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商会仲裁机制探析在过去冷战思维模式的影响下,国内大多主张我国与外国当事人的经贸纠纷仲裁尽量选择在政治上中立的瑞典等国仲裁机构进行。因此国内教科书和仲裁理论研究忽视了对国际上最有影响的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机制的介绍和研究,这将不利于新形势下我国当事人对国际商会仲裁的认识和利用。本文将对已经和将要选择国际商会仲裁的有关人士提供具体和实用的办案信息。 总部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长期致力于国际商业纠纷的处理,成为该领域处在世界领先地位的机构。国际商会早在1923年便设立了自己的仲裁机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the 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通常称为“国际商会仲裁院”,以下也简称为“仲裁院”)。今天人们熟悉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与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大力开创和推广是分不开的。在推动仲裁成为广泛接受的有效解决跨国商业纠纷的方法方面,国际商会仲裁院始终走在世界的前列。从创立至今,国际商会仲裁院已办理了涉及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之间的13000多个案件,1 成为当今世
2、界上处理国际仲裁案件最多的机构。2 国际商会仲裁院虽然设在巴黎,但它管理着在很多国家进行的国际仲裁,因此它是一家无可争议的最重要、最活跃、最国际化的国际仲裁机构。3 下列一组最新的统计数据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从2003年1月1日到2004年1月1日,580起新的仲裁案件提交到了国际商会;这些仲裁请求涉及到来自 123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1584家当事人,这些当事人有近一半来自欧洲,26%来自美洲,14%来自亚洲;具有69个不同国籍的988名仲裁员经指定或确认参加了案件的审理;仲裁地点分布在全世界47个不同国家;这些案件中有一半的案件争议标的超过100万美元。 国际商会的纠纷处理机制主要针对的是在国际领域产生的商业纠纷。这类纠纷比国内纠纷的解决难度更大、困难更多。因为此类纠纷当事人有着不同的国籍、语言和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导致他们对如何公平和合理解决一项纠纷也有不同的价值观念和评价标准。因缺乏对处理纠纷过程的可预见性,会使当事人产生较强的不信任感。尤其当某一方当事人面临着在另一方国家的国内法院处理纠纷时的各种不便时,这种不信任感会进一步得到强化。国际商会正是为了克服和消除上述困难而在不断
3、推行着替代国内法院诉讼的国际仲裁。 国际商会仲裁院由一名主席和若干名副主席及成员组成。目前仲裁院由来自75个不同国家的75名成员组成。这一点也说明了仲裁院是世界上人员组成最广泛的国际化仲裁机构。仲裁院的性质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法院,也不同于审理案件的仲裁庭。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1条第2款规定,仲裁院本身不处理具体纠纷案件,其职能是保障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适用。这一规定产生了两项重要的法律后果:第一,由于仲裁院不是仲裁庭,当它决定仲裁开始并对仲裁庭组成作出决定时,该决定属行政管理性质的行为。由于该决定不是司法决定,所以不能上诉,而且仲裁院作出该决定时无须附具理由。对此,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7条第 4款已明确规定:仲裁院作出的关于对仲裁员的指定、确认、回避和替代仲裁员的决定是终局的。作出此项决定的理由无须通告。第二,当仲裁院决定受理仲裁申请、决定仲裁涉及的当事人和宣布仲裁开始时,这些决定只代表仲裁院,不能约束仲裁员。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如果被申请人未能提出答辩或如果一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存在、有效性和范围提出抗辩,而仲裁院根据初步证据认定仲裁协议按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有效存在并作出继续进行仲裁程序的决
4、定,在此情况下,仲裁庭的管辖权将由仲裁庭自行作出决定。 在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机构仲裁,例如选择向国际商会仲裁院这样的机构去提交此项仲裁;也可脱离任何机构的参与和管理而进行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在临时仲裁情况下,仲裁过程和程序是由仲裁员自己进行管理。但临时仲裁会在诸如仲裁庭的组成等事项上产生争议,当事人就此类问题有时不得不另行提交到某一国内法院帮助解决,或提交到当事人同意的诸如国际商会这样的独立指定机构去指定仲裁员。虽然机构仲裁需要向仲裁机构支付费用,但该机构提供的管理和服务能够确保仲裁活动不间断地正常进行直至做出最终裁决,而且在此过程中一般无需某一国内法院的介入。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工作主要是为提交到国际商会的这种机构仲裁提供监督、管理和保障服务。其具体职责包括:1.根据表面证据认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存在;2.决定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人数; 3.指定仲裁员;4.对仲裁员的回避作出决定;5.确保仲裁员遵守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并在需要时更换仲裁员;6.决定仲裁地点;7.限定和延长仲裁期限; 8.决定仲裁费用和仲裁员的报酬;9.审核和批准裁决书。 仲裁院
5、的日常工作是由设在国际商会巴黎总部的仲裁院秘书处承办。该秘书处目前已有50多名专职工作人员,其中包括20多个不同国籍的30多名律师。该秘书处为国际商会仲裁院办理的所有案件提供密切的跟踪服务,并能利用20多种不同语言提供服务和信息帮助。该秘书处设有7个案件工作小组(team),每个案件工作小组在一名顾问(counsel)领导下工作。每一个案件则由一个案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跟踪服务。 仲裁协议 有效存在的仲裁协议(含仲裁条款,下同)是仲裁的基础和前提。当事人在提起仲裁时,首先应考虑到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国际商会向当事人推荐的标准仲裁条款是:“由于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由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指定的一名或多名仲裁员依照本规则作出最终裁决。”(All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resent contract shall be finally settled under the Rules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b
