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规范档案管理行为,确保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建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所形成的档案管理。第三条基本原则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系统性、保密性和便于利用的原则。第四条职责分工1.信贷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工作,定期对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2.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移交等工作。3.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集中统一保管,并提供档案查阅、借阅等服务。第二章档案内容第五条借款人基本资料1.身份证明: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未婚证明等。3.收入证明: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工资流水单等。4.职业证明:借款人的工作证、劳动合同等。5.其他资料:如借款人的学历证明、资产证明等。第六条购房资料1.购房合同:借款人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
2、同原件。2.首付款证明:首付款发票、收据等复印件。3.房屋产权证明:所购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等复印件(期房可不提供)。第七条贷款申请及审批资料1.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填写的贷款申请表原件。2.贷款审批表:经办机构及上级行审批意见的贷款审批表原件。3.调查评估报告:包括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抵押物评估等报告。4.面谈记录:与借款人面谈的记录。第八条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1.借款合同:建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2.抵押合同:如设定抵押,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原件。3.保证合同:如设定保证,与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原件。第九条放款及还款资料1.放款凭证:贷款发放的凭证复印件。2.还款记录:借款人的还款明细清单。3.提前还款申请书:借款人提前还款时提交的申请书。第十条贷后管理资料1.贷后检查记录:对借款人及抵押物的定期检查记录。2.逾期催收记录:对逾期贷款的催收记录。3.抵押物处置资料:如抵押物处置时的相关文件、协议等。第十一条其他资料1.保险单据:借款人购买的房屋保险单复印件。2.公证文件:涉及贷款业务的公证文件复印件。3.其他与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十二
3、条收集要求1.经办机构应在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及时收集相关档案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对于借款人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应要求其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由提供人签字确认。第十三条整理原则1.按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流程和档案内容的类别进行分类整理。2.每份档案应独立成册,不同类别的档案应分别存放。第十四条整理方法1.排序:按照档案内容的重要性和时间顺序进行排序。2.编号:为每份档案编制唯一的档案编号,编号应具有系统性和逻辑性。3.编目:编制档案目录,目录应包括档案编号、档案名称、档案内容摘要、存放位置等信息。第四章档案立卷与归档第十五条立卷要求1.按照档案整理方法,将每份档案资料整理成卷,每卷厚度不宜过厚,以方便查阅和保管。2.卷内资料应排列整齐,采用左侧装订方式,装订应牢固、整齐。第十六条归档流程1.经办机构整理好的档案应定期移交至档案管理部门。2.档案管理部门接收档案时,应进行核对,确保档案的数量、质量和完整性符合要求。3.核对无误后,档案管理部门应将档案进行上架保管,并在档案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第五章档案保管第十七条保管期限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自贷款结清之日起X年。第十
4、八条保管方式1.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保管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2.档案应分类存放,便于查找和管理。同时,应建立档案索引,以便快速定位档案位置。第十九条安全管理1.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安全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2.对电子档案应进行备份,并存储在安全的介质上,定期进行数据校验和恢复测试。3.严格限制档案管理人员以外的人员进入档案库房,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应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第六章档案查阅与借阅第二十条查阅规定1.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应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到档案管理部门查阅。2.查阅档案时,应在档案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不得擅自将档案带出。3.查阅人员应爱护档案,不得在档案上涂改、标记、污损等。第二十一条借阅规定1.外部单位或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借阅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应提交正式的借阅申请函,并说明借阅目的和用途。2.经办机构应将借阅申请函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上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借阅。3.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X个工作日,如需延期,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4.借阅档案时,应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5、注明借阅人、借阅时间、借阅档案名称及数量等信息。5.借阅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档案,不得擅自转借、复印、传播档案内容。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部门应进行核对,确保档案完整无损。第七章档案保密第二十二条保密措施1.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内容予以保密。2.在档案整理、保管、查阅、借阅等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档案信息泄露。3.严禁向无关人员透露档案内容,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八章档案销毁第二十三条销毁条件个人住房贷款档案保管期限届满后,经信贷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审核,确无保存价值的,可以进行销毁。第二十四条销毁程序1.档案管理部门应编制档案销毁清单,详细列出拟销毁档案的编号、名称、数量等信息。2.档案销毁清单经信贷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上级行主管领导审批。3.审批通过后,由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信贷管理部门共同组织档案销毁工作。销毁过程应进行现场监督,并在档案销毁清单上记录销毁情况,销毁人员和监督人员应签字确认。4.销毁后的档案销毁清单应永久保存。第九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五条监督机制1.建行各级信贷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符合本细则要求。2.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保管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第二十六条检查内容1.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情况是否符合要求。2.档案的保管期限、保管方式是否正确。3.档案的查阅、借阅手续是否齐全。4.档案的保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5.档案销毁程序是否合规。第二十七条问题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责任部门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应进行复查,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第十章附则第二十八条解释权本细则由建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实施日期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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