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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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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大米
  • 文档编号:511760499
  • 上传时间:202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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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3.2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因具体业务的货类、航线、贸易条件等不同,使用的标准租船合同格式的条款也不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对双方有利的原则,对标准合同格式中的若干条款进行删减或增加,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可以依照法律或商业习惯处理。我国海商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期限、运费、滞期费、速遣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现将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1) 合同当事人租船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对租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的人。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应该是船东和承租人。为此租船合同中须列明船东和承租人的名称、住址和主要营业所地址。尽管在租船市场上,租船经纪人经常受船东或承租人的委托,代表他们在合同上签字,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租船经纪人就是合同的当事人,相反,只要租船经纪人在委托人授权委托范围内行事的,并在签字时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他就不能被认定为合同当事人,除非他在签署合同时,没有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作为代理人的经纪人应该注意,即使在签署合同时已经明确了自己是代理人,但在合同中仍须列

      2、明其委托人的名称、住址、或主要营业所在地,否则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合同当事人,而要求其履行租船合同的义务。在存在转租的情况下,出租人都必须按照他们之间所签定的合同履行义务,而不存在他们是否为真正的船东或者真正拥有货物。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他们不得依据其他运输合同,来抗辩本合同项下其应该承担的义务与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签定租船合同时,当事人都必须具有订约能力。我国公司法规定,法人的办事处和驻外营业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办事处和驻外营业部门必须取得具有主体资格的上级公司的授权。2) 船舶概况(1) 船名(Name Of Vessel) 合同中一般列明一艘船舶的名称,船名一旦被确定,出租人就无权以其他船舶替代指定船舶。有时为了使出租人有一定的灵活性,可在合同中列明几艘船舶,由出租人选择其一履行合同。或者合同中加入“替代船条款”(Substitute Clause),以允许出租人选择替代船。但出租人选择替代船时,必须在船级、船型、载重吨、位置等方面与原定船舶相符,并且替代船一经选定,出租人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并不得再做更改。(2) 船籍(Nationality Of Vesse

      3、l)或船旗(Vessel Flag) 船籍是指船舶所属的国籍,它是通过船旗(Vessel Flag)来表现的。出于政治和船货安全的需要,以及货物保险费率的不同,在租船合同中承租人经常指定船籍,或者声明不得悬挂某国国旗。而且,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船舶所有人不得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变更船舶国籍,更换船旗,否则对于承租人构成违约行为。船舶的国籍或船旗代表了船舶和船旗国的隶属关系,它是船舶是否在战时保持中立的重要标志,直接关系到船舶是否会被交战国扣押、没收、征用、充公等。在和平时代船籍涉及法律适用、货物保险、港口使费等方面的问题。一般来说,船舶在海上航行时不得同时悬挂两个国家的国旗,也不能不悬挂任何国旗,否则会被视为海盗船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在,在香港登记注册的船舶,同时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以区别于在内地登记,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3) 船级(Classification Of Vessel) 船级是船舶检验机关认定的船舶技术状态的指标,可以反映一艘船舶的适航能力,因此违反船级的规定,即可视为违约。合同中规定的船级是指合同

      4、订立时船舶的实际船级,除非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否则出租人没有义务在整个合同期间保持这一船级。(4) 船舶吨位(Tonnage Of Vessel) 包括登记吨(Registered Tonnage)和载重吨(Deadweight Tonnage)。登记吨又称容积吨,有总登记吨(GRT)和净登记吨(NRT)之分,简称总吨和净吨。载重吨又称载重能力,表明船舶实际载货能力。合同中载明的数字是指不包括船舶燃料、物料、淡水、备用品、船舶常数的净载重吨。由于在洽谈租船业务或缔结航次租船合同时,船东对航次中所需的燃料、物料、备品、淡水、食品等的消耗难以估计准确,所以对本航次实际可以装载货物的数量难以定出确切的数字。因此,通常航次租船合同中只规定一个装载货物的大概数字和可增减的百分比。记为“大约吨货物,%的增减数量(About of Deadweight of Cargo % More or Less, At The Masters of Owners Option)”。这是航次租船合同中有关船舶装载货物的“数量增减条款(The More or Less Clause, MOL)”。可增减的百分比由双

      5、方当事人根据不同种类的货物在合同中予以确定。在具体装货之前,船长根据本船的实际装货能力及港口吃水限制等,在该百分比范围内选择船舶能够装载货物的实际数量,并以书面的形式向承租人进行“宣载(Declaration of Cargo)”。宣载书一般包括:船舶名称、船舶的载重吨、货物载重量、燃料数量、淡水数量、船舶常数、船长签名、宣载日期等。如果船长未在正式开始装货之前进行“宣载”,则被认为自动放弃了合同中“数量增减条款”所赋予船东的货物数量选择权。对此,如果届时承租人提供装船的货物实际数量没有达到船舶满舱满载(Full and Complete)的要求,但已达到合同中约定的船舶载货能力的下限,船东不能向承租人主张亏舱损失赔偿,只能按货物装船的实际数量计收运费。如果宣载后,货主不能提供船长在“宣载书”中要求的货物数量,除非合同另有明文规定或属于承租人免责范围,承租人必须承担亏舱损失。如果船长的“宣载”不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规定的装载货物的数字范围内,船东应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损失,例如短装损失、额外的仓储费等。(5) 船舶动态(Vessels Position) 指订立合同时船舶所处的位置或状态。

