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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发展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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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论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发展的困境与出路刘灵芝(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 辽宁大连 116600)摘要:司法改革离不开法律职业队伍的建设,法律职业发展与法学教育密不可分。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发展总体上促进了我国法律职业发展,但是还存在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不协调等问题。我国高等院校应当进一步改革法学教育培养模式,使法学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形成良性互动,并逐步改革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录用制度,促进法官、检察官录用制度与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分离,使我国法治建设人才素质不断提高。关键词:司法改革;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发展;法治建设 我国的司法改革离不开法律职业队伍的建设,而法律职业发展与法学教育密不可分。截至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和主要矛盾已经由立法转向执法和司法,必将不断推动我国执法、司法活动的深入发展,同时也为我国法学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重大课题。目前,我国一方面法治建设缺乏大量法律职业人才,另一方面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人才需求之间不协调,由此引发我们思考:如何更好地破解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人才需求之间的矛盾。一、法学教育在我

      2、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属于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国家培育法律职业队伍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徐显明教授指出,当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为高等法学教育提出了新要求,高等法学教育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的挑战。高水平的法学院应当同时担负五大使命:培养治国理政和从事法律职业的杰出人才;改善对正义的管理,营造社会的价值观;创新法学理论和思想,以指引法治实践;补漏社会付阙和改革完善制度,为国家、社会和公民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营造和弘扬法治文化,推动社会成员把法治作为稳定的生活方式。 徐显明:法学教育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载法制网2013-06-19。 首先,法学教育,尤其是法学本科教育,可以培养学生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使其形成法治观念,树立起法律信仰,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打下良好基础。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和法律这种特殊社会范畴的观点、看法、情感和态度的总和。特别是从2002年开始实施的司法考试制度,为国家选拔法律人才形成了统一的标准。“司法考试作为

      3、一种非常典型的法律职业准入控制措施,帮助我们营造了一个共同的语言、解释、价值、经历和身份的共同体,从而也决定性地正面促进了我国的法治建设。” 郑成良: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法律职业准入控制的一种视角,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1期。其次,高等院校法学教育能够使法科学生养成和遵守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维系和发展与法律职业伦理是密不可分的,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内在标志,更是其维系和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透过建立在信念、角色和责任基础之上“制度化”的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体系的确立与完善,则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法治国家应信守蕴涵着相同价值和信仰的职业伦理规范。 参见常艳、温辉:法律职业共同体伦理研究,载河南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再次,高等院校法学教育是实现法律职业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的法学教育,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法治建设和法治发展,为国家培养了大批的法律职业人才。根据2009年中国法治建设白皮书公布的数字,截止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在校法学本科生30万人左右,在校法律专科生22万多人,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6万多

      4、人,在校法学博士生8500余人。高校法学专业的发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成为推动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对我国今后法治建设的发展亦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的法治发展史表明,没有良好的法学教育制度和现代法治观念,法治建设就不可能顺利进行。在当今大力倡导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法学教育更是肩负重担,应当进一步有所作为,为我国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发挥应有作用。 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发展面临的困境 法学教育属于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发展的基础,其中法学本科教育既是一般的高等通识教育,又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教育,与法律职业发展有直接的密切关系。但是在我国当下的法治建设背景下,我们应当认识到,我国法律人才的素质和规模仍不能完全适应国家法治建设的需要。(一)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及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发展,需要在准确把握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具体制度的改革,同时通过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把握好中国法学教育的特色和方向。 参见徐显明:法学教育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载法制网,20

      5、13-06-19 。 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大学法学院由于是从高中生中招生的,因而要求法学院的教育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职业的教育,而且还要是一种普通的通识教育、素质教育。我国大学法律院系所承担的任务就要比国外同行大得多。国外培养一名Lawyer要七年时间即(4+3,法学院学制为3年),而我们只有四年时间。如何改革我们的大学法学教育制度,处理好素质教育与教育职业教育的关系,值得我们深思。 参见邵宇:对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对策研究,载经济理论研究2005年第3期。 有学者认为,“就其性质而言,法学本科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因此让法学本科教育回归职业教育之本位乃当前中国法学教育改革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江国华: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研究,载河北法学2012年第4期。也有学者主张,应将法学教育区分为“培育”与“养成”两个阶段,明确法学教育是以法学专业教育为基础,以法律职业为取向的教育形态。 吴汉东、刘茂林: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若干个问题探讨基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的思考和探索,载法学教育研究2012年第1期。 有学者建议把四年制的本科法学教育改为六年制的法律职业硕士教育,认为“在以高中为起点的四年

