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YAQ-F-KS-05 人行井、人材井、溜井井口铺设检修安全技术要求
3页1、LY/AQFSG05人行井、人材井、溜井井口铺设检修安全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行井、人材井、溜井井口铺设检修作业的危险源分析及主要危险源控制措施要求、职业危害分析及控制措施要求、作业活动禁止性要求、现场防护要求、劳保防护用品佩戴要求、安全要求、应急处置措施及方案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矿山项目井巷工程项目中涉及的人行井、人材井、溜井井口铺设检修作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2003版 建井工程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危险作业管理制度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第一类危险源指系统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3.2第二类危险源使能量和有害物质失控的各种因素;而这种失控是基于设备故障、人员操作失误、管理缺陷或环境缺陷所造成。4 作业过程安全要求4.1 现场防护要求4.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涉及职业病防护要求如下: 现场由专人负
2、责粉尘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4.1.2 按危险作业管理规定做好相应的审批,识别、评价作业存在的危险,进行安全知识交底培训,确认作业人员资质,按规定持证上岗,严格履行工艺要求并做好自我防电、防尘、防爆、防噪声和防机械外伤等防范措施。4.1.3 人员及工作区域的防护、现场的通风及封闭空间内作业的安全要求还应符合GB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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