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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重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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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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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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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物权法重点摘要1、物权的概念: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简而言之,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它支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 条第3 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 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个基本要素:对物支配;效力排他。2、物权的特征:1)对世性:在主体上的特性。物权为得对任何人主张的权利。2)支配性:在内容上的。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即物权人 得依自己的意思及行为对标的物为管领处置,实现其利益,而无需他 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3)特定性:在客体上的。首先,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物质资料的 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因此,客体只能是物,而不能是行为或非 物质的精神财富。其次。作为对物支配权的物权,客体还应是特定的、 独立的、有形的、既存的物。唯有例外是,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下,财产性权利也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4)绝对性:在实现方式上的。是指除遵守法律之外,物权人行 使权利完全基于自己的任意,且仅凭自己的意思和行为既可实现其权 利,无需不特定的义务人以积极的行为予以协助,义务人承担的只是 消极的容忍或不作为侵害

      2、的义务。5)排他性:在效力方面的特性。物权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 对外当然具有排除他人干涉而有权利人独占地享受其利益的性质与 效力。3、物的概念和特征: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 的有体物。特征:1)须存于人体之外。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故人的 身体及其组成部分不得为权利的客体,但与人体分离的牙齿、毛发等, 属于物。另外,死者的尸体、遗骸,亦属于物,但尤其特殊性。2)须为有体物。有体物指占据一定的空间、依人的五官可能感 觉到的物质,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热、声、光等能量,以在 法律上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为限,亦可作为物来认识。无体物指不能 触觉到的物,如专利、商标、著作、营业秘密、信息等均非物权法上 的物,只能依所涉及的问题类推适用物权的规定。3)须能为人力所支配。4)须独立为一体,且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原因有二: 一是使物权支配的外部范围明确化:二是使得物权便于公示,确保交 易的安全。5)须具有特定性,唯有例外是,在浮动担保或浮动抵押关系中, 由该制度的特点决定,其标的物具有不确定性。 4、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民法上最基本的分类。土地及其 定着物为

      3、不动产,此处的定着物是指固定且附着于土地的物,如房屋、 建筑物、纪念碑、林木等。动产是指不动产之外的一切物。区分意义 在于:法律上对于得失变更有不同的规定,如对于所有权的取得,动 产依交付即可取得,不动产须办理登记手续。另外,在民事诉讼中, 诉讼标的物为动产或者不动产,对于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以及涉外 民事诉讼中的法律适用的也有重要意义。(二)主物与从物:从物是指依交易习惯或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经 常辅助某物使用的物。三要件:一是非主物的构成部分;二是须辅助 主物使用;三是须与主物同属一人。从物之外都是主物。区分意义: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上的权利随主物 权利的转移而转移。(三)融通物与不融通物:前者是可以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后者不 能,不融通物主要有:公有物;公用物;禁止物。区分意义:以不融 通物作为交易标的物的交易行为无效。(四)代替物与不代替物:前者是可以依同品种、同质量、同数量的 物相互替代的物。如金钱、农副产品等。区分意义:代替物可以成为 消费借贷的标的物,不替代物不能成为消费借贷的标的物,只能作为 使用借贷、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五)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4、:特定物指具有独特的自然属性或由当事人 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不特定物是指当事人仅依抽象的种类、品质、 数量予以限定的物。(六)消费物与不消费物:消费物是指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即改 变原有的形态、性质的物。(七)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是依物的性质可以分割,且分割后 不减损其价值的物。(八)单一物、结合物以集合物:单一物指形态上独立为一体的物。 结合物的每个构成部分不丧失其个性,但形体上已成为单一体,法律 上也将之与单一物相同对待。集合物是指多个单一物和结合物集合而 成的物。(九)原物与孳息: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是指由原物所 产生的收益。物之收益须与原物分离才能称为孳息,如尚未分离,则 为原物的组成部分,不能称其为孳息。5、物权的学理分类:(一)自物权与他物权: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而作 的分类。自物权是指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亦即所有 权。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 于所有权,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二)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根据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之 不同而作的分类。完全物权是指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为

      5、全 面支配的物权。完全物权即是自物权、所有权。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 权均属定限物权,定限物权具有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其效力强于所有 权。定限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6、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支配效力: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 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意味着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得依自己的意志直接对客体为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支配行为, 并实现其权利之内容,而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2)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 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 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不单指相斥物权之 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也包括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3)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限指物权优先于债权 的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买卖不破租赁”;进行了预告登记 的债权;被法律赋予了优先受偿效力的债权。4)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 对物的正常支配的效力。妨害排除力是物权在法律上的救济力或保护 力,从权利的角度观之,可称为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或物上

