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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审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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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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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最高院审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一、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 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 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 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 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 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 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 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 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 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 返还买受人。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

      2、容,并且出卖人已经 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 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 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 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 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 定处理。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 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 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

      3、已付购房款及利 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 房屋的事实。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 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 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 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 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 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 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 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

      4、质量问题, 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 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 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 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 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 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 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 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 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 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 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 履行,

      5、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 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 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 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 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 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 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 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 确定。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 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 用之日起90日;(

      6、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 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 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 准计算。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 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二十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 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 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第二十一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 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 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 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

      7、品房买卖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 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 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 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 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 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 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 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第二十六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 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 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

      8、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 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 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第二十七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 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 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 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 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 用本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 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 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 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 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解释涉及的其他问题如关于包销商的规定,明确了包销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 诉讼地位,包销商也要参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有关担保贷款 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 贷款合同也被解除;关于违约金的规定等。本解释只调整商品房买卖纠纷,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 售,而其他的房屋买卖纠纷如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则不适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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