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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证考试《综合素质》(中学)题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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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手可****6
  • 文档编号:599830479
  • 上传时间: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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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012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证考试综合素质(中学)题1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职业理念中的教师观之教师劳动的特点。教师观强调教师的劳动特点是由教师的任务和职业角色的多重性所决定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复杂性:教育对象复杂,教育内容复杂,教育手段复杂,教育方法复杂,教育任务复杂。创造性:教师劳动的创造性主要是因为教育的对象也就是学生的因素,学生是处在发展中的人,教育内容、方法需要创新。示范性:由学生的向师性决定。长期性:正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集体性:教育人才不能靠单方面的力量,要团结各方面的人才,使学生全面发展。班主任教师和各科教师密切配合,共同合作。题目中第斯多惠所阐述的观点正说明了教师劳动的示范性特点,指教师的言行举止,如人品、才能、治学态度等都会成为学生学习的对象。任何一个教师,不管他是否意识到这一点,不管他是自觉还是不自觉,都在对学生进行示范,体现了教师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的职业特点。因此 B 项是符合题干要求的。A 项:教师劳动的创造性主要表现为三点:首先,由于教育对象的千差万别,教师在教育教学时必须因材施教;其次,为了提升教学效果,教师需要在教学方法上不断更新;最后,教师在教育教学

      2、中要对学生的意外情况随机应变处理,灵活运用教学机智。这些与题干中涉及的“师表、模范、榜样”等词无关,排除。C 项:教师劳动的长期性是指人才培养的周期比较长,教师对学生所施加的影响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见效,并且教师的某些影响对学生终身都会发生作用。与题干含义不符,排除。D 项:教师劳动的复杂性体现在五个方面:教师劳动性质、劳动对象、劳动任务、劳动过程及劳动手段。与题干所述内容不符,排除。故正确答案为 B2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教师职业理念中的学生观之师生关系。所谓学生观就是教师对学生的基本看法,它影响教师对学生的认识及其态度与行为,进而影响学生的发展。当前我们提倡的学生观是“以人为本”的学生观,强调新型的师生关系应该是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教师对学生的态度评价,往往会通过语言暗示、表情等反映,教师学识渊博是学生亲近教师非常重要的因素,教师的性格、气质、兴趣等也是影响师生关系的关键。大量教育实践表明,民主型领导方式下的师生关系比较融洽,最能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题干中学生路路积极主动指出刘老师的错误后,刘老师非但没有改正错误,反而采用挖苦、讥讽的方式对待学生,漠视了学生的主体地位,挫伤了学生的

      3、积极性。因此 D 项是符合题干要求的。A 项:题干中刘老师的做法显然是不妥当的,并不能体现他维护了正常的教学秩序,排除。B 项:学生观中新型的师生关系是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排除。C 项:教师的主导地位体现在教师在教育教学中重要的是启发、诱导、帮助学生主动、积极、创造性地学习。根据课堂上学生出现的种种问题,教师要不失时机地进行针对性的课堂讨论,推动学生在积极主动的讨论中思考问题,在比较中分析问题,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题干中教师的做法显然是不符合以教师为主导的要求,排除。故正确答案为 D3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学生观中人的身心发展规律。作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中小学生的身心发展呈现出一些共同的发展规律,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身心发展的顺序性:指儿童从出生到成人,他们的身心发展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由量变到质变的连续不断的过程,具有一定的顺序性,体现在身体和心理的发展两个方面。(2)身心发展的阶段性:指个体在不同的年龄阶段表现出身心发展不同的总体特征及主要矛盾,面临着不同的发展任务。不同发展阶段之间不是独立的,而是相互关联的,上一阶段的发展水平影响下一阶段发展方向的选择。(3)身心发展的

