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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际路二轻构件片区二期旧城区改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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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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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北际路二轻构件片区二期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南建征补201229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及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规程(南府办201212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对北际路二轻构件片区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一、项目概况北际路二轻构件片区二期旧城区改建项目位于永和路与北际路之间,毗邻二坑溪和北际南路。土地级别住宅四级,商业四级,工业二级。经初步调查,项目用地总面积约257亩;被征收房屋总面积约237137,其中住宅约69616,非住宅约167521;涉及被征收人约676户,其中被征收单位约17个,私房和房改房约659户;另未房改房约44户,公房租户约174户(数据为初步调查结果,具体以签约为准)。二、征收范围北际路3号(南宁市壮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际路5号(广西同济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北际路5-1号(新建二轻实业有限公司),北际路6号(南宁市毛毯厂),北际路7号(南宁市民族镜画厂),

      2、北际路8号(广西南宁康乐股份有限公司),北际路8-1,北际路8-2,北际路8-3,北际路8-4(私房),北际路9号(南宁市商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北际路10号(市建宝日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北际路16号(新建二轻实业有限公司),北际路18号(南宁市新丰塑料有限公司),北际路20号(多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北际路24号(大东洋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北际路26号(南宁市天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北际路28号(新建二轻实业有限公司),北际路30号(南宁一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北际南路4号(南宁市制鞋厂),北际南路8号(南宁市成兆金属柜架有限责任公司),北际南路10号(南宁市衡器厂),北际路8号(南宁市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上述征收范围如有出入或遗漏,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规划蓝线图为准。规划蓝线图及征收补偿方案自公布之日起三天内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张贴公布(张贴地点:北际路二轻构件片区)。三、房屋征收实施时间及签约期限房屋征收实施时间从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至项目结束之日止。签约期限从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分户估价报告之日起至项目结束之日止。四、房屋征收相关机构征收部门:南

      3、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征收日常管理机构:南宁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西乡塘区人民政府。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受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工作。五、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征收房屋的补偿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值补偿;房屋附属物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特殊装饰装修的补偿等内容。六、征收与补偿的对象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产权人与房屋承租人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支付给承租人。 七、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选择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八、征收补偿费用支付方式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支付征收补偿费。补偿费的支付方式:被征收人为个人的,个人提供身份证在银行开户,将征收补偿费存入开户存折,被征收人签收银行存折后到银行领取补偿费;被征收人为单位的,补偿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单位。九、征收评估机构的确定(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

      4、取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在南宁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的指导下,通过投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分户评估价格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依据。(三)被征收人或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十、下列情形的房屋不予补偿房屋征收相关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房屋征收时不予增加补偿,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十一、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二)符合购买拆迁安置小区房屋或者其他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购买拆迁安置小区房屋或者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三)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且放弃购买拆迁安置小区房屋资格的,可以在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值基础上增加20%的货币补偿。

      5、(四)征收车间、厂房、仓库等工业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十二、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提供调换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一)产权调换原则上在本项目范围内选择,或者就近地段进行调换房屋,也可以根据被征收人意愿进行异地调换房屋。(二)被征收人选择在本项目范围内产权调换的,征收实施单位提供调换的回建房屋,按照套内面积1:1调换。回建房屋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应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布时本市上一年度经济适用房最低价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交房时房产部门近期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产权调换的回建房屋建筑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回建房屋套内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按照1:1调换,回建房屋公摊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差额部分不结算差价。(三)被征收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房屋的,调换的房屋原则上由征收实施单位在本城区拆迁安置小区安排(本项目的拆迁安置小区初步定在鲁班南路西侧金水湾

      6、花园)。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地点调换房屋的,征收双方应按规定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四)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调换,超出部分按评估价格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自行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南府发201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五)租住直管公房或自管公房的住户,原则上由产权人提供房源予以安置。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可以优先申请廉租房。(六)回建房的具体回迁时间、面积、楼层、朝向、房号等最终以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准。(七)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同期签约、同期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八)征收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十三、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认定及补偿对于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调查认定,按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和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南

      7、府发【201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十四、改变结构和用途的房屋补偿对于改变结构和用途的房屋按照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1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十五、房屋特殊装修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特殊装修超出评估标准的部分,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评估确定。被征收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又拒绝评估机构入户查勘评估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出租房屋特殊装修补偿的归属由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协商。十六、构筑物、搬迁费、临时过渡费等补偿标准构筑物、搬迁费、临时过渡费等补偿按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和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南府发201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计算。(一)被征收人选择原地产权调换并自行安排周转房的,在过渡期内,临时过渡补助费支付至交付回建房之日止,且从回建房交付给被征收人之日起,按过渡期最末月的标准再支付给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二)被征收人选择原地产权调换并由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拆迁安置小区的房屋作

      8、为周转房的,不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三)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房屋,虽然实际用于经营,但未取得工商、税务等手续的,不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十七、搬迁奖励奖励以户为单位,私有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房屋共有权证合并计为一户;直管公房和单位房屋承租户按租赁凭证计。(一)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根据签约并搬迁时间的先后,给予被征收人奖励。1.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奖励一万元。2.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第十六日至第三十日内,奖励六千元。3.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第三十一日至第六十日内,奖励三千元。4.超过公告签约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电视、电话、宽带、水、电缴费凭证;并配合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前期调查、丈量面积、清点附属物等工作,每户一次性给予调查奖励费500元。(三)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支付给房屋产权人。十八、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一)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1. 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丈量面积、清

      9、点附属物、评估资料的核对等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手续。2. 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费后,被征收人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实施单位负担;权属证明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担。被征收人须签署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领取征收实施单位发放的房屋交接单后,再领取相关补偿金。3.在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限定的交房时间内,被征收人应做好水、电、气等报停等手续,并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待房屋腾空后将钥匙交予征收实施单位同时办理交房手续。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拆除。(二)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1.按协议支付给被征收人相关的补偿、补助费。2.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之日至交付回建房之日止予以安置。3.保证回建房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验收标准。4.回建房的产权证明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办理,被征收人应积极予以协助。十九、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十、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二一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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