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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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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新**
  • 文档编号:513830096
  • 上传时间: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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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浅议消费者权益保护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仅是消费者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它已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重要意义(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消费者的权益,又称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其特点:(1)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享有的权利,(2)是消费者实施行为的具体表现,(3)是法律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而特别赋予的法定权利,(4)是消费者特殊的地位而享有的特定权利。我国消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9项权利: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这9项权利是消费者进行消费活动必不可少的,前5项权利是基础,是前提,与消费者的关系最为密切,后4项权利则是由此派生出来。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生活工作的基本权益之一,对这一权益的有效保护,体现了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市场经济的根本特点。我们讲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要从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的高度来看,还要从扩大消费需求,从消费需求与经济增长之间良性循环的高度来看,要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客

      2、观要求的高度来看,这就说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1、消费者保护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首先消费者保护是建立竞争机制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等价交换和公平竞争,若消费者保护受到侵犯,假冒商品泛滥,不公平交易泛滥,竞争机制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和发挥作用。其次,消费者保护是市场机制发挥功能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体制是自然资源获得最优化配置的机制,具有消费的多用途最大化的实现,确立消费者主权自然资源才能充分得到配置,市场机制功能才能得以发挥,要求对消费者权益予以保护。最后,消费者保护是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生产率的客观要求,“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由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提高生产力的根本途径就是提高科学技术水平,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消费者保护是促进企业提高技术水平,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而且是一种高效宜行的手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商品经济既是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众所周知,作为经济社会两大阶层的消费者与经营者来讲,经营者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同时也受法律的约束,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必须有

      3、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以推动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的发展。于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是国家应有的职责,而且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符合市场经济和法律经济这一客观要求。2、消费者保护是我国客观实际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机制以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很不完善,一些不法经营者从单位或个人利益出发,利用这一时机,大肆进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活动,严重地损害消费者利益。我国目前的消费者问题比较严重,若不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必将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损坏社会主义制度的信誉,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3、目前,我国市场经济逐步走国际化道路,加入WTO对我国消费者、消费者组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都是十分有利的。首先,WTO的宗旨与消费者目标是一致的;其次加入WTO开放市场使消费者受益;最后WTO中的一些规则,对消费者利益保护是必要的,有利的。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早就指出“一切需要的最终调节者是消费者的需要。”消费者需要什么,生产什么,需要多少,生产多少。消费需求不断扩大,使消费结构不

      4、断优化,升级;消费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我国当前正在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发展阶段,正是消费需求不断扩大,消费结构优化升级,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时期,更需要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直接体现。二、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一)社会消费形式的发展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日益加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的日益增强,我们明显地感觉到市场的力量,市场自身的调节力不断提高了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但同时不得不承认消费者依然没有完全享有其应该享有的权利。消费者权益受损状况仍时有发生,消法颁布实施十年后的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仍存在问题。首先市场商品和劳务日渐丰富,又加上高科技不断渗透于消费领域,新产品层出不穷,情况错综复杂,消费者对新事物一时很难适应。其次,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物质利益矛盾的存在,由于高科技的发展,在高科技产品的消费知识上,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占有量的不平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再次,某些生产、经营者缺乏职业道德,加上高

      5、科技的不断渗透,制假售假花样翻新,手段高明,甚至向集团化、组织化、专业化、高科技方向演变,地方利益集团,专业化经济犯罪团伙,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纷纷向假冒行业渗透;跨国、跨境犯罪分子或组织与国内的造假分子相勾结,形成国际性的制假售假犯罪集团,问题如此严重,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也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最后,加入WTO后,中国内地市场必将进一步开放,涉及进口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的情况将会更多,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更大的难度和复杂性。(二)近年来,消费者权益受损状况堪忧,消费者投诉案件不断增加经调查,近年来工商系统申诉报中心接到投诉电话和消费者亲自上门投诉的案子越来越多。工商系统的经检队、市场中队办理的制假售假的案子也越来越多。如,新闻报道,一些假冒奶粉导致许多贫困家庭的孩子出现各种症状的疾病。还有房地产的经销商出售房屋搞欺诈;种子带菌致使400农户投诉绿星牌D优527水稻种子有质量问题;旅行社违约游客集体上访;“非典”期间不法经销商发国难财等等。据有关单位统计,1998年消费者投诉为667016件,1999年为720410件,2001年为721161件,由上面数字不难看出,投诉总量呈

