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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金抚高速公路劳务队伍及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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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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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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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金抚高速公路劳务队伍及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项目施工管理,保证本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保护承包人、劳务队伍及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04年14号令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11号令关于修改的决定及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创新交通建设工程民工工资管理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项目建设允许对非整体性工程项目的劳务作业进行分包,劳务分包及劳务队伍引进必须遵守本办法,并切实维护劳务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禁止借劳务分包为名转包和违法分包,禁止假借引进劳务队伍为由将工程肢解分包给个人施工。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项目办将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所有分包合同须经监理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备案。第三条 项目办、监理人、承包人、劳务队伍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切实办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本办法适用于金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所涉路基、路面、桥梁、防护、安全设施、房建、机电、绿化等所有工程项目。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项目建设各方根据本办法成立机构履行管理职责。(一)项目办由工程技术管理处安劳部负责本项目劳务队伍及农民工工资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二)总监办按照项目办的部署和要求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辖段内合同段劳务队伍及农民工工资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协调工作;(三)承包人应按本办法要求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单位劳务队伍及农民工工资的管理、检查、协调工作。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五条 项目办由工程技术与管理处安劳部具体负责劳务队伍及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路建设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范公路施工劳务分包活动,制止、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确保项目建设依法有序进行;(二)加强施工劳务队伍及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切实保护劳务队伍及农民工合法权益,督促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得以落实;(三)协助受理并查处有关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方面的投诉案件;(四)负责组织对各承包人、监理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及时纠正承包人、监理人

      3、的违规行为,依据合同文件和本办法,对违规单位的违规行为责令其整改或进行处罚。第六条 监理人安排专人负责劳务队伍及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对该项工作负总责。(一)项目正式开工后,监理人派专人对承包人所有务工人员进场后按施工类别进行信息的动态采集,采集内容包含个人信息、身份证、照片及实名制工资卡号等,上传至本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后审批;(二)施工过程中会同承包人进行务工人员施工过程的拍照和录像取证工作,保证所有务工人员务工过程信息采集的完整性; (三)会同承包人不定期对辖段内务工人员进行一线岗前培训; (四)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务工人员上访事件。第七条 承包人安排专人负责劳务队伍及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项目经理对该项工作负总责。(一)负责本合同段劳务队伍选择、资格审查、合同签订和备案工作;(二)项目正式开工后,派专人负责劳务队伍及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并派专人会同监理人对本合同段所有务工人员按施工类别进行信息的动态采集,采集内容包含个人信息、身份证、照片及实名制工资卡号等,上传至本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审批,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三)施工过程中对本合同段务工人员

      4、进行施工过程的拍照和录像取证工作,保证所有务工人员务工过程信息采集的完整性;(四)对合同段务工人员进行一线岗前培训及日常管理工作。第四章 劳务分包及劳务队伍引进条件第八条 承包人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的各项规定,科学组织本合同段工程施工,在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和全面技术管理,并对项目办承担全部责任的前提下,将所承担的工程任务分别择优引进劳务队伍具体组织实施的,是劳务分包。对合法的劳务分包,项目办予以认可并加以保护。第九条 承包人应加强对劳务分包项目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的有效控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的各项规定,对项目办承担全部责任。 (一)承包人对劳务作业进行分包时,应择优选择施工能力强的劳务队伍,且应当是合法设立的单位,具有相应的劳务作业经营范围; (二)承包人和劳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全程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加强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及资金等各方面的控制和管理,并遵守廉政和环保有关规定;禁止以包代管、包而不管,采用抽头、上交管理费的方式进行劳务作业分包,违者按合同文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三)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合同文件及项目要求

      5、配备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材料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试验人员,按劳务项目类别分类进行管理、指导、控制、服务,以保证工程按期保质保量安全顺利的完成;(四)承包人和劳务单位应按合同文件及项目要求配备足够的施工设备。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应当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建设要求和本项目合同文件的要求;(五)项目办可以随时对承包人及其劳务队伍采购、使用材料的情况进行检查 ,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在项目施工时承接劳务业务:1、依法设立的专门劳务单位,经营范围中有相关劳务项目;2、具有与劳务分包项目相关联的资质条件(不低于三级),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并在正常经营的施工企业;3、企业虽未办理资质登记,但具有公路建设方面的从业经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且至少具备三名以上公路、桥梁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在现场参与管理,并有相当的劳务设备;4、已经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部门认可的省外劳务队伍。(七)劳务队伍签约进场时,承包人应向劳务队伍释明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期的要求。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接受项目办、监理人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八)承包

