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院05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制度
1页生效日期:2010年10月修订日期:2014年1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制度1、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及时调离岗位。3、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4、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健康查体、健康检查管理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5、餐饮服务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6、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7、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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