      6、因为它直接影响船舶能否按期抵达预定的装货港;而承租人也要按照有关船舶位置或状态的说明,在船舶到港前备货和安排货物装运的准备,所以,必须在租船合同中正确地记载船舶的位置。提供船舶位置的准确情况是船东的一项义务,如果船东所提供的船舶位置不准确,不论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都构成船东的违约。对此,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船东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实践中,船东为了避免麻烦,往往不具体注明准确的经纬度,而是以“正在营运中(Now Trading)”或“正在修理中(Now Under Repairing)”进行说明。3) 预备航次(Preliminary Voyage)所谓预备航次是指,相对于为完成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的货物运输的航次,船舶前往装货港准备装货的航次。预备航次是租船合同规定的船舶出租航次的一部分,合同中关于船东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预备航次。一方面,在预备航次中船东有权享有合同项下的免责等权利性条款,另一方面,船东应“尽速派遣船舶”,指示船长以合理的速度尽快将船舶开往租船合同指定或承租人选择的装货港。4) 装卸港口(Loading/Discharging Ports)通常由承租人按规定确

      7、定或选择。承租人可以明确、具体地指定一个装货港和一个卸货港,也可以规定某个特定区域内的一个安全装货港和安全卸货港,或规定某个特定的装卸泊位或地点。如果合同规定装货港或卸货港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港口,则合同应明确停靠的顺序。否则,船长按地理位置的顺序安排船舶停靠作业。如果合同规定几个港口供卸货选择,承租人负有宣布卸货港的责任,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船舶驶经某地点时向船舶出租人发出宣港通知。合同规定承租人指定的港口或泊位必须是安全的。如果上述港口或泊位变得不安全,船长可以将船舶驶往附近可以安全靠泊的港口装卸货物。5) 受载期(Laydays)和解约日(Cancelling Date)(1) 受载期是指所租船舶到达指定装货港或地点并已做好装货准备,随时接受货物装船的期限。合同受载期可以具体定在某一天,但习惯上规定为一段期限,如1015天,以适应海上船舶航行和货运活动实际情况与要求。(2) 解约日是指指定船舶未能在受载期限抵达指定装货港或地点,按合同规定承租人行使解除与出租人合同关系的日期,通常定在受载期限的最后一天。若合同未对解约日进行规定,实务中通常以受载期的最后一天,作为解约日。如果船舶未

      8、能在规定的受载期和解约日到达装货港,那么为准备装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因货物不能及时出运而产生贸易责任的赔偿损失,应由违反租船合同约定的出租人承担,承租人可根据出租人违约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行使解除合同和/或索赔的权力。但气象、不可抗力或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解约日前抵达装货港,承租人即使解除合同,也不能向船舶出租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航次租船合同在约定受载期的同时,一般还制订“不得提前条款”,即“受载期不得早于某年某月某日”,或者“即使出租人或船长要求,装船不得早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始”。就是说,船舶提前到达装货港,承租人不承担提前装货的义务。6) 货物货物的航次运输需求是由承租人提出的,所以,承租人享有货物选择权。但另一方面,承租人提供货物也必须满足合同的一定要求,受到合同的一定限制。(1) 货物的种类 货物的种类与运费率、舱容或吨位的利用以及船舶的适航能力等密切相关。承租人为完成某种特定货物的运输,以航次租船的形式,签定租船合同。在租船合同中记载的特定货物被称为“契约货物”。而其他任何货物均为“非契约货物”。船舶抵达装货港后,承租人只能提供“契约货物”,而不能提供其他货物,否

      9、则,船长有权拒绝装船,船舶所有人还可因承租人的违约行为而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承租人在船舶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非契约货物”(例如某些包装货物)装船,一旦由于装运此类货物致使船舶发生损坏,或造成其他事件(如海关扣船),承租人必须承担一切赔偿责任,任何抗辩或企图免责的理由均无效。(2) 货物的数量 合同中一般规定承租人应提供满舱满载货物。所谓满舱是指承租人提供的货物应装满舱容;满舱是指承租人提供的货物数量应达到船舶的载货能力。因此满舱满载货物就是船舶所能装运的最大限度的货物。具体来讲,实践中有如下两种常见的表示货物数量的方式: 满舱满载货物多少吨,百分之几上下由出租人选择。在具体装货之前,船长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本船可装载的货物数量,即通常所说的宣载。宣载的数量不超出上述范围。 如满舱满载货物不超过多少吨,不少于多少吨。此时出租人应保证船舶能实际装载的货物数量不低于规定的下限。如果承租人提供的货物少于其义务提供的数量,应向出租人支付亏舱费。如果船舶实际装载的货物达不到出租人保证的数量,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赔偿短装损失,包括承租人根据贸易合同所遭受的损失、货物的运关费用、仓储费和回运费等。7) 装卸费用是指将货物从岸边(或驳船)装入舱内和将货物从船舱内卸至岸边(或驳船)的费用。如果租船合同中没有做出约定,则由船东负担,但关于装卸费用及风险如何分担的问题,一般租约中都会做出约定,此时应完全依据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常见的约定方法有:(1) 班轮条款(Liner Terms) 又称“泊位条款(Berth Terms)”、“总承兑条款(Gross Terms)”、“船边交接货物条款(Free Alongside Ship,FAS)”,指由船东负担货物装卸费用。(2) 舱内收货条款(Free In,FI) 船东不负担装货费用,如果船东不负担装货费用,负担卸货费用,可用“FILO(Free In,Liner Out)”条款,这是FI条款的变形。(3) 舱内交货条款(Free Out,FO) 船舶所有人不负担卸货费用。如果船东负担装货费用,不负担卸货费用,可用“LIFO(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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