      6、人应严格把关从事危险作业岗位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劳务人员施工前应向承包人提供县级以上或正规体检中心的健康证明,承包人将证明集中报监理人、项目办审查和备案。凡患有严重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等不宜从事危险作业岗位疾病的劳务人员禁止上岗施工;(九)承包人应严格加强对劳务人员有效证件或身份的审查,防止使用童工、负案在逃犯等劳务人员;(十)从事特殊技术作业岗位的劳务人员,应持证有效证件上岗,承包人应严格审查其资格和证件并报监理人、项目办审查和备案,禁止无证上岗。第五章 劳务队伍的管理第十条 劳务队伍采取备案生效制度。(一)承包人在被确定为中标人后,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办理劳务队伍备案手续,非备案的劳务队伍,禁止在施工现场作业;(二)劳务队伍审查备案时,应当将劳务单位名称、单位基本情况、劳务作业项目、劳务金额、务工人员信息进行综合采集上传,并指明现场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三)监理人对符合条件的劳务队伍应及时备案审查,对材料不全的,应要求其限期补正;(四)经备案的劳务队伍若不能满足工程要求确需变更的,承包人应及时自行和劳务队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需要增加新的劳务队伍时,应按要求重新提交

      7、新的劳务队伍名单,按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程序报审核后备案;(五)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6款规定的劳务队伍,项目办可以拒绝备案,要求承包人重新选择劳务队伍;对虽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6款规定,并已报批但管理水平和施工能力低下、无实际履约能力的劳务队伍,项目办可要求承包人更换;(六)劳务队伍进场施工时,承包人须与其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作业范围,拟订作业计划,明确劳务计价方式。监理人需对备案的劳务队伍进行核查,检查劳务队伍的作业进展、人员变化等情况。第十一条 承包人应有专门部门管理劳务队伍的合同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应按招标文件和本办法要求与劳务队伍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并按月编制雇佣人员工资发放表、劳务队伍月工资发放表。(一)按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创新交通建设工程民工工资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监理人须会同承包人动态采集务工人员信息上传至项目管理系统审批备案;(二)施工单位按计量工程款的1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分期存入项目办指定的银行,并由项目办负责监管,凡拖欠民工工资的,项目办从施工单位存入银行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三)每月底,施工单位准确核算本月民工工作量及劳动报酬,并制作民工工资核算明细表,

      8、经民工签字(按手印)确认并张榜公示,报送监理人、项目办审核后,按时送达预存民工工资的银行。民工工资额核算不得低于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四)施工单位以实名制为所有民工办理银行工资卡(折)。银行凭民工工资核算明细表每月将民工工资充入民工工资银行卡(折)。第六章 劳务人员培训第十二条 承包人及其劳务队伍有责任和义务对所有劳务人员进行生产技能、安全质量知识、劳动纪律、维权程序等进行培训。(一)承包人在驻地建设时,应建设一所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一线工人业余学校”, 项目经理任校长,对教学负总责;项目总工负责课程安排等具体教务并授课;专职安全员、安全监理工程师或外聘专家任教员。并配备黑板、桌、椅等教学设备,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劳务人员分批进行岗位培训;(二)“一线工人业余学校”岗位培训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质量安全技术要点交底; 2、操作工艺技能培训及质量知识学习; 3、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4、危险源辨识和紧急避险、自救措施; 5、环境保护与心理、健康教育; 6、劳动纪律和责任; 7、劳务人员的权利和维权措施。(三)承包人在每次培训前,应认真做好教学计划,并将课程表

      9、、授课记录、学员签到单等报监理人和项目办审查、备案;(四)承包人的每个作业班组每天开工前,班组长应组织召开“班前会”,根据作业环境有重点的向劳务人员介绍当天施工作业应注意的工作重点、安全事项等;(五)监理人应主动参加承包人举办的劳务人员培训班,必要时派出专业人员进行授课和指导,并开展经常性的“班前会”督促检查。第七章 检查、投诉与处罚第十三条 项目办工程技术与管理处安劳部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劳务队伍及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含务工人员信息采集及审批、务工过程取证、合同签订、务工工资支付等。日常巡视检查将作为评比及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 (一)检查过程中,受检单位应主动配合,对检查记录经确认无误后须签名和盖章确认,对于无故拒绝签认的受检单位,项目办可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二)监理单位在日常管理过程中须不定期的对辖段内合同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规问题须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须及时报告发包人;(三)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细致、认真、实事求是,不准恶意刁难,不准借机对承包人卡、拿、索、要,违规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办政治监察处负责受理并查处有关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案件。(一)为了接受社会及群众监督,项目办设立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 和投诉信箱;(二)项目办政治监察处受理投诉或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领导报告并组织人员进行专项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及时做出处理。需要时可邀请工程技术管理处和综合处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投诉、控告情况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投诉人反馈。 第十五条 发生承包人务工人员拖欠工资上访事件,经发包人查证属实后,发包人将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一)监理人员未按时会同承包人采集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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