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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合同救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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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hs****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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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浅析行政合同救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目 录引言- 1 -一、行政合同救济模式- 1 -2 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2 -2.1 行政合同救济立法不完善- 2 -2.2 行政合同救济模式不清- 2 -2.3 救济途径存在问题- 3 -2.3.1 诉讼外救济途径存在问题- 3 -2.3.2 司法救济途径存在的问题- 3 -3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司法救济途径及启示- 3 -3.1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司法救济途径- 3 -3.2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司法救济途径的启示- 4 -3.2.1 合我国国情的司法外救济途径- 4 -3.2.2行政合同的赔偿- 4 -结语- 4 -参 考 文 献- 6 -浅析行政合同救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方式,最初开始在西方,因为它的高效性,灵活性和民主性所以受到发达国家的推崇,使行政管理方式更丰富,并促进了它的民主化与多元化。因为行政合同制度自身存在一定的缺陷,所以在救济制度上比较滞后,由此大面积的影响到了行政合同的应用。本文将从具体的救济制度开始,然后再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与经验,进而探讨行政合同中存在的纠纷解决制度的问题,提出

      2、一个完美的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具体方案。关键词行政合同救济 法律制度 完善引言在我国的行政法中,缺乏对行政合同的概念,性质以及明确的法律地位的具体界定,所以说去谈论完善这个制度还是无从说起的。因为行政合同具有双重性质,所以解决它便增加了一定的复杂性,必须要对行政合同和现存的救济制度进行深刻的研究,从而找出解决的办法,但问题存在的是,现在学界对此的研究还没有进一步深入,并且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就目前的救济模式来看,它是不具有鲜明的价值方面的取向的,在保护公益还是私益上侧重哪方面还是不明确;另一个就是救济途径这块,诉讼外救济自身不完善而且也与诉讼救济之间也存在衔接的问题,并且缺乏具体的规则体系;在措施这方面上研究与实践还不够充分,只有行政赔偿措施,一定程度上只是流于形式,因此,发达国家广泛使用的合同宣告无效或者是撤销违法行为,在理论和实践上在我国都未得到认可。因此,对这些理论与实践问题应予明确,行政合同救济机制的研究对行政合同的发展,行政合同功能更好的发挥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一、行政合同救济模式行政合同模式经历了稚嫩到成熟的成长,并且最终形成了普通法、公法和公私混合的三种模式。

      3、英国和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国家行政合同的主体是私法模式,在行政合同出现矛盾时,最适合的就是私法制度,设定的判例法和专门法的相关内容就是协助补充私法的,形成合同的两方有着相同的地位,私法维护着他们的公有利益和私有利益,并且私法有着契约性强并且在行政法面比较薄弱的特征。在法国设定的公法模式中,将行政性设定成了行政合同中的基本属性,并且在公法中设定的合同性规定成了行政性的下属性质,并且其行政组织拥有优益权的优势,其经济方面的权益是平等的,并且对方行政机关需要使用经济平衡权来处理对方机关由于运用优益权形成的损失。德国的代表是公司法混合救济模式,这个模式将行政性和合同性进行了结合,有关行政机构被授予选择的权利,但是选择权也受到规定的制约,在发生严重的情况时,可以进行协调商量或者适当的利用优益权,这个模式有很大的优势。对于中国来说,现在社会上的救济模式还不够明了和具体,其学术性的研究也不够成熟,运用到生活中的大部分也是民事救济方法和行政诉讼外的救济方法,行政机构对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做到全面的维护,并且两者的地位非常的不平衡,甚至根本不在一个水平线上,甚至行政组织拥有绝对的行政优益权,这种情况产

      4、生的最大的现象就是行政机关的契约性是非常薄弱的,在行政机构方面,他们所制定的规则是偏向行政组织的,所以完善国内的救济结构是刻不容缓的。2 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2.1 行政合同救济立法不完善立法观念无法跟上时代的要求存在滞后性,也没有明确的行政合同救济选择,无法使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即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也无法受到救济。立法散乱情况严重,尚未形成统一法典,通过研究现有立法可知,双方当事人间的权益也无法达到平衡,一般情况下只对行政机关的优益权进行规定,却未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做规定,缺少对行政优益权实体和程序控制。在实施的过程中,又没有严格的审理、审查规则,也没有明确行政合同适用的规则,有时可用行政规则,有时又可用民事规则。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强调被告应该担负举证责任,原告承担否定部分证据,审判形式固定。另外也没有明确规定救济后的赔偿问题,在立法和实践中很多问题都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在公民权利意识逐渐增强的法治背景下,公民合法权益若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实属与法治之实质精神的背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合同在我国国家行政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对行政合同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这说明

      5、在中国建立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势在必行,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合同制度的理论研究,完善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使之更适应中国国情。2.2 行政合同救济模式不清我国的制度和西方国家行政合同救济相比还存在很多不足。还并没有在实践中长时间多平次的运用行政合同,理论研究不足,在选择行政合同救济模式的时候,也没有充分且合理有效的理论准备。对若发生合同纠纷,到底是应该使用行政救济规则还是民事救济规则这一问题上还没有明确,对于救济的价值取向是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同权利还是保护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公益,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很多不同的意见和做法。导致应用合同无法在法律上获得本应具有的地位,纠结法律模式也没有得到明确,如此一来,若出现行政合同纠纷相关部门和机关很难按规定和统一法律处理问题。因此必须研究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行政合同救济模式的分类及其特点,在此基础上进而研究我国行政合同救济模式的选择。2.3 救济途径存在问题2.3.1 诉讼外救济途径存在问题现行的救济制度强调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协商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谈判或者由组织调解,由双方通过非正式方式消除行政合同争议,协商作为一种非制度化的解决方法,特

