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LY/AQFSG06浅采作业安全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浅采作业的危险源分析及主要危险源控制措施要求、职业危害分析及控制措施要求、作业活动禁止性要求、现场防护要求、劳保防护用品佩戴要求、安全要求、应急处置措施及方案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项目浅采作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工业炸药爆炸后有毒气体含量测定 GB 18098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 50089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库设计安全规范 GB 50154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201-83 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2011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 164232006 矿山安全标志 GB 141611993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地下爆破在地下(如地下矿山,地下硐室,隧道等)进行的岩石爆破作业。3.2浅孔爆破炮孔直径小于或等于50mm,深度小于或等于5m的爆破作业。3.3爆破作业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作功,以达到预定
2、工程目标的作业。3.4爆破作业单位持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分非营业性和营业性两类。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为本单位的合法生产活动需要,在固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项目的单位。4 作业过程安全要求4.1 现场防护要求4.1.1 设立安全警示区,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进行专人监护。4.1.2 按危险作业管理规定做好相应的审批,识别、评价作业存在的危险,进行安全知识交底培训,确认作业人员资质,按规定持证上岗,严格履行工艺要求并做好自我防电、防尘、防爆、防噪声和防机械外伤等防范措施。4.1.3 现场配备洒水除尘设施,以改善空气质量,防止尘肺病。4.1.4 人员及工作区域的防护、现场的通风及封闭空间内作业的安全要求还应符合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4.1.5 井下作业应配置空气呼吸器,以防止进行突发事故发生时应急救援使用。4.2 劳保防护用品佩戴要求4.2.1 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井下专用的防护用品(如安全帽、绝缘鞋、口罩、手套、工作服等)。4.2.2 上岗前必
3、须按规定穿着本岗位配发的劳动保护用品。4.2.3 工作服必须做到“三紧”,即:袖口、领口、下摆的扣子必须扣上。4.2.4 安全帽必须系好下颌带,松紧以下颌有约束感,但不难受为宜。4.2.5 防护鞋必须系好鞋带,不应有开裂、脱线、脱胶等现象。进入井下作业时必须穿井下专用雨鞋。带电作业必须穿绝缘鞋。4.2.6 防护眼镜必须比较牢靠的挂在双耳上;以不压迫眼部、头部两侧为适宜。4.2.7 防护手套必须完好,没有破漏。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要根据电压选择适当的手套,使用前要检查表面有无裂痕、发粘、发脆等缺陷,如有异常禁止使用。4.2.8 防护口罩应严密的罩在面部,不能出现漏风现象。同时,口罩罩在面部不能使呼吸器官有局促感。4.2.9 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绳带有无变质、卡环是否有裂纹,卡簧弹跳性是否良好。要按“高挂低用”的使用原则,将安全带挂在牢固的物体上。使用中要防止摆动、碰撞和绳子打结。禁止擅自接长安全带。不得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强碱或尖锐物体。4.2.10 劳保用品一般按照法定期限和公司规定的周期进行更换。严禁使用破损、无效果的防护用品,破损、无效的防护用品应立即更换。4.2.11 劳保用品领用
4、实行以旧换新签名制,从而保证劳动者佩戴的合理性。4.2.12 公司根据每个工种工作场所的不同分配与其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相适应的劳保用品,每位员工都必须正确佩戴劳保用品并接受主管领导监督。4.2.13 劳保用品佩戴、使用基本原则是在不影响完成正常巡检(看、听、摸等)和操作及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规范正确使用。4.2.14 对未佩戴劳保用品造成的工伤事故者,将记大过处分并处罚。4.2.15 为了厂区环境,禁止将劳保用品包装袋随手丢弃,禁止将废旧的劳保用品随意丢弃。4.2.16 为节省资源,每位员工要爱护劳保用品,经常清洗,保证劳保用品的安全卫生。4.2.17 所有防护用品应按规定保管,存放地方应干燥、通风,防止霉变。4.2.18 应按规定定期清洗本岗位配发的防护用品,经常检查防护用品是否存在缺陷,发现缺陷应立即更换。4.2.19 不得将防护用品挪作它用或擅自变卖、兑换其他物品4.3 爆破员应符合的条件4.3.1 爆破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 工作认真负责;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体检合格; 按爆破员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应在有