      6、 请求权。其源自物权的支配性、排他性与绝对性。分为三类:物之返 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7、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1)二者发生的基础和根据不同。前者以物权为基础,以物权的 支配力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为发生根据;而债权本身就是请求权, 该请求权以债的存在为基础和根据。2)目的与作用不同。前者旨在保护物权、排除妨害、回复物权 的圆满支配状态;而后者的目的和效果为实现债权、消灭债的关系。3)请求权的内容与相对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前者的内容主 要是物之返还、妨害排除和妨害预防;而后者的主要内容是请求为给 付或填补损害,责任方式主要是继续履行、修理、重作、更换、赔偿 损失等。4)对过错与损害的要求不同。前者的形式原则上不要求有实际 损害及对方有过错;而后者的行使通常要证明损害的实际存在及对方 有过错。5)时效的适用不同。多数学者认为,前者(或者部分)不适用 消灭时效,而后者均适用消灭时效。6)当两者并存是,物权请求权优先于债权请求权。8、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一)二者的联系:有着紧密的联系,它们作为一组相对应的民 事权利,共同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在商品经济条件

      7、下, 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后,在不同的主体 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可以说,商品之所有是交换的前提和归宿, 物权是债权发生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债权运动的目的和结果。物权和 债权构成了商品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而民法关于物权和债 权的规定怎构成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二)二者的区别:1、权利性质上的区别:物权为支配权,债 权为请求权。最基本的区别。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而仅依自己 的意志和行为即可对标的物进行管理与支配并享受和实现其利益。而 债权人必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通过义务人履行义务间接的实现自己 的利益。2、权利客体上的区别:前者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既存的 有形的动产或不动产,惟担保物权有所例外。后者的客体是给付,给 付行为的对象,可以是物、劳务、智力成果等。同时作为债权给付对 象的物,也与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不同,可以是不特定的种类物,也可 以是债权成立时尚不存在的物。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可以作为债权给 付的标的物,但是却无妨成为物权的客体。3、权利效力上的区别:1)前者具有的基本效力为支配力,后者 为请求力。前者的支配力使其具有排他性和排他效力;

      8、而以请求力为 基础的债权之间,则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2)物权的效力在范围上 及于任何人,而债权的效力原则上只及于特定的债务人。3)在保护 方法上也有区别,物权主要偏重于保障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的回 复,赔偿损失只是不得已情况下的补充救济方法。债权主要的救济方 法是赔偿损失。4、权利设定上的区别:前者通常采用法定主义,后者实行任意 主义。5、权利期限上的区别:物权中的所有权为无存续期限的权利, 而债权均为有期限的权利。9、物权法:是指调整人们基于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我国物权法第 2 条第 1 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 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10、物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1)物的占有关系。表现为人对物的实际控制而产生的法律关系。2)物的归属关系。这是特定的物质资料归特定民事主体所有的 财产关系。3)物的利用关系。是指主体在生产、生活中对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进行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4)物的处分关系。物权主体在对物为处分时所发生的物权变动 及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11、物权法的性质:1)私法:凡规范国家或公共团体为其双方或一方主体者之法律 关系,而以权利服

      9、从关系为基础者为公法;规范私人间或私人团体间 相互关系,以平等关系为基础者为私法。物权法为民法之组成部分, 性质上应界定为私法,但有两点:一是物权法规范常涉及社会之公共 利益;二是物权法中含有不少的经济行政法律规范。2)财产法:自罗马法以来,民法的内容有所谓财产法与身份法 的区别。规范经济生活,保护财产秩序的法律,为财产法;规范伦理 关系,保障身份秩序的法律,为身份法。物权法以规范人对物的占有、 利用、归属关系为内容,这类关系当然属于财产关系。财产法的各部 分因目的与作用不同,在分为财产归属法与财产流转法,物权法主要 调整人对物的静态支配关系,其关于物的处分和物权变动的规则也在 于解决物权变动之结果所产生的新的支配关系。故物权法整体而言应 属于财产归属法范畴。12、物权法的特征:1)调整的财产关系之静态与动态结合性。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既 有静态的物之支配关系,也有动态的物之处分关系。2)法律规范适用之强行性。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主义,不允许 当事人依其协议而排除法律的适用。当然并非绝对排除当事人的意思 自治。在是否为他人设定物权,设立什么物权,对价如何,标的物具 体是什么等,均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3)规范内容之固有法性。物权法调整的关系,最直接的确认和 体现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反映和保护者一国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基 础,而由于各国这些方面互有差异,从而形成物权法的固有法性(或 称本土性、土著性、民族性)。这与合同法不同,合同法是反映财产 流转关系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流转的规则、交易习惯具有被 所有交易者一体遵循的需求,因此具有国际法的特点,各国的合同法 差异较小且日渐趋同。4)维护利益之公共性。物权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并非纯属私人 性关系,还常涉及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与合同法所 维护的利益具有私人性,有明显不同。13、物权法的发展趋势:1)物权法编制的体系化。这一方面表现为物权类型体系的形成; 另一方面表现为物权法独立成编的体制确立。2)物权法本位的社会化。3)物权理念的价值化。物权有本来注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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