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冲关必背知识点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分为七类:(P24)法律形式名称特征制订单位公布形式宪法宪法全国人大法律XX 法,民法总则除外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行政法规XX 条例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部门规章XX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各部委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地方法规XX 地方XX 条例地方(省级及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会省级由人大主席团发布,)其它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XX 地方XX 规定、办法、省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省长、市长签署命令地方政府规章实施细则人民政府国际条约XX 公约、条约、协议、宪章、盟约2. 法的效力层级:(P4)处理方式1同级别地方法规同级别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同级别人大制定的比政府制订的效力大)2(更重视人大、地方)3由国务院裁决4由国务院裁决3. 备案和审查(宪法和法律不用备案和审查)(P5)备案备案审查对象备案审查机关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无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行政法规、
2、地方性法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法律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速记】一般所有的上位法制定机关备案,且逐级备案,宪法、法律无需备案审查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四条件):(1)依法成立;(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P9)2. 法人的分类。(P9)分类包含法人资格的取得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签发日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需登记的,从登记之日 不需登记的,从成立之日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成立之日33.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P11)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 代理的主要种类:(P12)委托代理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和“任意代理”。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例如,民法总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2.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P13)3. 代理行为的终止(P13):委托代理(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4.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P14)5. 无权代理(P14):项目内容概念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表现形式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后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转化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为无权代理,责任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特例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6. 表见代理(P15):项目内容概念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的行为性质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但是有效代理构成三要素(1) 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
4、实或理由(2) 行为人本人存在过失(3)相对人为善意后果 代理行为有效,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被代理人在承担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特例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与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无效(相对人不是善意)7. 不当或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P16)损害被代理利益由代理人承担;或由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人故意行为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违法代理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1.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P17)所有权 对自己的物的权利。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处分权为核心权能) 用益物权 对他人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担保物权 对他人的物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 与土地相关的物权:(1)土地所有权: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不得损害
5、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另外还有租赁和授权经营),国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3)地役权: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P19)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P20)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主义,登记时设立。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不登记。【注意】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无关动产交付主义,占有或交付时设立。【注意】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保护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常见保护方式:权利人请求确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修理、更换、重做或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1Z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1.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主要表现在:主体、内容、责任的相对性。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P22) 2.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P22)
6、3.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P23)项目责任承担施工噪声施工单位建筑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建筑物倒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筑中抛掷物、坠落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1Z3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1.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1)作品;(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商标;(4)地理标志;(5)商业秘密;(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植物新品种;(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P24)2.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P21)3. 发明是指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P25) 4.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自申请日起满 18 个月,即行公布。(P2
7、6)5.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 12 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 6 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 10 年。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 9 个月内审查完毕。(P27)6.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P29)7. 一般情况下,勘察设计文件都是勘察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创作的委托作品。(P29)8. 知识产权的期限类型时间起算点专利权 发明20 年;实用新型10 年;外观设计10 年自申请日起算商标权 有效期为 10 年;可无数次续展,每次续展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著作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自然人作品作者终生及其死后 50 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 50 年 12 月 31 日看作者单位作品类50 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12 月 31 日看发表9.
8、 软件著作权的归属项目内容一般规定软件开发者谁是软件开发者谁在软件上署名,谁就是开发者合作开发软件合同约定委托软件 合同约定;如无合同,或合同未约定,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 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约定; 如无明确约定,由接受任务的单位享有1Z3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1.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P35)一般保证首先由债务人清偿,清偿不能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履行期满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2.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P35)3. 不得作为保证人的有: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P35)4.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P36)5. 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施工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其中只有工程款支付担保,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P36)6. 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P37)7. 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主要是和地有关),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P37)8. 抵押物的清偿顺序:(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P37)9. 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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