      6、上升趋势。其中:1、消费者安全权受到侵害,因致伤残比例颇高,据统计,2002年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受损的投诉就达13058件;2、服务类投诉继续上升,消费者难以满意,在服务领域,不仅价格、质量问题,甚至也影响人身安全,如美客变为毁客等;价格欺诈四处蔓延,价格也不合理,多收费,乱收费,2002年价格方面投诉就达52512件;3、商品房投诉仍不断上升,并成为近年来的热点和难点问题。4、加入WTO以后,进口商品和涉外服务投诉也呈上升趋势等。总而言之,消费者投诉的增加,从积极方面反映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从消极方面反映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愈益严重。(三)消费者的索赔权维护状况最差,加倍赔偿难以实施这是因为消法对加倍赔偿规定尚不够明确,致使消费者利益受损。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对消费者来说,具有充分弥补其损失的作用,而对经营者,具有惩罚警戒作用,如果消费者买了假冒伪劣产品或受到欺诈,获得加倍赔偿应该顺理成章。然后事实并非如此,加倍赔偿的司法实践各不相同:第一

      7、,经营者许诺的赔偿责任超过了该条规定赔偿限度,应按哪个进行赔偿?如商场有时为了促销承诺“假一赔十”。第二,该条规定的加倍赔偿若小于消费者购买商品后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按哪条来赔偿?如电视报道假奶粉事件,奶粉才几元钱,但婴儿的生命健康却是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的。第三,商品房是否适用消法的双倍赔偿?目前,商品房买卖方面法律规定暂不健全,商品房的买卖过程中仍然存在大量的欺诈行为,规范设计与实际楼盘不符,以次充好,建筑面积夸大等现象时有发生,因商品房欺诈要求按消法第49条规定赔偿其损失额两倍的投诉者也越来越多,这些问题都需要解决。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一)消费者自身素质亟待提高1、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据统计,当消费者权益受损害时,只有22.3%的消费者能主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多数消费者放弃了自己应有的权利,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消费者维权效果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维权意识的觉醒,取决于消费者自身捍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主动性。然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并非一日之举,需要对自身这种权利有较为深刻的认识,这就需要深入开展消费教育。政府、新闻媒介、消费者组织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消费者教

      8、育,使消费者了解自己有哪些正当的权利和义务,树立科学的消费观,选择正确的消费方式,促进社会生产力和社会购买力的和谐统一,努力培养具有文化意识的消费者,迎接新挑战,还要进一步学习和宣传消法,需要全社会宣传消费知识,消费运动的发展和全民文化素质、法律意识的提高。2、提高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能力。主要是提高消费者本身的判断能力以及积极行动的能力,实施自我保护。消费者应加强相关商品知识的学习,了解有关商品信息,积极做好消费前的准备工作,尽量避免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矛盾,为使消费者能够确切的判断且付诸行动,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各种正确的信息,使消费者能够面对繁华多样的商品和服务时做出合理的选择,让建立各种商品和服务信息网络对消费者的选择以及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发挥更大的作用。购物、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一定要索要并保存好有关证据,以备为消费者权益受损时投诉的依据,平常,消费者疏忽证据的保存,以致于利益受损时,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同时,也增加投诉难度和诉讼风险。因此,加强消费者教育是迫在眉睫之事,首先要提高对消费教育的认识,把消费教育逐步转变为政府行为,把它纳入学校基础教育、素质教育之中,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中,其

      9、内容除了端正价值导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消费观之外,还要加强当代消费知识的教育,消费法规和消费道德的教育以及环保知识绿色消费知识教育,自身素质本质上得到提高,消费力也得以提高,同时也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提高消费者的警觉,提高维权意识,提高消费者自身保护能力,从而进一步提高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认识,人人起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打击伪劣假冒,净化市场,使消费者敢于消费,善于消费,促进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二)积极受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案件1、积极受理申诉案件,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由于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适当,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重要形式。各有关部门接到消费者的申诉,应及时立案,并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做出行政裁决,解决纠纷。对于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制裁,各部门应依据消法结合实际情况,大胆摸索,总结经验,处理好消费者的申诉案件,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完善中国消费诉讼制度。消费纠纷的特点要求消费者诉讼机制不仅要解决消费纠纷,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还要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维护公共利益。因此消费诉讼侧重简便易行的程序,强调简易、迅速、经济地解决消费纠纷,体现国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我国必须借鉴吸纳发达国家的消费者诉讼制度,建立小额诉讼法庭、集团(体)诉讼制度。同时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正当程序与公平观念,摆脱压制性权威的影响,真正实现司法独立,赢得广大消费者对法律和法院的信赖。3、开展法律援助,支持消费者诉讼。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之一“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除了消费者协会,其它司法机关若也能履行这项职能,开展法律援助,无条件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诉讼,消费者便不会感觉打官司难了,使消费者人人都会站出来自卫,保护自身的权利不受侵犯。要彻底履行这项职能,这就要求消费者协会和其它司法机关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法律知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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