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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TA附件9-简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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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桔****
  • 文档编号:549547892
  • 上传时间: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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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修订各项修订都定期地在国际民航组织月刊和每月出版的国际民航组织出版物和视听培训教材目录增补中公布,本出版物持有者应进行核查。以下篇幅供记录修订之用。修订和更正记录(ii)修订编号适用日期换页日期换页人1-19已编入本版更正编号颁发日期换页日期换页人目录页码前言 (v)第1章 定义和一般原则 1-1A.定义 1-1B.一般原则 1-3第2章 航空器的入境和离境 2-1A.总则 2-1B.文件 要求和使用 2-1C.文件的更正 2-2D.航空器灭虫 2-2E.航空器消毒 2-2F.关于国际通用航空和其他不定期航班的安排 2-3I.总则 2-3II.事先许可 2-3III.到达的提前通知 2-3IV.航空器的放行和逗留 2-4第3章 人员及其行李的入境和离境 3-1A.总则 3-1B.旅行所需的证件 3-1C.旅行证件的保安 3-1D.旅行证件 3-1E.出境签证 3-2F.入境/重新入境签证 3-2G.登机/下机卡 3-2H.疫苗接种证 3-3I.旅行证件的检查 3-3J.离境程序 3-3K.入境程序和责任 3-3L.过境程序和要求 3-4M.与其所有者分离的行李的处置 3-4N.机组和航

      2、空器经营人的其他人员的身份证明与入境 3-5O.飞行和客舱安全检查员 3-5第4章 货物及其他物品的入境和离境 4-1A.总则 4-1B.政府当局要求的资料 4-1C.出口货物的放行和通关 4-2D.进口货物的放行和通关 4-2E.航空器经营人进口或出口的与国际航班有关的零备件、设备、供应品和其他物资 4-3F.集装箱和托板 4-3G.邮件文件和程序 4-4第5章 不能获准入境者和被驱逐者 5-1A.总则 5-1B.不能获准入境者 5-1C.被驱逐者 5-2D.取得替代旅行证件 5-2第6章 国际机场 交通设施和服务 6-1A.总则 6-1B.机场交通流量的安排 6-1I.一般规定 6-1II.停放和维修安排 6-2III.出境旅客、机组和行李 6-2IV.入境旅客、机组和行李 6-3V.旅客和机组的过境和转机 6-3VI.旅客候机楼内其他设施和服务 6-4VII.货物和邮件的处理及放行设施 6-4C.执行公共卫生、医务急救和动植物检疫措施所需的设施 6-5D.放行管制和实施管制工作所需的设施 6-5E.货币兑换设施 6-6F.不循规旅客 6-6第7章 在国际机场以外的地点着陆 7-1

      3、A.总则 7-1B.短时停留 7-1C.飞行中断 7-1第8章 其他简化手续规定 8-1A.押金和免于征用或扣押 8-1B.为搜寻、援救、事故调查和残骸打捞提供的便利 8-1C.发生严重危及人类健康或环境的自然和人为灾害后以及需要联合国(UN)协助的类似紧急情况下的救助飞行 8-1D.海洋污染和安全紧急飞行 8-2E.国际卫生条例和有关规定的执行 8-2F.国家简化手续方案的制订 8-2G.为运输需要特种帮助的旅客提供的便利 8-3I.总则 8-3II.出入机场 8-3III.利用航空服务 8-3H.对航空器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庭的协助 8-4附录1: 总申报单 APP 1-1附录2: 旅客舱单 APP 2-1附录3: 货物舱单 APP 3-1附录4: 长效灭虫证明 APP 4-1附录5: 登机/下机卡 APP 5-1附录6: 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建议 APP 6-1附录7: 机组成员证(CMC) APP 7-1附录8: 民航安全检查员证 APP 8-1附录9: 关于遣返不能获准入境者的文件的建议格式 APP 9-1附录10:联合国贸易文件格式样本 APP 10-1附录11:机场简化手续(FA

      4、L)方案范例 APP 11-1附录12:国家简化手续方案范例 APP 12-1_前言附件9 简化手续前言前言附件9 简化手续历史背景简化手续的标准和建议措施最初由理事会于1949年3月25日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芝加哥)第三十七条通过,定为公约的附件9,标题为标准和建议措施简化手续,并于1949年9月1日开始生效。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是根据第1次和第2次简化手续专业会议的建议制订的,该两次会议分别于1946年2月在蒙特利尔和1948年6月在日内瓦召开。随后所举行的各次专业会议,即第3次会议(1951年12月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第4次会议(1955年10月在马尼拉),第5次会议(1959年12月在罗马),第6次会议(1963年3-4月在墨西哥城),第7次会议(1968年5月在蒙特利尔),第8次会议(1973年3月在杜布罗夫尼克),第9次会议(1979年4-5月在蒙特利尔),第10次会议(1988年9月在蒙特利尔)和第11次会议(1995年4月于蒙特利尔)以及简化手续(FAL)专家组第3次会议(2001年2月于蒙特利尔),又使其得到全面的发展和补充修订。根据专业会议和简化手续专家

      5、组对修订附件9提出的建议以及理事会对此采取的行动,附件9的第二版自1953年3月1日起生效,第三版自1956年11月1日起生效,第四版自1960年11月1日起生效,第五版自1964年4月1日起生效,第六版自1969年4月1日起生效,第七版自1974年4月15日起生效,第八版自1980年7月15日起生效,第九版自1990年11月15日生效,第十版自1997年4月30日起生效和第十一版自2002年7月15日起生效。第十二版现行版本特别收编了根据第12次简化手续专业会议(FAL/12)(2004年3月22日至4月1日在埃及开罗)的A类建议而产生的规定,涉及的内容包括机读旅行证件(MRTDs)、在旅行证件中采用生物鉴别技术、航空保安、旅行证件的伪造与非法移民、预报旅客资料、国际卫生问题与规章和对航空器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庭的协助。这再次使附件9得到了全面修订。附件9第十二版自2005年7月11日起生效,并于2005年11月24日起适用。简化手续的标准和建议措施是公约第三十七条的产物。该条规定,“国际民航组织应根据需要就海关和移民手续以及随时认为适当的有关空中航行安全、正常及效率的其他事项随时制定并

      6、修改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和程序”。关于各国执行简化手续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政策,公约第二十二条作了强调,该条表述了各缔约国所接受的义务:“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通过发布特别规章或其他方法,以便利和加速航空器在各缔约国领土间的航行,特别是在执行关于移民、检疫、海关和放行等法律时防止对航空器、机组、旅客和货物造成不必要的延误”;公约第二十三条又陈述了各缔约国承允“在其认为可行的情况下,按照依本公约随时制定或建议的措施,制定有关国际航行的海关和移民程序”。* 公约有不少其他条款和简化手续附件的规定有特别关系,在编写该附件时对此已作了考虑。负责执行本附件各项规定的人员,除第二十二和二十三条外,应特别熟悉下列各条:第十条在设关机场降落;第十一条空中规章的适用;第十三条入境及放行规章;第十四条防止疾病传播;第二十四条关税;第二十九条航空器应备文件;第三十五条货物限制。除附件9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外,本组织简化手续方案的依据是大会关于简化手续的决议,和简化手续各次专业会议的各项B类建议,这类建议未提出对本附件的各项规定进行修订。适用范围如第1章B节所示,本文件中的标准和建议措施适用于各类航空器的运行,除非某一条专指某类运行而未提及其他类型的运行。简化手续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不可避免地表现为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消极”形式,例如各国对文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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