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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流程及示范文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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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海***
  • 文档编号:599136134
  • 上传时间: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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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流程及相关示范文本材料依据: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 吉林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 一、相关要求(省条例的)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因各种原因未能成立的;(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四)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但是因各种原因未能选举产生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本条例承担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业主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听取业主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在自愿参加的业主中确定。业主代表适用本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的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指定一

      2、名业主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告。第五十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提议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应当组织召开会议。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由出席会议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未出席会议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签字无效。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第五十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九条已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或者因客观原因致使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存续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二、 成立流程 第一步 下发公告,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日。)依 据:第五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组建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

      3、理委员会由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业主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业主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并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五)未有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六)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情形。第六条 符合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区域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进行公告。公告中应当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人选要求、报名方式、起始日期等。公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小区出入口、单元门、电梯轿厢内、客服场所等显著位置公开。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日。第七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选通过下列方式产生:(一)社区党组织推荐;(二)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三)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自荐、推荐的人选人数应当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总人数的两倍以内。业主联名推荐的,联名业主应当不少于十

      4、人。推荐人选应当经业主本人同意。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公告截止后7日内,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根据人选自荐、推荐情况,通过听取业主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其中,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业主代表担任。准备材料: * 第二步 召开座谈会确定业主代表人选第三步 公告物业会委员名单及职责 准备材料: *物管会成立所需示范文本:1. 小区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公 告(小区名称)全体业主: 由于本小区 原因(从以下选出原因: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因各种原因未能成立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但是因各种原因未能选举产生的),拟由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业主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一、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相关要求1.业主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

      5、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并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五)未有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六)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2.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八十八条的禁止行为:(1)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损毁消防设施设备;(4)违反规定制造、储存、使用、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5)违反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6)侵占、毁坏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7)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8)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9)违反规定出租房屋;(10)违反规定私拉电线为电动车辆充电;(11)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12) 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3.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委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一)社区党组织推荐;(二)居(村)民委

      6、员会推荐;(三)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二、报名方法1.社区推荐、业主自荐或联名推荐,应当填写推荐表或自荐表,并将有效房产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交到筹备组。2.业主为法人的,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业主联名推荐的,联名业主应当不少于十人。推荐人选应当经业主本人同意。三、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从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逾期无效。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2.关于 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公 告(小区名称)全体业主: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吉林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听取业主意见,并于 年 月 日召开座谈会,在业主中推选出本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 名。现将本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情况公告如下:(小区名称) 物业管理委员会共有 委员,其中主任:(姓名) ,副主任:(姓名) ,委员:(姓名)、(姓名)、(姓名)、(姓名)、(姓名)。(具体情况见附件)本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为 年 月 日到 年月日。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将依照相关要求承担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年月日如有异议,请于 年 月 日之前与 街道办事处或 乡镇人民政府联系。联系人:* 电话:* 3. 小区物业管理委会委员名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组织相关业主召开,现将本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进行公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物管员会由 名委员组成,如下:姓 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栋号房号备 注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代表(主任)社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指定业主代表(副主任)业主代表业主代表业主代表业主代表业主代表业主代表业主代表业主代表业主代表 4.关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公 告(小区名称)全体业主:由于本小区 原因(从以下选出原因:已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或者因客观原因致使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存续),本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将于本公告日起解散。 街道办事处或 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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