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代法治理念现代法治理念 刑法篇刑法篇第一讲第一讲 罪刑法定罪刑法定一、刑法基本原则一、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的基本准则。基本精神的基本准则。二、罪刑法定原则二、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一)基本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一)基本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二)我国法定含义:(二)我国法定含义:现行刑法第现行刑法第3条: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三、罪刑法定的产生背景三、罪刑法定的产生背景“罪刑法定罪刑法定”概念是资产阶级概念是资产阶级针对封建专制制度下的针对封建专制制度下的“罪罪刑
2、擅断刑擅断”现象提出来的,其现象提出来的,其主要价值追求是主要价值追求是保障人权保障人权。四、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的冲突n n在每一个现存的刑法体系中,都存在着两在每一个现存的刑法体系中,都存在着两种永恒的、无法解决的矛盾倾向。一方面,种永恒的、无法解决的矛盾倾向。一方面,刑法必须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以便人们刑法必须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以便人们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防止刑罚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防止刑罚权的滥用,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自由和权的滥用,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自由和社会的民主、正义。另一方面,刑法必须社会的民主、正义。另一方面,刑法必须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情况,最大限度地控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情况,最大限度地控制犯罪,以保护社会的秩序和利益。刑法制犯罪,以保护社会的秩序和利益。刑法中的这种矛盾,可以称之为保障人权机能中的这种矛盾,可以称之为保障人权机能与保护社会机能之间的矛盾。与保护社会机能之间的矛盾。五、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五、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体现(一)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一)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二)取消类推制度(二)取消类推制度 (
3、三)重申(三)重申“从旧兼从轻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的原则(四)分则罪名规定已经相当完备(四)分则罪名规定已经相当完备(五)在具体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设置方面,(五)在具体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设置方面,增强了可操作性,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在增强了可操作性,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在犯罪的处罚规定上,注重量刑情节的具体犯罪的处罚规定上,注重量刑情节的具体化。如化。如取消或分解了三个取消或分解了三个“口袋罪口袋罪” 六、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六、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一)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一)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二)正确进行司法解释(二)正确进行司法解释(三)正确处理法律漏洞(三)正确处理法律漏洞第二讲、主客观相统一第二讲、主客观相统一 n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本含义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本含义n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是与奴隶制和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是与奴隶制和封建制刑法中的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的建制刑法中
4、的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的刑事责任原则根本对立的。刑事责任原则根本对立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不满14 周岁的幼女周岁的幼女, 双方自愿发生性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2003 年年1 月月23 日)日)n行为人明知是不满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 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生性关系, 不论幼女是否自愿不论幼女是否自愿, 均应依照刑均应依照刑法第法第236 条第条第2款的规定款的规定, 以强奸罪定罪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罚;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 周岁的周岁的幼女幼女, 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 未造成严重后未造成严重后果果, 情节显著轻微的情节显著轻微的, 不认为是犯罪。不认为是犯罪。附一:附一: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一)法定含义:现行刑法第(一)法定含义:现行刑法第4条:条:“对任何人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
5、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细化含义: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二)细化含义: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当追究刑事责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体体现(一)定罪上平等(一)定罪上平等(二)量刑上平等(二)量刑上平等(三)行刑上平等(三)行刑上平等附二附二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一)法定含义:现行刑法第(一)法定含义:现行刑法第5条:条:“刑罚的轻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任相适应”。(二)细化含义: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二)细化含义: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
6、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体现(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刑法总则中确(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刑法总则中确(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刑法总则中确(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刑法总则中确立了主附结合、轻重有序、互相衔接的刑罚体系,立了主附结合、轻重有序、互相衔接的刑罚体系,立了主附结合、轻重有序、互相衔接的刑罚体系,立了主附结合、轻重有序、互相衔接的刑罚体系,为该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为该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为该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为该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二)规定了区别对
7、待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总则(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总则(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总则(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总则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性大小,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性大小,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性大小,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性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 (三)刑法分则中针对各个犯罪设置了轻重不同的(三)刑法分则中针对各个犯罪设置了轻重不同的(三)刑法分则中针对各个犯罪设置了轻重不同的(三)刑法分则中针对各个犯罪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法定刑幅度。法定刑幅度。法定刑幅度。我国刑法分则不尽根据犯罪的性质我国刑法分则不尽根据犯罪的性质我国刑法分则不尽根据犯罪的性质我国刑法分则不尽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个犯罪体系,而且为各种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个犯罪体系,而且为各种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个犯罪体系,而且为各种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个犯罪体系,而且为各种具体犯罪规定了可以分割、幅度较大的法定刑。具体犯罪规定了可以分割、幅度较大的法定刑。具体犯罪规定了可以分割、幅度较大的法定刑。具体犯罪规定了可以分割、幅度较大的法定刑。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用(一)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把定罪(一)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把定罪与量刑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与量刑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二)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二)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公正的执法观念(三)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三)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本章结束本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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