      4、不平衡性:首先是同一方面的发展速度,在不同年龄阶段变化是不平衡的。例如:青少年的身高和体重有两个生长的高峰期。其次是不同方面发展的不平衡性。生理方面:神经系统、淋巴系统成熟在先,生殖系统成熟在后。心理方面:感知成熟在先,思维成熟在后,情感成熟则更晚。(4)身心发展的互补性:反映个体身心发展各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指身体某一方面的机能受损甚至缺失时,可通过其他方面的超常发展得到部分补偿。互补性也存在于生理机能与心理机能之间。(5)身心发展的个别差异性:兴趣、爱好、意志、性格等方面存在着个别差异,教育工作应该注意学生的个别差异,做到“因材施教”“长善救失”,使每个学生都能迅速地切实地提高。题干中“聪明早慧”“大器晚成”是说有些人很小就表现出聪明、机敏的特质,有些人在年龄较大的时候才有所成,正是体现了人的身心发展具有差异性。因此 D 项是符合题干要求的。A、B、C 三项都是人的身心发展的规律,但都不是题干中反映出来的内容,排除。故正确答案为 D4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学生观中新型师生关系的特点。师生之间是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的关系。师生关系是教师和学生为了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在教育过程中建立的一种联系

      5、,包括彼此所处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对待的态度等,它以教师“教”和学生“学”为中介,是学校中最基本的人际关系,是教育功能实现的基础。良好的师生关系应具备以下特点:尊师爱生;民主平等;教学相长;心理相容。建构良好的师生关系需要教师做到:提高教师的职业素质;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真诚地关爱每一个学生;用心期待和欣赏;能够体谅和理解学生;教师要掌握良好的沟通方式。题干中班主任对待学生迟到、违反上课纪律的行为,没有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没有做到尊重学生、真诚地关爱学生的要求,因此 C 项是符合题干要求的。A 项:题干中教师的做法伤害了学生的自尊,不但没有起到激励学生的作用,反而还会使学生产生挫败感。排除。B 项:学生主体性的发挥体现在教学中,就是创设民主、宽松、和谐、互动的教学氛围,教师激励和指导学生自主学习,精心设计多种学生主体活动,以促进学生主体性发展为目的的一种新型教学思想和教学方式。与题干不符,排除。D 项:新型师生关系强调师生之间是民主平等的关系,它要求教师理解学生,发挥非权力性影响,并一视同仁地与所有学生交往,很显然 D 项的观点是错误的。排除。故正确答案为 C5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中华人民

      6、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该法条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题干中张老师对学校的处理不服按照法条的规定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因此 A 项是符合题干要求的。B、C、D 三项都不符合法律规定,排除。故正确答案为 A6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教育法律法规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法条规定: “侮辱、殴打教师,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伤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题干中王某将校长打成重伤,情节严重,构成了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上表明C项为正确选项。A、B、D三项都不符合题干中的实际情况,排除。故正确答案为C7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教育法律法规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法条规定:“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综上表明B项为正确选项。对A、C、D三项的行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排除。故正确答案为B。特殊说明:本题考查

      7、的是2012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针对这一条具体调整为: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成年学生旷课、逃学的,学校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的,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督促其返校学习8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教育法律法规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的相关知识。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的规定,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关键是机会公平,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综上表明 B 项为正确选项。A、C、D 三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排除。故正确答案为 B9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教育法律法规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知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涉及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如

      8、果侮辱未成年学生的人格,体罚学生等,就是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是“违法”,因而,题目中教师的做法不正确,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综上表明D项为正确选项。A、B、C三项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排除。故正确答案为D。特殊说明:本题考查的是2007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这一条具体调整为: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10解析本题考查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题干中,教师张某在教室吸烟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不正确的。D项正确。A、B、C三项:均为干扰项。与题干不符,排除。故正确答案为D11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教育法律法规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

      9、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本案例赵某在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中砸伤胡某,是学校在举办活动之前没有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而导致的,因而对胡某所受伤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学校,裁判老师应承担次要责任,而赵某的监护人不承担主要责任。因此A项是符合题干要求的。B项:裁判老师也有责任,但承担次要责任。C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某是未成年人,因而其监护人也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不承担主要责任。由此可知,B、C、D三项都不符合题意,排除。故正确答案为A。特殊说明:本题考查的是2007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这一条具体调整为: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12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教育法律法规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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