修改并不再通知加盟商”或“总部拥有对本合同的解释权”等条款,就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在制订特许经营合同条款时,应该尽量避免上述有违公平原则的条款。二、免责条款被撤销的风险。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该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该解释第九条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特许经营合同通常包含免除或限制特许人责任的条款。对此,特许人应该履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首先,提示和说明应该在签订合同之前。建议在信息披露时,对特许经营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特别提示和说明;或者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由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一份“特许经营合同特别提示和说明”的文件,并经被特许人签署后,由特许人妥善保管;其次,提示和说明应该采用合理方式,应该在通常情况下能够引起被特许人的注意,如采用特殊的字号、字体、颜色或者采用加下划线等方式,也可以在特别条款下方单独签字确认的方式;再次,提示和说明的措施与免责条款的性质有关。免责程度越高,提示注意的措施就应该越容易引起重视。第四,可以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设计“特别提示条款”,如特别约定:“甲方(特许人)已经就本合同加下划线的文字向乙方(即被特许人)作了特别的提示和说明,乙方已就此特别注意并明确表示没有任何异议”。三、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同时,上述司法解释第十条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因此,如果格式条款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时,可能导致该格式条款无效。在制订合同条款时特许人应该避免出现该等情况。四、特别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风险。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在制订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合同条款时,应该充分重视其中的风险。特许经营合同的各条款之间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合同条款一经制订,通常不能随便变更。从合同管理的角度来看,如果就某一条款进行变更,应该在特许人内部履行审批程序,以防范上述风险。五、对格式条款不利解释的风险。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在制订合同条款时,应该避免合同条款在理解上出现歧义。六、防范格式条款风险的其他对策通常,特许经营合同由特许人制订,但是被特许人还是有一定的“讨价还价”的余地。因此,特许经营合同不必然都是“格式条款”。特许人在制作合同文本时,完全没有必要使用铅印的文本,给人以“格式条款”的口实。特许人完全可以就合同的全部内容与被特许人进行协商完毕后,再打印和签署合同文本,这样的合同文本内容是经过特许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必然是“格式条款”,从而有效避免格式条款的风险。为了避免格式条款的风险,特许人可以设计可选择条款。所谓可选择条款,是指由特许人制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体例,在合同内容上区分必备条款和选择条款的一种合同结构。使用时,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就可选择的合同内容与特许人进一步协商,最后确定合同文本内容。使用选择性条款后,合同文本符合合同法所确立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该合同条款不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从而有效避免格式条款的风险。维华商创21年来从未变过的是,一直引领中国,引领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的知识、实战技法的全面、系统、权威、原创与最前沿。为助力中国特许经营发展,响应连锁人的号召,维华商创将在2019年十二月份推出新的一期中国特许&连锁特训营,欢迎报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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