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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实践追踪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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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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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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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社会调研项目”申请表项 目 名 称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司法实践追踪调研 申请 人 曹玉玉 学 号 专 业 刑法学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指引教师 孙万怀 1本项目实行实行指引教师与研究生双重责任制。.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毕。3经费使用按照市教委、校财务规定。4接受研教院监督指引,项目执行完毕后提交书面报告。填表日期: 年 11 月 28 日一、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曹玉玉:男,刑法学专业,本科毕业于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已通过司法考试。7月-8月在江苏省淮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实习,月-1月在江苏省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毕业实习。申请人刘艳敏:女,刑法学专业,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刑事侦查专业,已通过司法考试。7月组织班级赴辽宁暑期社会实践,实践的主题是“司法实践进一步社会,人文关怀重塑新生”,内容重要是对刑事解教人员刑满释放重新回归社会的考察。6月月在安徽省太和县公安局进行毕业实习。申请人李艳杰:女,刑法学专业,本科毕业于山东建筑大学法学专业,已通过司法考试。7月组织参与校级“全运风,齐鲁行”暑期社会实践活动,78月参与大众日报大学生暑期社会调研活动,

      2、调研主题是“大学生村官实践调研”;月6月在山东省寿光市丰城人民法庭进行毕业实习。申请人杜冰倩:女,刑法学专业,本科毕业于青岛大学法学院,已通过司法考试。暑假参与暑期社会实践,进一步社区进行普法宣传,月6月于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毕业实习。二、项目基本信息1.项目目的、内容、意义 【项目意义】食品安全问题始终是社会生活中的焦点问题。从冠生园陈馅月饼到阜阳劣质奶粉;从三鹿奶粉事件到双汇瘦肉精;从上海染色馒头到台湾塑化剂。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愈演愈烈,立法机关也相继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和刑法修正案(八)。为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办力度,刑法修正案( 八) 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做出了重大修改。结合修改内容,调查研究该罪犯罪构成要件中的食品含义、行为方式、明知的认定,量刑情节中“其她严重情节”、“有毒有害”的理解、因果关系和共犯的认定,以及该罪与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原则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辨别。有助于增进修订后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合用。本项目旨在通过对上海、河北、河南等地公检法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已决案例的调研,追踪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

      3、具体运用效果。通过对司法实践中浮现问题的归纳与演绎,提出合理化的司法建议和立法意见,以期完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同步,增进食品市场的规范化。近期,项目成员通过对上海杨浦区检察院、徐汇区法院走访调研,发现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运用效果并不抱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自身以及司法运用中的问题诸多,亟待解决。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原则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辨别原则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刘襄、肖兵等人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案,孙学丰、代文明销售伪劣产品案。这些都是有法官进行自由裁量,没有明确的界纷纷原则,使得,罪名合用混乱,司法实践对于如何裁判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也是一头雾水。一方面,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原则的食品罪是典型的具体危险犯;浮现危险性时才构成犯罪,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有行为即构成该犯罪。因此量刑时后者比前者的起刑点要高,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前者的危害性并不比后者低。另一方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合用的罪名虽然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原则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多种罪名,但法院审

      4、判时会根据证据的状况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选择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惩罚。2、过错能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其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发生在辽宁海城的“豆腐中毒”案,生产者就是由于疏忽大意而导致了292名师生中毒的严重后果,因而,行为人被法院判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原则的食品罪。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原则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过错不能构成该罪。随着食品有关的生产技术水平和安全检测原则的提高,法律中也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专业规定和注意义务逐渐提高和增多,由于有些状况下,过错行为导致的危险性并不比故意行为导致的危害小。3、持有、运送、储存有毒、有害食品能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李某某是运送公司的司机,有一次为某食品公司运送月饼到安徽某地,途中遭遇雷雨,由于车厢本来就破损严重,货品受潮,达到甲地时,李某某没有立即采用紧急措施,后来这批月饼销售后导致甲地浮现大面积食物中毒现象。该案发生后,法院遇到了麻烦,就是国内现行刑法没有对运送有害食品做出规定。现行刑法规定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形式只有“生

      5、产和销售”两种,而对于非法持有、运送、储存等行为方式没有做出规定。使得司法实践浮现了尴尬的局面,对于社会上浮现的较多的运送、储存“不符合安全原则的食品和有毒有害的食品”,社会危害性也很大,法律居然没有做出规定。因此,法院在裁判这些案件时原则不一,有的将生产、销售行为无限的扩大到涉及其她的方式,有的干脆根据刑法规定不觉得是犯罪。4、罚金的计算原则与否合理,对单位处以罚金刑的刑法配备能否达到避免其再犯罪的目的?刑法规定罚金的计算以“销售金额”为根据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强,食品安全法将其修改为以“货值金额”计算,刑法没有实现与食品安全法的有效衔接。并且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限额幅度设立过低,达不到避免单位再犯罪的目的。5、如何拟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行为人的共同犯罪问题?河南瘦肉精案、河北三鹿奶粉案件,其牵涉到的犯罪分子不是一种两个人,特别是单位犯罪。生产过程有若干的环节,究竟是哪一种环节掺入了有毒、有害的物质。是不是所有环节的人员都要定罪惩罚,还是只惩罚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那环节的人员,与否为共同犯罪。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比较难拟定的。6、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否有犯罪停止状态