      6、点是成本低且效率高和较大灵活性,由于我国相关立法不足,阻碍了协商功能的发挥。主要出现了以下弊端:首先借协商之名,行强制之实。行政机关因为拥有单方优益权而处于有利的一方,它通过协商的名义去迫使相对人进行让步,并且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有一种情况也会导致国家因为国有资产的流失而受到利益损害,就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协商的过程中,二者相互勾结;最后一点原因就是监督的力度不够。现代协商制度有很大的一个漏洞,那就是以上两点任意一点发生了,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应该上报给哪个部门,人们应不应该上报以及如何去进行监督和上报。2.3.2 司法救济途径存在的问题现行司法救济制度是基于对行政行为控制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单向性结构,整个制度的基本设计思想主要是从保障相对人权益出发的,反映在启动司法救济上只允许相对人提起司法救济,在裁决的过程中只审查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裁决结果只是针对行政机关而做出。行政机关因为拥有单方优益权而处于有利的一方,它通过协商的名义去迫使相对人进行让步,并且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有一种情况也会导致国家因为国有资产的流失而受到利益损害,就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协商的过程中,

      7、二者相互勾结;最后一点原因就是监督的力度不够。现代协商制度有很大的一个漏洞,那就是以上两点任意一点发生了,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应该上报给哪个部门,人们应不应该上报以及如何去进行监督和上报。3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司法救济途径及启示3.1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司法救济途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上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英国著名行政法学家韦德名言“行政法第一要义就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发达国家为了防止权利的滥用和三权分立的思想,于是使用了“司法救济作为最终救济原则”作为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在制度里清楚地说明了行政法院保护合同的履行以及遵守请求权,如果请求权因为合同签订过错而产生,也应当去行政法院。“行政合同诉讼按照诉讼类型划分应当属于一般给付之诉,公法上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是消灭通常都是由于行政合同诉讼的受案标准引起的合同纠纷气”可以得到行政法院的救济。诉讼结构的双向性已经在德国应用起来,审查依据的规则是公私法混合,二者均可以提出诉讼,法院则能够进行多种判决,即便是情势改变也能够判决情

      8、势变更之诉。3.2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司法救济途径的启示3.2.1 合我国国情的司法外救济途径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国外先进经验来看,解决行政合同纠纷的司法外救济方式如下:行政裁决。行政裁决的定义:即一种非制度化的,由行政机关出面调处的行政救济方式。其特点主要以下方面:一是效率高。由于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行政裁决的提起方、提起方式、提起时限均无严格规定,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提起行政裁决,同时对行政裁决的证据规则也无明确规定,因此,只要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均可及时做出裁决。二是成本低。有权裁决的行政机关一般都是对行政合同纠纷所涉及的业务比较熟悉的部门,对纠纷涉及的有关事实比较清楚,用不着花费太多的人力、物力进行调查研究。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非制度化的解决方法,应当得到肯定。同时缺点也明显,行政程序不严格造成了公正性地缺失,缺乏对行政权的控制。为了保护相对方的利益,除涉及双方都是政府合同外,其它不宜用行政裁决方式。3.2.2行政合同的赔偿考虑到行政合同携带行政特征,又存在合同属性,属于独特的行政管辖工具,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务必继承上述特征,实际赔偿规定可见下文:假使依托公益目标不受侵犯的动

      9、机,行政机关修改协议款项期间,将令相对人权益方面遭遇负面影响,此时相对人存在求偿权利。不考虑作用要素,但凡此类合同内容有变,必须以之前契约关系中构筑的财务结构为准,提供补偿的动机是防止受到外力作用,导致相对人面临意外压力。它的实质不是对以往契约关系的还原。法国以“合同财务平衡原则”描绘这一情形。根据私法合同规定,全部修改活动理论上将都要征得双方许可,否则不能擅自篡改。这意味着它不必凭借“合同财物平衡”指标进行处理。然而,由于行政机关存在不经对方许可而擅自改动的合法权利,这让相对人面临更多风险影响,履约代价随之增加。因此再度保持以往财务制衡局面,也就存在必要价值。此类合同被修改之后,行政机关有义务全额给付由此所致损害额度。这并非“非可预见”学派所推崇的补偿原则类型。结语行政合同救济制度所携带的价值定位,是借助救济活动,让相关参与群体的法律、利益关系达到相对制衡局面,而非单方面强调行政部门的诉求。健全境内该项制度时,我们需要适当参考西方国家已有成果,取得有利阅历资源,同时借鉴本土领域实务工作进程,搭建多元化的救济机制,在处置行政合同分歧的过程中保持创新性。本文依托该维度,综合中外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在参照前提下,把握本土领域该项制度的优化路径,形成理论层面的解析结论。希望本文的探究能够在实践中能对行政合同的救济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也希望本文的探究能够在实践中对行政合同救济理论不断的丰富与完善。6参 考 文 献1洪欢欢. 行政合同纠纷复合解决机制研究D.湖南农业大学,2015.2吴珏. PPP项目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研究D.武汉大学,2017.3孙燕. 行政合同司法救济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7.4吕晓明. 我国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济J. 行政论坛,2006(01):58-60.5王寨华. 论我国现行行政合同司法救济制度J.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6(06):72-75.6满先进. 论我国行政合同司法救济制度的不足及完善J.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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