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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14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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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赵大全的妹妹,四人的 母亲王某现今已82岁20xx年,因赡养纠纷,王某将四个子女 告上法庭,经调解,四兄妹同意王某由赵大刚赡养,今后的医疗 费、丧葬费则由四兄妹平均分摊。两月后,四人又因赡养问题发 生纠纷。在派出所调处中,四人签订赡养协议,约定:“兄妹四 人尊重母亲的意愿,她可以选择到兄妹四人中的任何一家居住, 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母亲不论居住在谁家,从达成协议之 日起,关于母亲的一切费用都由母亲所居住家负责,与其他三人 没有任何关系。”“母亲过世后,必须征求母亲居住家的同意, 否则兄妹其他三人不得前去戴孝、送葬。否则由此原因所引发的 吵架、打架等事件以及一切后果均有(由)不遵守此协议者承担。” 协议签订之前,王某前往派出所,表达了其愿意居住赵大刚家的 意愿。之后,兄妹四人便在上述协议上签字确认。20xx年1月 29 日,赵小妹以该协议是自己为让母亲早日过安稳日子,不是 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江阴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法院判决,上述赡养协议约定“母亲过世后,必须征求母亲 居住家的同意,否则兄妹其他三人不得前去戴孝、送葬”,有悖 于善良风俗,应认定为无效,协议的其他部分有

      4、效。点评 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 是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内容,这些 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这些法定义务, 有可能构成遗弃罪。子女在父母去世时,都有祭祀的权利,是任 何人都不能剥夺的。曾经有人对祭祀权提出过质疑,认为没有这 个权利。我认为,祭祀权是身份权的内容,是特定的亲属之间一 方去世另一方享有的身份权的内容,这个权利内容也是不得剥夺 的。在本案中,四兄妹由于赡养问题发生争执,曾经达成协议, 但后来又签订了一方赡养其他各方无权戴孝送终的协议。这实际 上是剥夺没有赡养母亲的一方祭祀权的约定。这种约定不仅违反 社会公德,违背善良风俗,而且违背身份权的权利义务内容,是 违反法律的约定。法院判决确认这样的约定内容无效,是完全正 确的,正确体现了民法关于亲属关系平等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 2周龙20xx年广西大学毕业。20xx年12月他参加了学校举 办的招聘会,并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20xx年7 月 31 日,被告因周龙患有“乙肝小三阳”而通知其“不予录用”。 周龙家业贫寒,靠父母资助和助学贷款才完成

      5、学业,这次因为公 司毁约,不仅使其丧失了工作机会,并且致使其错过了选择就业 的最佳时机。20xx年4月,周龙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后,愤而 将被告起诉,请求确认被告不予录用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 平等就业权,应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 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 的意见,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被告因原告 是乙肝小三阳拒绝录用,违反了上述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 业权,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 1万元。点评平等就业权,就是劳动权在人格权中的具体表现。宪法规定 公民享有劳动权,这是一个宪法权利。这个权利反映在人格权法 上,就表现为平等就业权。我们在起草民法典 人格权法专家建议稿时,就写过这 个权利,其性质是人格权。侵害平等就业权,就是侵害人格权, 就构成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这个“病症”坑害了很多青年,为此而 丧失就业机会何其多!甚至有很多热恋中的青年也因此而被父母 等亲属强制干预,丧失追求幸福的权利,造成无数生活悲剧。本案原告周龙就是这样的受害者。

      6、他的遭遇,不仅使他丧失 了就业的机会,而且错过了寻找其他就业途径的最佳时机。我作为一个大学教师,我对他的遭遇深表同情,也为他呼吁。 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确认平等就业权是人格权,任何企业以“小 三阳”为理由而拒绝接受劳动者,就构成侵害平等就业权。确认 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为周龙讨回了一个公道,同时, 也对类似周龙的其他“小三阳”的劳动者主张了正义和公平。因 此,本案判决值得称道。西安电视剧情节虚假侵害死者名誉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 3电视连续剧西安事变由西影厂和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影 视部合拍,20xx年12月在央视电视剧频道播出。在该剧中描写 的真实人物国民党将领冯钦哉,有炸毁煤矿、行贿钱大钧、随手 枪杀少将江天正等情节。冯钦哉原为国民党陆军上将,早年加入 同盟会,追随孙中山,投身辛亥革命,参加护国讨袁、北伐战争 和八年抗战, 1949 年任华北“剿总”副总司令,后随傅作义总 司令在北平和平起义。冯钦哉的孙子冯寄宁看到该剧后,认为西 安事变恶意编造的这些情节,对冯钦哉的名誉造成严重侵害, 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西安市碑林区法院经过调查证据,认为西安事变中