6、y one or more arbitrators appoin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aid Rules. )判定仲裁协议有效性首先需要证明它的存在。根据世界上最广泛参加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1958年纽约公约)第2条规定,缔约国应承认以书面形式存在的仲裁协议。该公约还对“书面形式”的法律含义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4 从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实际办案来看,如果被申请人接到仲裁申请后未对仲裁协议的存在和效力提出异议或当任何一方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有效性和范围提出抗辩时,仲裁院如果根据初步表面证据(prima facie)认定仲裁协议有效存在的话,它会作出继续进行仲裁程序的决定。在此情况下,仲裁庭将会自行决定他是否拥有管辖权。如果仲裁院按上述初步表面证据否定仲裁协议的存在和有效时,可通知当事人中止仲裁程序。在后一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对此事项拥有管辖权的国内法院就该案项下的仲裁协议是否存在及是否有效作出判决。 仲裁申请 当申请人提起仲裁时,它需要向位于巴黎的仲裁院秘书处递交其仲裁申请书(Request for Arbitration)。5 该仲
7、裁申请书的格式无专门要求和规定,但其主要内容应该包括:1.各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身份状况;2.提出索赔争议的性质和产生经过;3.请求救济的方式,并尽可能说明索赔金额;4.有关协议,尤其是仲裁协议;5.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8、9、10条规定对仲裁员人数、产生方式和人选要求作出说明;6.对仲裁地点、适用的法律和仲裁使用的语言提出要求或作出说明。 仲裁费用 申请人在递交仲裁申请的同时,应支付一笔2500美元的预付管理费(advance payment on administrative expenses)。这笔费用是不予返还的,但可抵作申请人预付仲裁费的一部分。在审核了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后,秘书长通常要求申请人再预付一笔到签署仲裁审理条款这一文件之前所需的预付仲裁费。该笔费用也将抵作此后仲裁院要求双方预付仲裁费中申请人应付份额中的一部分。预付仲裁费总额由仲裁院确定后,仲裁院将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按平均比例各自支付(但在某些情况下,仲裁院也会根据仲裁请求的索赔金额和反请求的索赔金额分别确定双方应支付的份额)。这一点与其它一些仲裁机构的做法不同。因为许多其它仲裁机构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即应单
8、方预付全部的仲裁费。但如果某一方当事人未能按仲裁院划定的份额支付仲裁费时,则仲裁院可以要求另一方替代未付的一方垫付仲裁费。仲裁费和国际商会仲裁院的管理费总额由仲裁院在仲裁程序结束时最后确定。仲裁庭将在裁决书中对上述费用由谁承担和各自承担的比例作出决定。现以国际商会2003年7月1日的仲裁收费表为例,对国际商会仲裁收费的计算和大致比例做一说明。例一:仲裁请求和反请求共计100万美元,案件由独任仲裁员审理。仲裁费用(不包括仲裁员的实际花费开支)的范围和数额大致如下:管理费(administrative expenses)16800美元;仲裁员的费用(arbitrators fees)约为32375美元以最低11250美元和最高53500美元的平均值计算,即(1125053500)2=32375,以上两项合计为49175美元。以上表明,对于100万美元标的的案件来说,如果由独任仲裁员审理,则预付仲裁费总额(不含仲裁实际花费)为49175美元,大致相当于案件总标的额的4.9%.例二:仲裁请求和反请求共计2500万美元,案件由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预付费用(不包括仲裁员的实际花费开支)的范围
9、和数额大致如下:管理费为53300美元;仲裁员的费用约为315900美元计算方法如下:每人最低为36250美元,最高为174350美元,则每人平均费用为105300美元,即(36250174350)2=105300.三位仲裁员的费用为1053003= 315900美元,以上两项费用合计为369200美元。以上表明,对于2500万美元标的的案件来说,如果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则仲裁费用总额约为369200美元,大致相当于案件总标的额的1.5%. 仲裁员 仲裁的成败及其公正性关键在仲裁员。有过仲裁经历的人们会普遍认为,选择仲裁员比选择仲裁本身更重要。在提交国际商会仲裁的时候,首先对于仲裁员的人数取决于当事人的协商和约定。这种约定可以事先在仲裁协议中写明,也可发生纠纷后或提起仲裁后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没有任何约定,则除非案件确需三名仲裁员组庭审理,否则仲裁院一般均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而且当案件标的小但当事人却选择三名仲裁员时,秘书处还会提醒当事人考虑因此导致的时间拖延和费用的开支等。 当事人也可自由协商仲裁员的具体人选。但当事人协商选择的仲裁员需要由该仲裁员本人和秘书处的确认。与其它某些仲裁机构的不同之处在于,国际商会并未设置所谓的仲裁员名册,也不限制当事人必须在某种名册或某个范围内选择仲裁员,这会在仲裁庭的组成方面最大限度地赋予当事人自由自主地选择仲裁员的权利,也会在仲裁员的选择方面充分展示国际商会仲裁的国际性。在当事人无法协商选择仲裁员的情况下,则按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由仲裁院指定。与众不同的又一特色和优势是,当出现需要由仲裁院指定仲裁员的各种情形时,仲裁院则可请分布在全球70多个国家的国际商会国家委员会(ICC National Committee)推荐人选。此时,仲裁院会将案情和所需人选的基本条件提交给相关的国家委员会。但仲裁院有权接受和拒绝国家委员会推荐的具体人选。在某些情况下,仲裁院也可从未设立国际商会国家委员会的国家去选择和指定仲裁员。但仲裁院指定的首席和独任仲裁员应是当事人以外国家的国民。在三人组成仲裁庭的情况下,如果出现需要由仲裁院替代某一方指定仲裁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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