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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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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精品范文 权威资料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xx县人民政府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建立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xx市xx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参照xx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xx是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1518号),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xx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修订)(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范围为我县正常运营的国有企业(名单见附件1),考核对象为上述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长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县国资办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相挂钩”的考核制度。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2、。(二)按照企业的功能、定位、作用、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进行考核。(三)按照职责权义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采取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的方式,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第五条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企业负责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薪酬核定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三)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四)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供参考。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县国资办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定。第七条 为科学、合理地设置考核体系,根据企业的行业特征和经营范围,分类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第八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任期为考核期。任期内因调离、免职、退休等原因离任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从任职日起至离任日止,考核

      3、指标根据实际任职时间作相应调整。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任务按照以下程序下达:(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企业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县国资办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以下简称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县国资办。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按以下确定:企业年度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实际完成值;经营波动较大的,可根据前三年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县国资办根据县政府的要求和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初审后报县政府审定后下达。(三)考核指标的调整由于国家、市级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申报、经县国资办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调整经营业绩目标任务的相关内容。第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县国资办决定),一般在企业负责人任职的第三年(任期)末进行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年度考核结果和任期考核分析构成,权重分别为60%、40%。任期考核

      4、分析,依据企业负责人的任期审计和企业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结合企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企业文化建设、领导班子测评结果及其他指标综合考评确定。第十一条 县国资办对经营业绩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企业应于每年7月15日之前,向县国资办书面报告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年度结束12月31日前,企业应书面向县国资办报告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第十二条 经营业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程序:(一)每年3月31日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审计后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县国资办;(二)县国资办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结合县审计局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计分结果,充分听取监事会的评价意见,形成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书面意见,报县政府审定。(三)县国资办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批复企业,由所在企业按相关规定兑现绩效年薪。第三章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监控指标和综合评价指标。(一)基本指标基本指标为公共指

      5、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1.营业收入,指经审计后的考核当期的营业收入。2.利润总额,指经审计后的考核当期的利润总额。利润总额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而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在计算利润时应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二)分类指标分类指标根据企业的经营性质、范围等因素分类确定。(三)监控指标监控指标为否定性指标,包括完成国资收益上缴额、资产负债率。1.年度国资收益上缴额。本年度未完成上年度应缴国资收益,取消考核资格。2.资产负债率。融资性平台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控制在70%以内,其他类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在50%以内。(四)综合评价指标综合指标为党风廉政建设、主管部门评议得分、企业职工评议得分。1.党风廉政建设包括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组织体系,扎实开展风险防控工作,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三公”经费明显下降,全年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职工无违法违纪情况发生。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情况实行一票否决,由企业主管部门和派驻国资办纪检组出具得分文件为准。2.主管部门评议指标包括法人治理、财务审计、班子建设、安全稳定、全员业绩考核共五项,每

      6、项各1分。以主管部门出具的得分文件为准。3.企业职工评议指标包括企业文化建设、基础管理工作、经营班子工作努力程度、社会贡献共五项,每项各1分。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出具得分文件。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计分方法(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综合指标得分。(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2)(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得分+任期考核分析综合得分。(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3)第十五条 客观因素对考核指标产生重大影响的,由企业申请,县国资办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考核时予以扣除。客观因素是指政府征地拆迁政策变化、增加投资、无偿划转、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本溢价、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债权转股权、资产处置、经核准消化以前年度潜亏、自然灾害等。第十六条 考核指标中所有财务数据按照经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执行。集团公司的财务数据均为合并财务报表数据。第四章 薪酬管理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结果挂钩。(一)基本年薪的确定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

      7、综合考虑企业经营规模、经营难易程度及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和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根据企业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分档确定,分别为12万元、10万元、8万元及6万元(详见附件4)。(二)绩效年薪的确定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根据考核得分结果测算的倍数确定,计算公式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倍数职务系数考核得分倍数的确定:考核得分80分,考核倍数为0;80分考核得分85分,考核倍数为0.3;85分考核得分90分,考核倍数为0.5;90分考核得分95分,考核倍数为0.8;95分考核得分100分,考核倍数为1;100分考核得分105分,考核倍数为1.3; 105分考核得分110分,考核倍数为1.5; 110分考核得分115分,考核倍数为1.8;115分考核得分,考核倍数为2。(三)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长职务系数为1,其他副职负责人年薪分配系数原则上为0.8。企业须制定其他副职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董事会负责企业副职工作业绩考核,根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确定其他班子成员的年度薪酬分配系数,分配系数可在0-0.8之间浮动。(四)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不得大于企业在

      8、岗职工平均年收入的2倍。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不得大于其基本年薪的2倍。(五)企业内部不施行分级考核的,未建立内部考核制度明确员工职责及工作任务的,不予兑现绩效年薪。企业未按要求配备领导职数或未经同意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的,暂不实行绩效年薪制。第十八条 绩效年薪的8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20%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和廉洁风险保证金延期至任期结束后考核兑现。经营和廉洁风险保证金设置专户管理。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由个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十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结束、退休、岗位调整、辞职、辞退等,当年绩效年薪的兑现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县国资办初审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国资办批复企业执行。(一)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二)从企业离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或组织规定的时间内将工资关系转出,除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和按当年在对应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三)从企业免职但未调离的,除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和按当年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年薪外,应当在一个月内或组织规定的时间

      9、内调整薪酬标准,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四)企业其他副职负责人在任期结束、退休、岗位调整、辞职、辞退等时,当年绩效年薪的兑现由该企业提出申请,县国资办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五)因届满或工作调整等正常原因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但未调离本企业的,其薪酬待遇按其原岗位的基本年薪对应,不再享受绩效年薪待遇。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第二十一条 县国资办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情况,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1、2、3、4、5、6、7、8个等级。“考核得分80分,考核倍数为0,不予确定等级; 80分考核得分85分,考核倍数为0.3,列为8级;85分考核得分90分,考核倍数为0.5,列为7级;90分考核得分95分,考核倍数为0.8,列为6级;95分考核得分100分,考核倍数为1,列为5级;100分考核得分105分,考核倍数为1.3,列为4级; 105分考核得分110分,考核倍数为1.5,列为3级; 110分考核得分115分,考核倍数为1.8,列为2级;115分考核得分,考核倍数为2,列为1级。”第二十二条 任期考核最终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60分(不含)以下为不称职、60分(含)75分(不含)为基本称职、75分(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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