      7、三段 有关冯钦哉的描写均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是历史史实,其中关于冯 钦哉向钱大钧行贿一节,贬损了冯钦哉的人格,侵犯了冯钦哉的 名誉,故判决西影厂停播西安事变中有关冯钦哉行贿情节, 并要求西影厂就行贿情节在全国性报刊为冯钦哉恢复名誉、消除 影响,并向冯寄宁赔礼道歉。点评文学作品侵害名誉权,包括侵害死者名誉,能构成侵权责任, 已经早有定论。但在电影霍元甲是否构成侵权的诉讼,经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后,有些人对 此有所怀疑,因此,对本案是否构成侵权也有怀疑。在历史文学 作品中,对于历史人物进行描写,并非必须完全拘泥于历史真实, 绝对不可以为表现主题而进行适当的虚构描写。电影霍元甲 描写的一些情节确实不是历史事实,是编剧和导演为了表现作品 的主题而进行的适当虚构,但只要这些描写没有对被描写的人物 进行人格丑化,对其名誉没有进行贬损,因此,就不能以所描写 的事实不真实而认定为构成侵权。因此,认定电影霍元甲没 有构成霍元甲的名誉,是有根据的。但是本案不同。西安事变 在描写冯钦哉的情节中,编造了有损于冯钦哉名誉的情节,贬损 了冯钦哉的人格,侵害了其名誉,因此,构成侵害死者人格利

      8、益 的侵权责任。冯寄宁作为冯钦哉的孙子,是冯钦哉名誉利益的法 定保护人,因此他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作品的侵权责任。法院 判决电视剧的作者承担侵权责任,还了死者一个公正,体现了民 法的公平和正义原则。宁明 愚昧驱鬼的侵权行为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 420xx年,广西宁明县老翁农怀森(20xx年75岁)搬入位于宁 明县某村作兰山山脚下的新家,此后即厄运不断: 20xx 年,农 怀森跌断了脚,孙子去世;20xx年,农怀森生病住院花去医疗费 5000元;20xx年,农怀森家族连续死亡3人。农怀森认为自己的 厄运来源于 300 米外作兰山上的两座坟墓,是它压了自己的气 运,要求坟主罗建熊、梁燕东两家将祖坟迁走,罗、梁均不予理 睬。20xx 年 3 月某日,农怀森自己动手将罗、梁两家的祖坟各 挖了一个洞口以“驱鬼”。罗、梁两家十分恼怒,分别向广西宁 明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农怀森挖坟掘墓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 损失 50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法院审理认为,农怀森挖掘罗、梁已故亲人坟墓的行为,既 是对死者人格的侵害,也是对死者近亲属祭祀权的侵害,同时也 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构成侵权

      9、,罗、梁要求农怀森赔偿 补修坟墓的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判决农 怀森各赔偿罗、梁费用损失 2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 元。点评我对这个案件的评语是:愚昧。其实,近年来,挖掘他人祖坟的案件常见,但多是基于建筑 需要或者其他目的,以驱鬼为目的而挖掘他人祖坟的,并不常见。 大概是老人年龄大了的缘故。应当研究的是,挖掘祖坟究竟侵害的是什么权利的问题。本 案判决认为侵害的是死者的人格,也侵害了死者近亲属的祭祀 权。这样的认定是有道理的。但是,挖掘祖坟的行为除了侵害了 死者的人格利益、近亲属的祭祀权之外,还有更重要、更直接的 一点,就是侵害了祖坟的物权。祖坟在民法上,属于不动产,是 构筑物。在祖坟之上,既有构筑物的所有权,也有所占用的土地 的土地使用权。因此,私自挖掘他人祖坟,就是非法侵害不动产,构成侵害 物权的侵权行为。如果全面观察,擅自挖掘他人祖坟的行为,是 在非法侵害不动产的同时,也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以及死者 近亲属的祭祀权,是一个多重的权利损害事实。在认定侵权责任 的时候,这些都应当考虑到。郑州 买房未登记出卖人有协助办理义务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520xx 年,常亮经朋友介绍从宋平手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 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产已经转手 3 次,自己是 第 4 位房主,房产证上登记的“房主”已不知去向,能够找到的 两位前任房主间的转让、买卖也没有规范的手续。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常亮诉至法院,要求前三位房主协助 自己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查明,涉诉房屋系光的私有财产,1990 年以公证的形式无偿赠与秦霞,将相关凭证原件交付秦霞; 秦霞又将房屋转让给宋平,将相关凭证原件交付宋平。20xx年, 宋平将房屋卖给常亮。以上转让手续均未办理过户。法院认为,依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取得、转 让,须依房管部门登记为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物权不发生 转移,但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原告有权 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20xx年12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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