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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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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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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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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一:用工单位如何合法退回劳务派遣员工 用工单位如何合法退回劳务派遣员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 XX 年 12 月 20 日经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XX年3月1日 起施行。此前,虽然劳动合同法第 65 条第 2 款规定了 用人单位因被派遣劳动者有第 39 条和第 40 条第 1 项、第 2 项规定的情形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但该 条的目的是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 动合同的情形,并没有专门规定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情形。实 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机制的 混乱,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规定而导致用工单位无法退回被 派遣劳动者,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缺乏法律规定而导致劳务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随意确定退回被派遣牙弓情形,这两种 结果实际上都不利于劳务派遣市场的健康的发展以及被派 遣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对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进一步完善了劳务 派遣用工中的退回机制,明确了在哪些情况下用工单位可将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并且还规定了在被派遣劳 动者被退回后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如 何安置被退回劳动者的问题。

      2、我们认为,劳务派遣暂行规 定分别对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被退回、不得被退回的情形以 及被退回后的安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不仅保证了被派遣劳 动者不会随意被退回,而且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后的生活有 了明确的保障。一、劳务派遣员工退回的定义所谓劳务派遣员工退回,是指用工单位无权行使解除或 者终止权,但因发生法定解除或终止的情形,而由用工单位 将被派遣劳动者返回给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来处 理被派遣劳动者的一种做法。二、劳务派遣员工能否随时被退回很多用工单位认为,劳务派遣的好处是可以让用工单位 灵活用工,有工作时使用,没工作时随时退回。那么,是不 是可以随时退回劳务派遣员工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 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被派单位和派遣 期限的规定,如果用工单位将派遣员工退回,对派遣单位来 讲,是变更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而劳动合同是不 能单方面变更的。因此,退回本身就是派遣单位的违约行为, 是不被许可的。其次,如果被派遣员工可以随时被退回,再 由派遣单位支付大部分人都无法长期接受的最低工资,则法 律规定的解雇保护、经济补偿金制度将被变相架空,派遣将 成为规避法律、变相侵犯劳

      3、动者权利的便利渠道。三、合法退回劳务派遣员工的情形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以前,劳动合同法第 65 条第 2 款对劳务派遣员工退回进行了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 65 条第 2 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 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 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 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法第65 条规定来 看,用工单位在适用“退回机制”退回劳动者是有限制的, 只限于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即:(1) 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 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 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 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 出,拒不改正的;(5) 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 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 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 被派遣劳动者患

      4、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 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 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由上述规定可以获悉,用人单 位退回派遣员工的法定理由比解除正式员工劳动合同的理 由还要少,难度还要高。因为解除正式员工劳动合同尚且有 协商解除、过失性解除、无过失解除、裁员等四种,但在以 上退回理由的规定中,不但没有协商解除和裁员,并且连无 过失解除中的情势变更也排除了。就此而言,对用工单位非 常不利,加大了用工单位合理退回派遣员工的难度。为此, 在制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时,相关部门着重研究了合理 退回劳务派遣员工的其他情形,并以法律条文形式体现出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 12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 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 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

      5、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 支付报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 12 条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 法第 65 条的一种补充,进一步完善了劳务派遣用工中的 退回机制,明确了在企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 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下,用工 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同时,本条规定 了在本条规定的情形下被退回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依据该 退回情形解除劳动合同,且规定被派遣员工退回后在无工作 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四、不得退回劳务派遣员工的情形。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 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 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 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依据上述规定,如派遣员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 42 条规定的工伤、怀孕、患病在医疗期内等情形的,用工单位 不得依据企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

      6、困难、企业转产、 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 裁减人员、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退回劳务派遣员工。五、违法退回劳务派遣员工的法律责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 24 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本 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 款规定执行。目前,劳动合同法第 65 条第 2 款及劳务派遣暂行 规定第 12 条已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可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 务派遣单位的法定情形,如用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退回派遣 员工,均属违法退回。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 24 条 的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 92 条第 2 款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即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 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 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 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联法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被派遣劳动者有本 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 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

      7、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 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 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 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 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法定情形】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 12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

      8、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 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 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 支付报酬。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 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 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 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 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 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

      9、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 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 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 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 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 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 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责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 24 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本 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 款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 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 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 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篇二:先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又和劳务派遣公司签 订了劳动合同篇一:劳务派遣人员的合同签订与管理 劳务派遣人员的合同签订与管理一、专题界定劳务派遣业务是一种新的使用劳动力方式,可跨地区、 跨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 正规劳务服务公司,获得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 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 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 有聘用合同关系。专题针对劳务派遣组织主体资格的确认, 劳务派遣三方的权利义务,结合相关法规和案例做了解释和 说明。二、名词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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