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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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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创****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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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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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静海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重大动物疫情对我县畜牧业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按照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以及国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预警响应工作。 三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天津市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与相邻省(市)有10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我市有10个以上区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包括我市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2、重大动物疫情(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

      2、个以上、10个以下区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猪瘟、新城疫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者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链球菌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全市范围,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6)农业部或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3、较大动物疫情(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2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2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区县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区县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猪链球菌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的

      3、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4、一般动物疫情(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区县内发生。 (2)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猪链球菌病、炭疽等以及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区县内呈暴发流行。 (3)市或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规范 把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应急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的应急处理有关工作。 3、快速反应,高效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重大疫情时,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4、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开展疫情监测和预报,做到早发现、快行

      4、动、严处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1、应急指挥部组成 静海县成立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由主管县长担任,农委主任、畜牧水产局局长、财政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县农委、畜牧水产局、商委、财政局、卫生局、公安静海分局、工商静海分局、交通局、质监局、林业局等单位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和应急预备队。各乡镇成立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2、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防控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布署,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2)提出我县防控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有关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预案、方案、通告等,分析、研判疫情,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研究并进行重大工作部署。 (3)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控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协助乡镇开展防控工作。 (4)对各乡镇防控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5)研究、处理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其他重大事项。 3、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制订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调集

      5、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做好动物疫情的监测、诊断,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对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停止应急预案建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监督指导疫点、疫区内相关动物的扑杀、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无害化处理用具等;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进行培训;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负责疫情及其扑灭控制工作的报告和通报。 县农委:负责计划和安排重大动物疫情应急设施建设项目;研究落实恢复畜牧业生产的政策建议。 县商委: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和市场监测,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秩序。 县交通局:优先安排资金及防疫物资调运,配合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做好运输环节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和消毒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免疫、监测、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做好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

      6、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工商局: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打击市场内违法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行为。 县卫生局:负责做好高危人群的健康教育,对患病动物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开展人畜共患疾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工作,指导疫区内相关人员的个人防护。 县质监局:加强对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4、日常管理机构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落实静海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县指挥部的决定,调动县控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协调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系专家组。(2)

      7、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需要,及时提出对本预案的修改意见。 (3)组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以及防控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 (4)负责本市及国内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工作。 (5)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隐患排查工作。 (6)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及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 (7)协调处理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5、专家组 专家组由兽医、卫生部门的疫病防治、流行病学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2)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修改和处置技术方案的制定工作。 (3)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4)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应急处理机构 (1)疫情处置现场指挥部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疫情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现场各工作部门和人员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处理预备队 预备队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人员组成,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组织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免疫等疫情

      8、处理。预备队分设疫情处置、封锁治安、紧急免疫、疾病控制分队,各分队由相应的专业人员组成。 7、疫情监测 (1)监测方法和形式 监测方法包括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监测形式包括日常监测、应急监测。日常监测是指根据国家和市规定的动物疫病定期监测计划进行监测。应急监测是指周边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人感染动物疫病和我县发生动物疫情时的监测。 周边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主要针对流通环节和重点地区实施监测。 人感染动物疫病时,主要针对受感染人所在地及其近期活动区域内的动物疫病实施监测。 我县发生动物疫情时,主要针对疫区、受威胁区实施监测。 (2)监测结果的报告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发现的疫情隐患要立即向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县政府报告。 8、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林业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以及林业部门的疫情监测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动物产品的人员。 (3)报告形式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报告时限和程序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及时通报卫生部门。 (5)报告内容 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9、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级)后,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51号)有关要求进行处置。 (2)重大动物疫情(II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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