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及案例解析
41页1、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及案例解析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及案例解析晏晏 筠筠 Email:yanjun_Email:yanjun_20142014年年8 8月月8 8日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派遣员工的比例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注:所有三性岗位相加后人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问题:1、计算基数:子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2、非全日制用工、内退、协保、放长假人员、实事劳动关系人员?3、时点:动态。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理由:1、灵活用工、2、特别规定、3、各地规定不一致(江苏明确规定不适用)。如何理解“福利待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
2、视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理解:1、未直接规定“同工同福利”、福利待遇范畴。 2、一般理解:强制性的福利待遇:防暑降温、取暖费;普惠性的福利待遇:食堂、饮料、洗发水。 3、个别人福利:交通、住房、安家费、通讯待遇等。试用期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问题: 1、第二家用工单位无法试用。 2、如果用工单位招用该劳动者,能否进行试用?被派遣职工在“医疗期” “三期”“停工留薪期”的处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第十二条 有
3、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被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问题:1、用工主体 2、工伤待遇 3、如何代理新规定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5月7日)工伤工伤 1、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工伤的,其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2、到统筹地区外治疗工伤的,应当选择普通交通工具,凭票据报销。住院前住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住院前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住院前等待期(含路途)按实际发生的天数计算,但一般不超过3天。 3、用人单位已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从参保登记次月起按规
4、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登记次日起发生的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常见劳动争议案例分析社会保险的相关问题一、“内退”“停职留薪”“下岗待业”“企业经营性放长假”人员的社会保险如何处理?二、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到养老金或退休金的人员如何参保?三、已享受到养老金或退休金的人员能否参加社会保险?四、“实习学生”的社会保险要参加吗?五、非全日制的劳动者如何参保?六、员工不愿参加社会保险,以现金方式将社会保险发放给个人,如何操作?风险多大?如何固定证据?七、农村户口的工人不愿参加职工医保,而愿意参加新农合医保,如何选择?八、女职工超过35周岁,男职工超过45周岁,不愿缴纳社会保险,如何处理?九、社会保险如何补缴?以以20112011年年7 7月月1 1日为界限。日为界限。 依据:实施若干规定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经济补偿 为整合教育资源,某教育主管部门将下属的五所职业学校合并为一所职业大学,因校址要搬迁到离市区较远的职
5、教城,大部分编外聘用的职工不愿意过去上班,现协商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统一解除时间为2014年8月31日,因人员构成较复杂,现教育局列出如下问题请人社部门解答。 一、计算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 二、经济补偿是按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计算?交通费、高温津贴、电话费、年终奖是否应当计算到经济补偿内?三、某职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06年7月,而其入职时间是2004年2月,经济补偿的年限如何计算?四、某职工为退伍军人,服兵役3年,于2007年9月被安置到该校,该职工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经济补偿五、据统计,有12名职工在2010年之前均已办理退休手续,属退休返聘的教师,是否支付经济补偿?六、有5名职工分别于2014年5、6、7月办理退休,是否支付经济补偿?七、某校原是两所学校合并的,有6名职工从其他学校被并到某校,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如何计算?八、目前某校有四名女职工,2名怀孕、1名休产假、1名在哺乳期,均缴纳了社会保险,上述职工如何解除?待遇如何支付?九、有1名职工提出其于2009年入职,单位于2011年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要求双倍工资和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十、某金融学校福利较好,平均每人月工资
6、近1万元,经济补偿要不要设上限,避免其他学校攀比?十一、有一名工伤职工,刚完成工伤认定,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何解决?经济补偿解答: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以上:含本数;不满:不含本数)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补偿标准:应发工资)经济补偿3、以实际入职时间。4、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5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受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5、第5、6问不需要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
7、动关系终止。7、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经济补偿8、可以协商解决,给予相应产假待遇。9、双倍工资已过时效,社保要补缴。10、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合肥:4583.5元/月)11、可暂时不解除,待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谈补偿。失业保险农村村户籍的籍的职工工 1、2011年8月1日起,与城镇户籍职工缴费一致,原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办法不再执行。 2、本市农村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县、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3、外地农村户籍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本市或户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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