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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风险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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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c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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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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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xx农商银行风险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完善贷款管理制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xx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大额贷款管理办法、xx省农村合作金融系统行社高级管理人员贷款管理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以及本行相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追究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贷款,泛指本行本外币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贸易融资、保函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第三条 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处罚应坚持“追根溯源、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到人、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风险贷款责任追究每季度一次。第二章 风险贷款内容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风险贷款是指新增不良贷款和虽未出现不良但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贷款。具体包括:(一)逾期6个月以上的贷款。(二)按照总行相关规定进行债务落实或重组的贷款。(三)违法违规违纪发放的“三违”贷款。(四)其他总行认为需要进行责任认定的贷款。第三章 责任主体及责任分配第六条 风险贷款责任人是指对形成的风险贷款负有责任的授信、用信调查人员、风险评估(平行作业)人员、放款审查人员、审批人员及管理人员。第七条 信贷业

      2、务办理过程中,所有责任人员(形式性风险评估和风险再审人员只作风险提示,没有“同意”或“否决”权)都必须在相关审批材料或表决记录中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或者没有发表意见以及意见模棱两可的,均视作“同意”。第八条 各流程阶段的责任分配。(一)授(用)信阶段,包括调查、风评(含形式性风评与平行作业)、审议以及用信4个环节。1、仅某个环节应追责,则该环节承担100%的责任;2、若包括调查在内的多个环节应追责,则调查环节承担70%,其他环节根据责任大小共同承担30%责任; 3、若除调查以外的多个环节应追责,则其他环节根据责任大小共同承担100%责任。(二)贷后管理阶段,若应追责,则应承担100%责任。(三)若授(用)信阶段与贷后管理阶段均有责任的,则按责任大小共同承担100%责任。第九条 授(用)信阶段的责任分配。(一)调查环节1、存量授信序号敞口授信额度主责人员责任比例次责人员责任比例适用范围1个人类30万元以下(含)主调查客户经理90%审批人10%各支行(部)2个人类30万元-100万元(含)公司类300万元以下(含)主调查客户经理60%其他参与调查人员4

      3、0%3个人类超过100万元公司类超过300万元支行长70%调查人员30%4个人类30万元-200万元(含)公司类500万元以下(含)主调查客户经理60%其他参与调查人员40%5个人类超过200万元公司类超过500万元支行长70%调查人员30%6个人类30万元-400万元(含)公司类800万元以下(含)主调查客户经理60%其他参与调查人员40%7个人类超过400万元公司类超过800万元支行长70%调查人员30%8个人类30万元-500万元(含)公司类1000万元以下(含)主调查客户经理60%其他参与调查人员40%9个人类超过500万元公司类超过1000万元支行长70%调查人员30%2、新增授信序号敞口授信额度主责人员责任比例次责人员责任比例适用范围1个人类30万元以下(含)调查岗客户经理90%审批人10%各支行(部)2个人类30万元-100万元(含)主调查客户经理60%其他参与调查人员40%各支行(部)3个人类超过100万元支行长70%调查人员30%各支行(部)4公司类300万元以下(含)主调查客户经理60%其他参与调查人员40%5公司类超过300万元支行长70%调查人员30%6公司类4

      4、00万元以下(含)主调查客户经理60%其他参与调查人员40%7公司类超过400万元支行长70%调查人员30%主责人员中的“支行长”是指审议授信的授审小组所在支行(含二级支行)的支行长,分别经过一级、二级两级支行审议的授信,两位支行长在主责中各承担50%的责任。次责人员中的“调查人员”是指根据本行的授(用)信流程,进行贷前调查的人员,包括主调查客户经理、分理处主任、支行(部)本级分管信贷的副行长、行长助理(总经理助理)以及辅调查客户经理。次责人员中的“其他参与调查人员”是指除主调查客户经理以外的其他参与调查的人员。在支行长负主责的授信中,调查人员在责任承担范围内由主调查人承担70%责任,其他参与调查人员承担30%责任。(二)风评环节由支行或总行授信评审中心单独风评(平行作业)的,由风评(平行作业)人员承担100%责任;由总行信贷管理部风险再审且应追责的,则风评人员和再审人员等额承担。(三)审议环节支行授信审批小组、总行贷款审批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参与表决的成员,平均承担责任(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成员除外)。(四)用信环节1、放款岗客户经理应追责的,则应承担100%责任;2、贸易融资