      6、,以及如何拟定的犯罪停止状态问题?浙江的高嘉明等人销售有毒食品案中,行为人明知狗肉被掺入了有毒物质,仍然大量购买,想发售并赚上一笔。成果还没有来得及销售,即被抓获。那么高某的行为与否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预备犯呢,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有关司法解释如何界定诸如“有毒有害”、“情节严重”、“明知”等概念?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具有潜伏性,一旦发生其危险性非常的大。那么对于投入少量的有毒有害的物质,或者只进行了一次性的投放有毒有害物质,但是不会导致危害,逐渐加量,最后导致较大危害后果的行为,可否认定为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实践中疑问重重。8、如何有效衔接刑法和食品安全法,如何拟定刑法中“食品”的概念,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行为方式?重要体目前对“食品”原则的界定,初级农产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否应当涉及于“食品”中,本次刑法修正没有做出回应。刑法与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中错综交叉,部分地方互相冲突,导致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间的协调和配套性较差。正是因而以上司法实践中和立法过程浮现的问题,我们本次项目的意义才显现出来,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也强调各级法院要加

      7、强对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调查研究。在既有的法律中框架内有效的运用法律,对于立法过程中浮现的局限性,通过实践总结,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我们本次调研也是迎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通过实证调研,来实现完善法律,并且保障食品安全的重任。 【项目目的】本次对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实证调研,总体目的就是通过实际的数据和司法部门具体裁断案件的原则进行比较鉴别,在探求司法实践运用效果的同步,对于立法和司法实践操作的技术性问题,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1、通过调研的数据,整顿出调研报告,发现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实际运用效果。刑法修正案(八)颁行半年多来,司法实践中对法条的具体运用状况如何,是我们进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素材,因此,本次调研重在对食品安全重灾区的河南、河北、上海等地进行调研。2、探求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解决该罪的局限性,提出完善的建议和意见。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和行政执行机关在具体案件中,解决有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方式措施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例如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对有关犯罪调查不予配合、对具体的法律规定不予执行,或者对于法律中规定模

      8、棱两可的状况,自由裁量过度使用,使得罪名合用混乱,行政规制欠缺。因此本项目即通过实证调研,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通过比较不同地区和部门的做法,提出切实可行,具有操作性的措施。、基于司法实践调研的成果,结合学理的分析,对法律规范缺陷的完善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刑法的规定中存在诸多的局限性,以至于不适应多变的社会变化的需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法配备问题,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原则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界分问题,犯罪的行为方式的界定问题,犯罪的主观要件的问题都是我们要去解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也恰恰是阻碍司法实践中对的有效运用法律的绊脚石。本项目旨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调查研究该罪的现状及其出路,但是对于法律规定中的局限性,本项目将在实践数据的基本上,结合国内的特殊国情和法治发呈现状,提出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4、为司法解释的及时出台建言献策。法律的实质是一门解释学,因而法律的有效执行离不开配套司法解释的出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始终以来存在的问题,都没有得到刑法修正案的解决,并且有些问题已经成为老大难问题,司法解释呼之欲出。对于“情节严重”、“有毒有害”、“明知”等

      9、概念的界定,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都概括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法官检察官对这些概念的结识也不清晰,如此模糊地进行定罪量刑,显然不能有效地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刑法目的,也不利于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5、提出协调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冲突的有效措施,使得法律之间衔接得当。法律之间的冲突使得法律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协调冲突,发现法律规定之间的不同之处,进而从立法的目的性出发,协调矛盾,实现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对于有效的执行刑法来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本项目即通过考察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如何合用法律条文出发,提出合理化的建议。6、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开展的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进一步调查研究的活动。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食品安全犯罪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就指出,此后一段时间,法院的重要任务就是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调查研究,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予以严肃打击。因此,本项目也是响应最高人民法院的号召,通过民间力量,对司法实践进行追踪调研,总结调研成果,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本项目的意义重大、目的明确,接下来就是展开实证的调研,概而言之,就是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实际状况的调查研究,以及对司法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裁断案件时运用的规则的考察分析,以及对司法实践遇到的理论和法律规定盲点和局限性的考察分析,总结问题,以调研成果为基本,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的原则。但愿对国内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构建起到有力的作用,并进而推动食品安全市场的形成。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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