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加装光伏电梯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签约地点: *甲方办公室 签约时间:*年*月*日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甲方(发包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信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包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信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省 城*加装光伏电梯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城*加装光伏电梯工程项目 工程地点: *省*市 施工范围:工程承包范围:由承包方负责完成加装电梯设备和碲化镉发电玻璃光伏发电系统施工。从基础建设至低压并网点的工程、设备材料采购供应(碲化镉发电玻璃和发电玻璃背框材料指定厂家)、安装施工(包括但不限于电梯基坑、基础回填、电梯钢结构、幕墙龙骨焊接、屋顶分布式光伏施工、电梯采购及安装等)直至达到光伏电气系统满足正常运行;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项目进度、设备到场情况提供电梯设备的原厂资料。承包方负责工程范围内的材料采购和施工,并向发包方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协助
2、发包方完成各独立电梯设备和光伏系统的验收工作。承包方负责对工程施行过程中的费用、进度、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等进行全面管理。本合同施工图纸外的施工内容产生的其他工程量(如:小区管网改造或地面硬化,花园迁移,化粪池改造、恢复、 楼面违建拆除、加装电梯后的结构安全鉴定等)如由承包方施工完成,则发包人现场签证或另行计价结算(按*2020年市政定额中的零星工程计算造价),或者由发包方直接委托相关部门进行改造迁移、鉴定等工作,但不得影响承包方的正常顺利施工。二、合同期限和合同数量1、合同期限:从合同生效开始至合同约定工程完成验收运行,质量保修期结束自然终止 。 2、 2024年甲方确保提供给乙方的光伏电梯安装数量不低于150台 ,合同总量以甲方在*市投资安装的全部光伏电梯约1000台;计划在 年 月 日前安装完成。且每批次电梯基坑施工完成后,后批次储备电梯施工量不低于10台,并以此延续循环。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提供项目的原始资料,未能协调好施工场地,造成乙方无新的施工地点开工超过7日(甲方已协调好的部分仍由乙方继续完成),则发包方承担一切相关责任及损失,并向承包方进行项目总的费用结算。三、工
3、程质量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按国家施工规范及设计规范标准执行。四、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1 本项目所有费用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和支付,本合同计价方式为“套用*2020年市政零星定额”一级一类取费,钢结构按小型钢结构、入户及修缮等工程按零星工程进行计价套取,下浮 8 %。其余材料价格优先按当月遂宁市信息价套取,信息价上没有的材料采用市场询价方式认价。另约定由甲方认可指定的碲化镉发电玻璃与品牌电梯及相关产品由乙方先垫付资金购入安装验收合格后按乙方所垫付资金的30支付给乙方作为工程管理费及利润为税后价。包含但不限于:1.1、 所有设备(含电梯)、材料和工器具购置费用;1.2、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1.3、 工程建设其他费(包含勘察设计费、临时设施费等);1.4、 管理费;1.5、 税金等。2、 付款货币:人民币。3、 合同暂定合同额: 亿元五、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一样。六、合同内容及规范1.合同内容包含备案内的 台光伏电梯、幕墙。2. 个单元楼的屋面光伏施工3.地基、井架、电梯制作和安装。4.按相关规定执行规范。5.本合同中有关词
4、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一样。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一样。八、合同生效合同订立地点: *市甲方办公室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执 四 份,乙方执 两 份。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 联系电话: 开 户 行: 帐 户: 日 期: 乙方(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 联系电话: 开 户 行: 帐 户: 日 期: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1. 合同中使用术语的定义 1.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1. 合同: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协议书、合同条款、附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等。 1.1.2. 项目(电梯和碲化镉发电玻璃光伏发电系统):指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接的工程项目,包括承包人工作范围内的永久性工程。 1.1.3. 发包人(甲方):本合同指“ ”。 1.1.4. 承包人(乙方):本合同指“ ”。1.1.5. 工程(或项目):指由发包人指定的范围内的工程。 1.
5、1.6. 发包人项目经理:指发包人指定的负责工程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1.7.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1.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项目经理委派的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管理、合同履行的代表。 1.1.9. 合同价款:指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人范围内全部工程款项。 1.1.1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增加的合同价款1.1.11.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12.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1.1.13.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14. 完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的电梯设备或碲化镉发电玻璃光伏发电系统具备使用或并网发电条件的日期。 1.1.15. 竣工日期:指根据合同约定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1.1.16.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范围和数量提供的,经承包人确认,用于满足合同工程施工需要的图纸资
6、料(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标准图等)。 1.1.17.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电梯设备和碲化镉发电玻璃光伏发电系统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现场(或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承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18.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变更通知、修改通知、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并有负责人的签字。 1.1.19.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20.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或情势变更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21. 不可抗力:是一种不可预见、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行为、事件或环境(包括影响),并且 (1)是一方无法控制的; (2)(或其任何后果)是一方在签署合同前都无法合理预防的; (3)(或其任何后果)发生后,通过受影响一方的努力、技术及管理不能阻止、避免或克服; (4)严重影响一方执行其合同项下的责任; (5)不是由另一方直接或间接引起的。1.1.22. 情势变
7、更: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等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且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而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1.1.24. 月:指从一个日历月中的某一天开始计算,到后一个日历月中的同一天(如果这一天不存在,即为后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天)。 1.1.25. 安装结束:指设备安装完成。 1.1.26. 性能保证:指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的规定所供应设备、技术参数等性能指标满足本合同规定,工程施工质量符合合同规定。 1.1.27. 单栋建筑:指构成独立主体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1.1.28. 单栋建筑改造工作:指因发包方通知承包方可以开展某一“单栋建筑”改造工作时发包方已协调出的施工界面和范围,包含且不限于只有某一部电梯或多部电梯或该栋建筑的全部屋面光伏或该栋建筑屋面的部分光伏区域等。在完成该栋建筑现有的主要施工工作前(主要施工工作含光伏组件间的打胶施工、电气接线调试、消缺处理工作等收尾事项),该栋建筑新增施工任务的按该栋的“单栋建筑改造工作”一并计算。1.2.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2.1.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1.2.2.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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