5、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在高温、有沼气或粉尘等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工作,必须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进行。 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训练。 4.3.2 爆破员的职责 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4.4 火药运输与作业点的临时堆放4.4.1 往爆破地点运输 在斜井运输爆破器材时,应事先通知卷扬操作和信号人员,严禁在上下班人员集中时间运输,不在井口和井下调车场停留。卷扬运输爆破器材时,其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 用电机车运输爆破器材时,电机车前后挂“危险”标志,用未装爆破器材的矿车把装有爆破器材的矿车与电机车及装雷管的矿车隔开。电机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米秒。 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领取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集聚的地方停留,禁止乱丢乱放;炸药、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背包(木箱)内,禁
6、止装在衣袋内。 一人一次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材不得超过10,拆箱(袋)搬运炸药不得超过20,背运原包装炸药来得超过两箱(袋)4.4.2 作业地点临时堆放 运到作业面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标以醒目的标志(井下应挂红灯); 炸药、雷管不得混放,起爆体不得和炸药混放,堆放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4.5 注意事项4.5.1 进入工作面后要认真清理好浮石,喷雾洒水冲墙洗壁。 4.5.2 严格按设计施工,照明必须充足。浅采(采场)回采时必须确保人行进路联络巷道畅通。4.5.3 采区内人行进退路线、作业点照明必须充足;梯子、平台要牢固可靠。4.5.4 大块必须在采区内解小。坡度较大时,防止滚石伤人。4.5.5 作业过程中要随时观察顶板变化情况。若有异常,人员要及时撤出。4.5.6 回采时,不准破坏矿柱。根据岩层的稳固情况,对顶板采取相应支护措施和防范措施。4.5.7 局部放矿时,上下人员要联系好,严禁在漏斗受矿范围内进行作业。4.5.8 作业人员进出采区现场必须走规定的线路。4.5.9 作业中若发现顶板大面积冒落或有大面积冒落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现场,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4.5.10 回采结
7、束后,严禁人员进入采空区。4.6 浅采作业安全技术要求采用电耙绞车出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有良好的照明; 绞车前部应有防断绳回甩的防护设施; 电耙运行时,耙道内或尾部不应有人; 绞车开动前,操作人员应发出启动信号; 电耙运行时,人员严禁跨越钢丝绳; 电耙停止运行时,应使钢丝绳处于松弛状态。采用电动铲车出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铲运前,检查工作场地照明是否充足; 铲运机的工作巷道、采场其高度应高出铲车最高尺寸20; 铲运机严禁无灯、无喇叭行驶,避免在斜坡道上熄火(电机停止运转); 电动机未停,铲车操作人员不准离开岗位; 从最后一个炮响算起,井下2小时之内不得进入工作面; 工作完毕后,必须将铲运机开到安全地带; 切断电源放平铲斗; 工作面要保持平整,作业面不得大于10度。4.7 空场采矿法安全要求加强顶板管理: 顶板管理主要是对顶板的监测控制,是应用各种手段和方法,对井下采矿过程中所形成的空间、围岩、顶板的观察和测定,分析掌握其变形、位移等的变化情况和规律,获得其大冒落前的各种征兆,以便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根据矿山地质条件,岩石力学参数以及大量监测数据的规律和经验,
8、选择修正矿块的经构参数、回采顺序、爆破方式等控制地压活动,降低冒落的危害; 根据采场结构、面积大小,结合地质构造,破碎带的位置、走向,矿石的品位高低等因素,在矿岩中选留合理形状的矿柱和岩柱,以控制地压活动,保护顶板。在矿柱中,必须保证矿柱和岩柱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由采矿技术人员检查和管理; 在矿房回采过程中,不得破坏顶板;严格控制炮孔的方位和深度; 采用浅孔留矿法采矿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开采第一分层前,应将下部漏斗口扩充成喇叭口形状,并充满矿石; 每个漏斗都应均匀放矿,发现悬空应停止其上部作业,经妥善处理悬空后方准继续作业; 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要密切联系,放矿时采场严禁作业; 每回采一分层的放矿量,应控制在保证凿岩工作面安全操作所需高度,作业高度一般应控制在2米左右。 及时回采矿柱和处理采空区; 采场凿岩时要适当控制炮孔距离,以避免爆破后产生大块,输出矿石块度不得超过250毫米。4.8 充填采矿方法安全要求 采场必须保证两个安全出口,并设有照明设备。采场两端人道、集矿井和下渣井都应保持畅通; 采场凿岩时,炮眼布置要均匀,沿顶板构成拱形。装药要适当,以控制矿石块度; 每一分层回
9、采后要及时充填,确保充填质量。充填料最大块度不得超过300毫米。充填后,充填面至顶板高度不得小于1.61.8米;(电动铲车出矿不得小于2.0米) 禁止人员在下渣井下方停留和通行。充填时,下渣人员应与采场作业人员建立信息联系; 采场内的集矿溜井口必须设盖板或格筛,防止作业人员坠井; 禁止在采场内同时进行凿岩和处理浮石; 分层回采后,爆破后充填面至顶板不得超过3米。(电动铲车出矿不得超过4.0米)。4.9 凿岩当矿石较稳固时,采用上向炮孔;矿石稳固星较差时,可采用水平炮孔。打上向炮孔时,可采用梯段工作面或不分梯段整层一次打完。梯段工作面长度为1015米。长梯段或不分梯段的工作面,可减少撬顶和平场的时间,并便于回采工作组织,目前使用比较广泛。打水平炮孔时,不分梯段整层一次打完,分层高度为2米,炮孔间距0.81米。4.10 爆破安全规程4.10.1 地下爆破4.10.1.1 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表陷落和山坡滚石时,必须在通往陷落区和滚石区的道路上设置警戒,树立醒目的标志,防止人员误入。4.10.1.2 工作面的空顶距离超过设计(或作业规程)规定的数值时,不准爆破。4.10.2 井巷、隧道掘进爆破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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