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零星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零星维修工程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强化零星维修工程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零星维修工程指单项工程金额在50000元以内的零星维修,具体指教学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会堂的屋面、天棚、墙地面、门窗、水电、室内设施维修;室外道路、地面砖、挡墙、水电维修等方面的小型维修。第三条 零星维修工程经费来源:当年年度维修预算资金。第四条 零星维修工程指导原则:简政放权、简化手续、方便快捷、平时发现及时处理。第五条 零星维修工程的管理部门:总务处统一管理学校零星维修工程,主要负责统计和审核维修报告、安排实施零星维修工作、工程质量把关、工程验收、工程结算审核等,其中水电运行管理和单项概算5000元以下的以计件形式的零星水电维修由总务处水电组通报总务处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零星维修工程的确定和审批程序。1零星维修项目的确定:(1)使用部门以维修申请单形式提交的维修项目。(2)上级领导安排的零星维修工程。(3)维修职能部门日常检查发现需要维修的零星维修工程。2零星维修工程审批程序:学校零星维修工程以计件形式结算。(1)单项维修费用在1000
2、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总务处经办人员填写维修申请单,总务处主管主任直接安排实施;(2)单项维修费用概算在10003000元的,由总务处经办人员填写维修申请单,报总务处主管主任审核签字、总务主任审批后实施;(3)单项概算在3000-5000元的,由总务处经办人员填写维修申请单,经总务处主管主任、总务处主任、后勤副校长逐级审批签字后实施;(4)概算在5000-50000元的,由总务处经办人员填写维修申请单,经总务处主管主任、总务处主任、后勤副校长、校长逐级审批签字后实施,并签订学校零星维修协议(合同);(5)概算在50000200000元的,由总务处经办人员填写维修申请单,经总务处主管主任、总务处主任、后勤副校长、校长逐级审批签字,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并签订学校零星维修协议(合同)。(6)概算在200000元以上的维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零星维修工程施工队伍的确定和造价计算原则:1对按月以计件形式结算的土工、木工、水电工的确定和管理:由总务处根据学校实际,确定学校的土工、木工和水电工的责任和承担的维修任务。总务处建立相应的土工、木工和水电工物资库房,主要耗材的购买执行学校国有资
3、产管理处的相关规定,总务处统一建立领用物资台账,按月盘存,其中水电耗材的领用管理由总务处负责。2.对单项零星维修工程队伍的确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有几家施工资格企业,作为承担学校零星维修工程的单位,由总务处选择其中一家或几家技术过硬、信誉良好的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3.零星维修工程的结算计算原则:按月以计件形式结算的按学校确定的维修单价执行,其余零星维修工程由总务处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公司计价定额。第八条 零星维修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1维修管理人员应督促乙方管理好施工队伍,做到安全、文明、及时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2.维修管理人员应把好现场签证和材料签证关,对于工程重要部位的施工,要现场督促管理,总务处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3.对于工程的隐蔽部位,要严格管理,严格工程量签证和质量把关,并作好资料收集存档,做到有据可查。4.学校零星维修项施工单位在接到学校维修通知后,应在10小时内实施维修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立即向总务处告知,以便安排其他人员实施,否则,总务处可给予施工单位扣款处罚,直至取消其校内维修资格。第九条 零星维修工程验收:1以计件形式的零星维修项目以报修部
4、门负责人签字验收后,再由总务处维修管理人员验收签字、总务主任签字后作为结算依据。该类维修工程以月为单位,由施工单位或维修人员汇总,填写零星维修工程汇总表,报总务处审核。2.不以计件形式的零星维修工程竣工后,由施工队伍提出申请,经项目负责人同意,由总务处处组织验收,由使用部门申请的维修项目验收时,还需请使用部门的负责人参加验收。第十条 零星维修结算与审核:1工程验收后,施工单位于次月15日前将上月工程结算交至总务处进行审核。超过规定时间送审的结算,总务处可根据延迟时间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执行。长期拖延工程结算的,可取消其在学校从事维修的资格。所耗水电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属于增加固定资产的零星维修工程,由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员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后,方可在学校财务按付款规定结算付款。2总务处接到施工队送审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总务主任核准同意后报分管副校长、校长逐级审批同意后,由施工队按国家规定开具发票,发票签审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零星维修工程质保:1.按国家规定的工程保修范围、维修期限和维修金额扣取工程维保金,具体额度按合同执行。2使用部门配合总务处协调解决维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3维保期满后必须由使用部门、总务处签注意见,并根据此意见据实支付维保金。第十二条 零星维修工程的结算资料原件作为付款凭证由计财处存档。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总务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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