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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子洲黄芪综合开发暨中药材提取物生产线项目 环评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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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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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陕西子洲黄芪综合开发暨中药材提取物生产线项目 YHKZ1 概述1.1建设项目的特点黄芪,又名黄耆,为植物和中药材的统称。子洲黄芪,俗称“子洲芪”,中草药,为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特产,子洲黄芪素以条粗长、皱纹少、质坚而绵、粉性足、味甜、色艳、质优闻名中国。子洲黄芪甲苷含量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2倍,是中国唯一仿野生种植形态,是国家六大中药材基地中唯一符合出口标准的产品,市场认可度非常高,畅销国内,远销日本、韩国等东南亚国家。 近年来,子洲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中药材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失时机的确定了中药材为主导产业的农村经济发展格局。2017年,子洲县中药材种植保有面积22万亩,其中黄芪15万亩,黄芩4万亩,其他药材3万亩,并且子洲县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规模化中药材建设基地,这些都为中药材产品的开发、深加工的增值、创建龙头企业、实现产业化生产经营规模,奠定了可靠的资源保证。因此,陕西省天芪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拟在子洲县马蹄沟镇水浇湾村新建中药材提取物生产线项目,以充分利用子洲县当地优势资源,将子洲县中药材资源优势转化为产品优势,促使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2018年9月6日,子洲县发展改革局予以

      2、陕西子洲黄芪综合开发暨中药材提取物生产线项目备案。1.2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本)等有关规定,陕西子洲黄芪综合开发暨中药材提取物生产线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本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本)第十六条医药制药业(42 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2018年10月,陕西省天芪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榆林市环境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单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深入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厂址周围的自然环境状况进行了详细调研考察和资料收集,根据当地环境特征和项目工艺特点,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因素做了初步的识别和筛选,确定了评价工作的基本原则、内容、评价重点及方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作了工程分析、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等,编制完成了陕西子洲黄芪综合开发暨中药材提取物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2019年1月4日,由榆林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召开了报告书技术评估会并形成专家意见,会后评价单位对报告进行了认真修改和完善,完成了陕西子洲黄芪综

      3、合开发暨中药材提取物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1.3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的相符性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订)分析,项目属于鼓励类(十三、医药-4、稀缺药用动植物人工繁育技术及代用品开发和生产,先进农业技术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中的应用,中药有效成份的提取、纯化、质量控制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药现代剂型的工艺技术、生产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的开发与应用,中药饮片创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成药二次开发和生产),2018年9月6日,子洲县发展改革局予以项目备案,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与榆林市“多规合一”符合性 分析项目与榆林市“多规合一”符合性分析见表1.3-1,“多规合一”控制线检测报告见附件。本项目与榆林市“多规合一”符合性分析表1.3-1控制线名称本项目榆林市投资项目选址“一张图”控制线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备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建议与规划部门对接子洲县人民政府同意将项目所在地调整为工业用地(见附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符合/生态红线符合/文物保护紫线(县级以上保护单

      4、位)符合/基础设施廊道控制线(电力类)符合/基础设施廊道控制线(长输管线类)符合/基础设施廊道控制线(交通类)符合/ 表1.3-1可知,本项目建设范围内无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区,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项目符合榆林市“多规合一”要求。“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项目“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内容见表1.3-2。本项目与“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表表1.3-2“三线一单”本项目相符性生态保护红线根据榆林市投资项目选址“一张图”控制线检测报告(编号:2018(1874)号,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环境质量底线根据环境影响分析,若能依照本环评要求的措施合理处置各项污染物,项目废气可做到达标排放,不会改变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项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均能妥善处置,因此不会改变区域地表水、地下水的功能,项目建设符合榆林市的环境质量底线要求。符合资源利用上线项目生产运行期间不涉及地下水的取用,不会对区域水资源、土地资源、生态资源造成额外浪费及占用,不触及榆林市资源利用上线符合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本项目属于鼓励类,不属于负面清单内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符合 项目与子洲县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性分析子洲县城市总体规划于2013年8月由榆林

