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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的合作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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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548683725
  • 上传时间:202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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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的合作意向书 组团社与地接社间的委托协议 委托方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 工商执照注册号: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 工商执照注册号: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联系电话: 鉴于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甲乙双方为保证旅游团的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及合作双方的正当权益,为适应旅游市场的发展需要,本着自愿、平等、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相互信赖及友好合作基础上,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业务开展事宜达成如下: 一、旅游接待委托业务的内容 、甲方将自组或自己受委托的旅行团业务交给乙方在当地具体负责安排接待;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提出的接待标准来安排旅游者的旅游活动; 、具体行程安排及标准费用详见甲乙双方确认的旅游行程表及日常往来文件,甲乙双方确认的旅游行程表应作为双方每次具体旅游接待业务的必备附件。 二、旅游接待委托合同的期限: 、委托合同的期限为贰年,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计算。具体为 2016年 11 月 24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4 日止。 、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仍有合作意向,应重新签订新委托合同。 三、甲方的

      2、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双方确定的具体行程安排及标准来接待旅游团,并对服务内容和质量、旅游者的安全进行全长的质量监督。 、甲方有权在出团前知道乙方全程接待安排的房、车、餐、 导游、景点等具体情况,以便向旅游团通报。 、甲方有权对因乙方服务质量及标准等问题引起的客人投诉的经济损失实行结算时扣款。 、甲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旅游者前往乙方所属旅游目的地,为乙方提供旅游客源。 、甲方应当在旅游者进入乙方所属地域时,提前用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提供旅游行程表,必须注明:接待标准;行程安排;旅游者人数;所需房间数;到达接待地的航班或火车、汽车;其他甲方认为必须的条件。 、甲方应确保所提供给乙方的相关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就旅游行程表事宜告知旅游团,并签订组团合同。 、甲方有义务协助、配合乙方共同解决旅游行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甲方的全陪应当给予全程协助、监督,坚决杜绝地陪、司机安排的非行程内的自费活动与购物。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来遵照执行,有义务为旅游者提供持有导游证的导游,有国家认可资质安全完备的旅游实施等

      3、条件,以保障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行程报价,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旅游行程表传真件之日起1天内予以确认,并书面确认地陪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确认的旅游行程表的标准提供服务,在接待中如涉及车、房、餐需要调整,应不低于双方商定的标准并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乙方有义务使甲方及甲方旅游者知晓乙方旅游地区的民风民俗和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乙方导游不得在旅游行程表规定外擅自增加购物点。乙方导游不得诱导旅游者涉足色情赌毒场所及强迫旅游者参与行程内推荐以外的自费项目。 、乙方应保证向甲方提供真实的操作成本,不得出现零负团费,并以书面的形式分解报价给甲方,分解报价须包含:门票、车费、 餐费、住宿费、导游服务费以及所必须的其他费用项目。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购物点的确定名称,原则上平均每天最多安排壹个购物店。如客人不愿意进店,乙方导游不得以行程上已列明为由强迫客人进店。 、乙方在旅游接待中,对客人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主动尽量解决;如遇重大事件,特别是旅游者人身安全受到伤亡时,乙方应在第一时间派出有权作出决定的人员赶到现场,并承担相关责任;做

      4、出处理意见后,应及时通报甲方处理的情况。 、旅游者在行程中非因自身原因导致人身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如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应在当地及时为旅游者处理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不属于乙方责任的,也应当尽人道主义义务协助处理。 、旅游者因自身原因受损害或合同外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以及旅游者自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但乙方应协助妥善处理。 五、具体旅游接待委托业务的确认方式 、甲乙双方承认以传真形式确认并接受每一个旅游团;双方确认的传真号码有: 、甲方为: 、乙方为: 、传真往来的旅游行程表及其他文件必须加盖双方认可的业务章和具体操作人的签名;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待甲方该旅游团。双方承认的具体操作人的签名: 、甲方有: 、乙方有: 六、具体旅游接待委托业务的结算方式 、双方同意采取 、甲方如违反上述结算方式,乙方有权拒绝接待甲方该旅游团。终止本合同并追回所欠团款。 七、违约责任 、如甲方违反约定的义务以及因甲方原因造成旅游团延误、更改、取消的,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应按照双方确认的行程安排和

      5、接待标准为旅游者提供 服务。如违反约定义务的,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合同外第三人造成旅游行程延误、更改、取消的或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在事发后尽量采取补救措施,使损失减轻到最低程度。 八、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违反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事宜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共同协商达成补充 、协商不成,可提交合同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均应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当地旅游责任保险单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旅游行程表原件及传真确认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组成的部分,和合同一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常联系人:日常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签字时间: 年月日 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 合同编号: 组团社: *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上海市* 公司电话:400-077-1162 公司传真

      6、:021-*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地接社: 经营许可证号:经营地址: 公司电话: 公司传真: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组团社将其组织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和要求,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组团社与地接社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构成 下列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计划书; 2.双方业务往来确认; 3.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 4.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 5.其他约定: 如应急时采用电话、邮件、短信等工具通知的变更信息。 第二条 合同当事人 组团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或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续。 双方均应于签订合同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三条 接待计划书订立 组团社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地接社洽谈接待相关事

      7、宜,在此过程中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形成接待计划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接待计划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旅游者人数及名单; 2.接待费用; 3.抵离时间、航班、车次; 4.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 5.游览行程安排、游览内容及时间; 6.自由活动次数及时间; 7.购物次数、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 8.另行付费项目名称及价格; 9.对导游的要求; 10.其他:如计划中有可能会增加的费用。 第四条 接待计划书变更 接待计划书一经确认,单方不得擅自变更。 出团前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协商一致,就变更后的内容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紧急情况下,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协商,但应在紧急情况消失之日起三日内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出团后接待计划书不得变更。 第五条 接待服务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务应符合: 1.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双方约定的接待服务标准; 3.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 接待费用结算 结算方式及期限:每单一清,每单结束后五至十日内一次性结清,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地接社应配合组团社关于接待费用结

      8、算的要求及时填写结算单,并加盖地接社财务专用章,送达组团社财务部门。组团社应在收到地接社结算单据后二至五日内核对,并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组团社可指定发票项目内容,如团费、综合服务费、会务费等;地接社应按结算单足额提供正规发票。 第七条 合同义务 组团社义务 1.组团社应按约定的时限、数额支付接待费用; 2.组团社应真实、明确说明接待要求和标准; 3.组团社应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地接社义务 1.地接社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因与组团社团款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务; 2.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地接社应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和接待能力的旅游辅助服务者; 4.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馈接待服务质量信息,服务质量测评方式及达标标准双方约定为:以游客亲笔签字认可的质量反馈单为准。 双方共同义务 1.双方约定的接待费用不应低于接待成本; 2.双方的约定不应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双方均应保守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风险防范 1.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2.组团社应提示其组织的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地接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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