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资发 200361 号文件附件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二 00 三年四月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 简称二类调查 ) 是以国有林业局 ( 场 )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
2、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二、调查内容( 一) 调查基本内容包括:1. 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 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 ( 复查 ) 经营区划;2. 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 3. 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 4. 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 5. 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二) 下列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的详细程度,应依据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和调查1目的以及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由调查会议具体确定:1. 森林生长量和消耗量调查;2. 森林土壤调查;3. 森林更新调查;4. 森林病虫害调查;5. 森林火灾调查;6. 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7. 生物量调查;8. 湿地资源调查;9. 荒漠化土地资源调查;10. 森林景观资源调查;11. 森林生态因子调查;12. 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13. 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情况调查;14. 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建议;15. 其它专项调查。第三条调查会议制度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行调查会议制度。二、调查前,开展规划设计调查的经营单位由该单
3、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县级行政单位由上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召开第一次调查会议,召集政府有关部门、经营单位、调查承担单位,以及与当地森林开发、经营、利用关系密切的单位参加。组织、协调、确定规划设计调查的重大事项,落实调查经费,讨论、审定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明确调查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的任务和责任。三、调查结束后,经营单位的规划设计调查成果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县级行政单位调查成果由上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召开由有2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参加的第二次调查会议,对调查成果进行审核。调查成果经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使用。第四条各省 ( 区、市 ) 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 12 月份将本省 ( 区、市) 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基本情况进行汇总, 上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 调查间隔期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间隔期一般为 10 年。在间隔期内可根据需要重新调查或进行补充调查。第六条 调查承担单位资质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必须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对非持证单位完成的调查成果,森林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承认。二、对林地面积
4、在2以上,或者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基地210 万 hm1 万 hm 以上的单位,需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三、其它单位的调查应由具有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七条采用本规定之外的调查新技术、新方法时,调查承担单位应事先提出实施细则 (或实施方案 ),并向所在省 (区、市 )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调查中应用。使用新技术和新方法调查的成果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八条跨行政区域和经营范围的各项林业工程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应参照本规定执行。各省 ( 区、市 ) 可在本规定基础上,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规定 ( 实施细则 ) ,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3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九条地类一、分类系统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土地类型分为林地和非林地两大地类。其中,林地划分为 8 个地类,见表 1。林地分类系统表表 1序号一级二级三级乔木林纯林混交林有林地1红树林竹林2疏林地3灌木林地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其它灌木林4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未成林地封育未成林地5苗圃地采伐迹地6无立木林地火烧迹地其它无立木林地宜林荒山荒地7
5、宜林地宜林沙荒地其它宜林地8辅助生产林地二、技术标准(一) 林地1. 有林地:连续面积大于 0.067hm2、郁闭度 0.20 以上、附着有森林植被的林地,包括乔木林、红树林和竹林。(1) 乔木林: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其中,乔木林带行数应在 2 行以上且行距 4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 10m以上;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 3 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 8m时按片林调查。乔木林分为纯林和混交林:4纯林 : 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的 65%以上的乔木林地。混交林:任何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不到 65%的乔木林地。(2)红树林:生长在热带和亚热带海岸潮间带或海潮能够达到的河流入海口,附着有红树科植物和其它在形态上和生态上具有相似群落特性科属植物的林地。(3) 竹林:附着有胸径 2cm以上的竹类植物的林地。2. 疏林地:附着有乔木树种, 连续面积大于 0.067hm2 、郁闭度在 0.10-0.19 之间的林地。3. 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
6、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 2cm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目的或起防护作用,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覆盖度在 30%以上的林地。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 行以上且行距 2m;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 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1)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 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参加森林覆盖率计算灌木林的有关规定执行。(2) 其它灌木林: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4. 未成林造林地(1) 人工造林未成林地: 人工造林 ( 包括植苗、穴播或条播、 分殖造林 ) 和飞播造林( 包括模拟飞播 ) 后不到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人工造林当年造林成活率85%以上或保存率80%(年均等降水量线400mm以下地区当年造林成活率为70%或保存率为 65%)以上;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0 株 /hm2 以上或飞播治沙成苗2500 株/hm2 以上,且分布均匀。5(2) 封育未成林地: 采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 不超过成林年限, 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不
7、同营造方式成林年限表表 2单位:年400mm年降水量以上地区400mm年降水量营造方式南方北方以下地区乔木灌木乔木灌木乔木灌木封山育林5-83-65-104-68-155-8飞播造林5-74-75-85-77-105-7人工直播3-82-64-83-64-104-8造林植苗、分殖 2-52-42-62-53-83-6注: 1、慢生树种取上限,速生树种取下限;2、大苗造林、工业原料用材林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定;3、青藏高原参照北方地区。5. 苗圃地:固定的林木、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6. 无立木林地(1) 采伐迹地:采伐后保留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 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2) 火烧迹地:火灾后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 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3) 其它无立木林地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的林地;造林更新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已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等需要保留的土地。7. 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1) 宜林荒山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6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 ( 海 ) 滩、荒沟、荒地等。(2) 宜林沙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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