      6、制法学教育中,恐怕是很难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来的。法律职业的高素质要求和目前法学教育的低起点之间,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 参见徐显明:法学教育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载法制网,2013-06-19 。也有学者提出,法学教育必须从专业学历教育延伸至法律职业教育,实现与法律职业的有机连接与互动。但职业教育不宜在本科阶段进行,本科教育是宽口径基础教育,不能定位于狭窄的职业教育,更不能是应试教育。法律职业教育适宜在研究生阶段进行。 周祖成:法律职业能力导向下的法学教育改革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载重庆高教2010年第1期。 还有学者呼吁,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中应当具有职业定向的人文教育。如认为法学教育就是要把受教育者培养成具有深厚人文情怀、关注当下中国社会、兼具法学理论知识和社会人文知识、通晓法律制度、怀有法律信仰、具备法律思维能力的人。 张渝:论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理念回归及创新机制改进,载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笔者认为,在法学教育定位及培养模式上,单纯追求考研率的“应试化”和单纯面向职场的“职业训练化”均失之片面。在国家法治建设亟需法律职业人才的大背景下,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不能停留

      7、于学科专业教育,必须与法律职业相连接,但也不能完全定位于职业教育。因为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自治县旗)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十分均衡,法律职业人才需求也大有不同。笔者赞同资琳博士的观点: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仍是素质教育,只是需要拓展素质教育培养目标的内涵与外延,将职业教育包括其中,以实现知识传授、思维训练与实践锻炼的均衡发展,从而使法学教育和职业教育有效结合起来。 资琳、张国滨:法学本科教育的困境与出路,载教育法制,2012第12期。 法学教育不能停留于学科专业教育,必须担当职业教育的职能,是因为法律职业不只是关系职业者自身,会对其他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与法律职业相连接,必须在一定阶段以一定形式实现二者的连接和互动。同时,法学教育必须与法律职业相连接,但也不能完全定位于职业教育。法律职业不同于一般的职业,它承载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本身的精神与价值要求,不仅仅法律信仰,宪政共识和人权意识同样应成为法学院追求和倡导的法治精神内容,尊重每个人的生命和权利是整个信念的基点。这决定了法学职业教育不能是简单的技能教育,必须将其打造为高层次的以

      8、精神价值为导向和基础的职业教育。 周祖成:法律职业能力导向下的法学教育改革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载重庆高教2010年第1期。 在法学教育培养模式方面,近年来,我国各法学高等院校均开始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和实践教学基地,开展法律诊所教育和模拟法庭训练,增加了实践教学比例,但总体上看,各法学院校仍是以专业学科教育为主要目标,以课堂讲授为主要手段。法学教育手段的单一化使学生接受的理论知识不能满足社会实践的需求,这就形成了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就失业的困境状态。 如曹义孙教授认为,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所培养出来的人数迅速扩张,但学生就业率低下;教育机构和层次过多,但学生质量不高;法学教育产生研究化倾向,而众多学生却依然选择实务部门就业。因而,法学教育培养模式不符合法律人才培养要求,这是我国法学教育的最根本问题。如不能解决,则法学教育改革不会成功。 曹义孙中国法学教育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研究,载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1期。 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主要就是针对高等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

      9、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的问题而提出的重大措施,以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此外,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为国家选拔法律人才形成了统一的标准,但自从2008年允许法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后,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教育形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并出现教学中的矛盾问题,法学教育已经无法回避司法考试这个大背景。正如孙笑侠教授指出,“自实行国家司法统一考试以来,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制度衔接问题日益严峻,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从制度到实践都出现了脱节,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与司法考试等法律职业制度的诸多环节需要进一步改进、协调和完善。” 孙笑侠:法学教育的制度困境与突破关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等法律职业制度相衔接的研究报告,载法学2012年第9期。(二)司法考试制度存在的问题 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均明确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才能任职。2008年以来,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制定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等20余部国家司法考试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流程等,初步形成了国家司法考试规章制度体系。 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测评方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学教育的发展,同时也影响着法律职业队伍的发展。换言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为改革和完善中国的法律职业制度,而且为重构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内在的动力。从法学教育方面来看,与其他专业的学生相比,法学专业学生面临着巨大的司法考试压力,这种压力对我国法学教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高等院校的法学教学过程中,司法考试的必考科目,特别是所占分数较多的课程在法学教学中会逐渐得到强化,司法考试不考或所占分数比例较小的科目如法律史、比较法、外国法、法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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