      5、市子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编制完成。规划期限为2012年-2030年,规划范围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县域范围:是指子洲县行政所辖区域,包括十一镇三乡,总面积2042平方公里;第二层次规划区范围:是指建成区以及考虑子洲县城未来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管理的区域,包括蹄沟镇、双湖峪镇、苗家坪镇三镇镇域范围,总面积465平方公里;第三层次规划城区范围:为以现状县城建成区为中心,东到苗家坪的董家湾村,西至双湖峪的高渠村,北自黄嵩峁沟缘、南到大理河南岸,东西长约11.5公里,南北宽约0.8-1.5公里 ,总面积约13.18平方公里。规划县域形成“一心、五轴、多点”的城镇体系结构,县域城镇分为综合型、工商贸型和农贸型三类职能,其中马蹄沟镇为工商贸型城镇。依据子洲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附表2(城镇职能结构表)可知,马蹄沟镇主要职能类型为能源、物流中心,主要发展方向为能源、化工、物流、仓储、服务等。本项目位于子洲县马蹄沟镇水浇湾村,占地类型现属发展用地、公园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子洲县人民政府同意将该项目占地调整为工业用地(见附件),本项目符合子洲县城市总体规划

      6、。 项目与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符合性分析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陕西省重要湿地名录的通告【陕政发 200834号】,榆林大理河湿地范围为从靖边县小河乡到绥德县名州镇沿大理河至大理河与无定河交汇处,包括大理河河道、河滩、泛洪区及河道两岸 1km 范围内的人工湿地。本项目位于大理河在建河堤以北,距离在建河堤边界20m,不属于上述河道、河滩、泛洪区及河道两岸 1km 范围内的人工湿地,故项目位于大理河湿地范围之外,即项目建设符合陕西省湿地保护保护条例要求。 项目与子洲县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政策相符性分析子洲县大理河张寨-清水沟饮用水源地位于子洲县张寨村,距子洲县城1km。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函【2002】292号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第三批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将子洲县大理河张寨-清水沟饮用水源地等17个水源地作为陕西省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函【2002】292号文,对子洲县大理河张寨-清水沟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区划如下:一级保护区:水域:以张寨、清水沟两集水廊道为中线,上游以张寨水源集水廊道上游外延1000米,下游以清水沟集水廊道向下游外延100米,面

      7、积为0.0185km2。陆域:以张寨、清水沟两集水廊道为中线,东西向河两岸外延100的陆域,面积为0.5065 km2。二级保护区:水域:从一级保护区上边界上溯2000米的水域,面积为0.02 km2。陆域:从一级保护区边界起向外扩展200米,面积为1.281 km2。准保护区:水域:从二级保护区上边界上溯3000米的水源,面积为0.03 km2。陆域:从二级保护区边界起向外扩展300米,面积为3.47 km2。项目位于张寨-清水沟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上游8km处,不在张寨-清水沟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且项目产生的污废水经处理后部分回用于厂区绿化,其余运至子洲县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外排,因此项目符合子洲县理河张寨-清水沟饮用水源地保护的要求。 项目与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符合性分析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本项目位于子洲县马蹄沟镇水浇湾村,距离太中银铁路(不

      8、属于高速铁路)的距离为12米,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三十三条“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修订)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见表1.3-3)可知,甲乙类液体储罐距离厂外铁路线中心线的防火距离为35m,项目乙醇罐区距离铁路122m,因此项目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表1.3-3名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路边主要次要甲、乙类液体储罐3525201510丙类液体储罐302015105 项目与公路安全保护条列符合性分析依据公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

      9、和地面构筑物。本项目距离青银高速60米,符合公路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依据公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本项目乙醇储罐距离青银高速的距离为110米,符合公路安全管理条例要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符合性分析根据国务院令第6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第三次修订),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根据现场踏勘,本项目位于大理河在建河堤以北,距离在建河堤边界20m,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故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子洲县水利局关于陕西省天芪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占用河道的情况予以说明,见附件。 分析判断结果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榆林市“多规合一”、“三线一单”要求,同时符合子洲县城市总体规划,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子洲县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1.4 项目选址可行性分析 项目位于子洲县马蹄沟镇水浇湾村,占地类型为工业用地,符合子洲县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项目符合榆林市“多规合一”、“三线一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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