      5、等国际业务审单及审批人员,分别承担60%与40%的责任。第十条 贷后管理阶段的责任分配。(一)因贷后管理未尽职造成贷款风险或者损失的,管贷客户经理承担100%责任;双人进行贷后检查的,则管贷客户经理承担70%责任,交叉检查客户经理承担30%责任。(二)因风险处置未尽职造成本行合法权益受损的,相关责任人按责任大小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其他责任分配。因抵(质)押物价值高估(以纯抵押贷款本息额度计算抵押物实际价值),造成贷款本金损失超过10%的,则由评估人和审核人分别承担70%和30%的责任。第四章 责任种类和责任情形第十二条 按风险贷款形成原因及问题性质的严重程度,风险贷款责任分为完全责任、不完全责任和免责三种。第十三条 责任情形(一)责任人发放“三违”贷款,不论是否造成不良,均应承担完全责任。(二)责任人在贷款办理、管理过程中虽无“三违”情形,但其履职过程中的不足是导致授信业务出现风险的直接或主要原因,则应承担完全或不完全责任。(三)责任人勤勉尽职,或者履职虽有不足,但不是导致授信业务出现风险的原因,则责任人免责。第十四条 “三违”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

      6、投向政策的客户新增授信;(二)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未获得国家规定批准项目、或者对不符合主体资格和对企业进行承包、租赁、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等变更过程中未有效落实原债务的客户新增授信;(三)超越审批权限或逆程度发放贷款,一户多贷(按揭贷款除外)或者同一经营场地发放多户贷款,化整为零变相发放大额贷款;(四)未经批准发放跨区域贷款;(五)发放借名、冒名贷款;(六)未按规定办理抵押手续,导致抵押无效;(七)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八)给本行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贷款;(九)本行风险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认定为严重违反本行有关制度规定的贷款;(十)其他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贷款。第十五条 授信调查未尽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对客户信息掌握不真实、不全面而出现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的;(二)对客户信息未作关联维护,致使对集团客户或者关联客户进行多头授信的;(三)因工作失误造成贷款资金被挪用的;(四)对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资产真实性等调查失实,未及时发现影响贷款质量的“软信息”等问题隐患(如未及时查询征信等信息),导致贷款审查、决策失误;(五)对保证人担保资格、担保能力

      7、或抵(质)押物有效性、价值充足性、权属确定性等调查失实,无法覆盖贷款风险的; (六)未收集借款人、担保人重要信息资料,由于资料缺失,导致判断失误的;或者收集的资料未对原件进行认真核对,由于资料失实,导致判断失误的;(七)用信与授信间隔1个月以上的,未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征集信息重新进行查询;(八)其他未尽职情况。第十六条 风险评估未尽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形式性风评(包括风险再审):1、未以调查报告为依据进行风险评估;2、对足以引起贷款风险的风险点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风险点而未进行提示。(二)平行作业(包括支行的平行作业和总行授信评审中心的平行作业):1、未对借款人进行现场平行作业;2、未在平行作业报告中反映应反映的要素或者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相符。第十七条 授信审议未尽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对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内容未进行认真审议和分析,导致决策失误。第十八条 放款审查未尽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在放款前,对电子档案资料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在作形式上的审查时,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或者虽发现问题而未退回,且该部分资料对贷款的风险形成有重大影响的。(二)放款前

      8、对抵押物状态未进行查询,导致抵押无效的。第十九条 贷后管理未尽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致使未及时发现客户发生重大风险预警信号、担保人担保能力不利变化、抵(质)押物损毁、贬值等问题,或者虽发现问题而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贷款损失;(二)贷款发放后,客户挪用资金,在贷后管理中未发现,或者虽发现问题而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贷款损失;(三)新增授信审计和检查中,应发现风险而未发现,被银监、上级部门等检查发现的,或者贷款已出现风险的;(四)未按规定进行贷款档案管理,致使档案资料在归档前发生涂改、拆换、毁损和遗失等,对本行主张权利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第二十条 风险处置工作未尽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未按规定进行贷款催收,致使贷款到期后因未进行有效催收或催收不及时,造成贷款丧失诉讼时效、保证时效、物权时效;(二)在风险处置过程中未经总行同意放弃本行合法权益;(三)在诉讼、执行过程中疏于管理,致使贷款案件败诉或不能执行,或者因未及时申请执行而丧失执行时效;(四)借款人、担保人有可供追索资产但因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索,致使借款人、担保人资产被转移,造成债权悬空、贷款损失;(五)未按规定收取、保管和处置抵债资产;(六)未经批准擅自减免债务人欠贷欠息。第二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未尽职按照xx省农村合作金融系统行社高级管理人员贷款管理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认定。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应当免责:(一)2010年(含)以前建立信贷关系且单户额度在30万元(含)以下的小额授信;(二)2010年以后建立信贷关系且单户额度在30万元(含)以下小额授信,同一经办客户经理此类授信出现风险的户数或者金额占其所管此类授信0.5%以下;(三)2015年4月以后的“普惠快车”和2016年7月以后的“小微专车”新增授信,信息收集真实、主要信息能提供印证材料,且授信额度在系统测算额度之内的。(四)无确切证据证明相关人员未按照标准化操作流程完成相关操作或未勤勉尽职的。(五)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存量授信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以风险资产池中的贷款为准,下同),后续接管人员采取措施努力减少损失的,或者移交前虽未暴露风险,但后续接管人员在盘贷时或者6个月内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努力减少损失的,后续接管人员免责。(六)根据政府等有关部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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