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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自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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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自查工作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1附件:2税收自查提纲3材料1:自查提纲(通用版)3材料2:房地产行业自查提纲6材料3:建筑安装业自查提纲13材料4:有色金属行业自查提纲16材料5:保险业自查提纲19材料6:电网企业自查提纲22材料7:证券行业自查提纲24材料8:铁道部及下属企业自查提纲27材料9: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自查提纲28材料10:航运及综合物流企业自查提纲30材料11:信息技术行业自查提纲31材料12:医药行业自查提纲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 稽便函200949号 2009年6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2009年税务稽查工作安排,总局稽查局决定统一组织开展第二批36户大型企业集团(详见附件1)的税收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方式(一)总局稽查局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协调本次税收自查工作。总局稽查局各稽查处与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国、地税稽查局组成督导组,联合开展对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的政

      2、策辅导,核实并督促自查补缴税款及时入库,加强与企业总部沟通交流,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二)各省国、地税稽查局要认真开展对辖区内上述大型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的税收自查辅导工作,及时确认其在自查中发现的税收问题、自查出的应缴未缴税款及其所属期间,督促企业将自查应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及时就地入库,并将企业自查补税数额记入各级稽查局的自查查补收入。二、自查年度各企业按照税务总局稽查局统一制定的自查提纲(见附件2)对本企业2005年至2007年三个年度的税款申报和缴纳情况开展自查。有重大问题的,企业应自行向前追溯两年。三、工作步骤和要求(一)部署启动阶段1、2009年6月4日至6月10日为部署启动阶段。总局稽查局已于6月4日邀请36户企业集团的相关负责人和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省国、地税稽查局长在京召开税企座谈会,正式向企业部署了本次税收自查工作,并要求企业及时在本系统内布置启动税收自查工作。2、在部署启动阶段,大型企业集团总部要向相关督导组报送本企业阶段工作报告,该报告由三部分内容组成:(1)是基本情况。具体是指:企业概况、历史沿革、组织架构(详细列明所有二级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及其注册地和经营

      3、地)、股权结构、主营和兼营业务、会计核算方法及所采用的计算机软件等。(2)是财务数据。具体是指:2005至2008四个年度的资产总额、收入总额、税前利润、纳税情况(分税种列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他)等。(3)是组织部署情况。具体是指:本次自查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工作计划等。各相关省国、地税稽查局要注意掌握和收集上述情况,确认各企业自查工作落实情况。(二)组织实施阶段1、2009年6月11日至7月15日为组织实施阶段。大型企业集团按照税务总局稽查局工作要求,在总局稽查局督导组的辅导下,布置其所有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开展税收自查。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查局报告;对自查出的应缴未缴税款,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说明税款所属期间,并经其确认后,就地入库;企业总部要在总局稽查局督导组的指导下,调整有关账务。企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查局确认,自行申报缴纳的自查税款,总局稽查局督导组不予承认。2、自查期间,对法规、政策不明确或执行中税企双方有异议的问题,由大型企业集团总部统一汇总,并向总局稽查局督导组报告,由总局稽查局统一征求总局相关

      4、业务司局意见后,予以统一解释。3、各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地税稽查局要按照上述自查工作要求,督促各企业及其成员单位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企业发现的税收问题,政策已明确的,应及时处理;政策不明确的,应逐级汇总至税务总局稽查局,并按照税务总局的解释统一掌握。对企业自查出的应缴未缴税款,应予以核实确认,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三)总结分析阶段2009年7月16日至7月20日为总结分析阶段。企业集团总部负责汇总统计其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的自查情况,连同自查工作总结报告于7月20日前报至税务总局稽查局。四、后续工作安排本次自查工作结束后,总局稽查局将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对自查不彻底、效果不明显的企业集团开展抽查和重点检查工作。对抽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税务机关将依法从严处理。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五、其他事项总局稽查局前期部署的第一批银行、保险、通信、发电和石油石化五个行业24户大型企业集团的税收自查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各省国、地税稽查局务必及时督促各企业集团(不包括广东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将自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就地入库。各级税务稽查局要在做好税务总局稽查局布置的企业自查、抽查工作基础

      5、上,认真分析本地税源状况,根据征管和稽查工作实际,选取本地区重点税源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其开展税收自查与检查工作,确保完成全年税务稽查工作任务。附件:1第二批开展税收自查的36户企业集团名单2税收自查提纲(共计12份材料,其中材料1为通用自查提纲,材料2至12为分行业自查提纲)附件:2税收自查提纲(共计12份材料,其中材料1为通用自查提纲,材料2至12为分行业自查提纲)材料1:自查提纲(通用版)自查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应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全部税种。其中,四个主要税种的自查提纲如下:一、增值税(一)进项税额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

      6、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向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6是否存在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7是否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8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9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10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二)销项税额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

      7、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8是否有

      8、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9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10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11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12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福利、校办企业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二、营业税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3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

      9、入收入记税。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二)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三)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四)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三、企业所得税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一)收入方面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3.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二)成本费用方面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4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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