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院08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1页生效日期:2010年10月 修订日期:2014年1月烹调加工管理制度1、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2、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防止外熟内生。3、隔夜、隔餐熟制品及外购熟食必须在食用前充分加热煮透。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4、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种工具、容器标识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5、灶台、抹布要随时清洗,保持干净,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理抽油烟机罩。6、工作结束后,调料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墙面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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