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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四节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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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n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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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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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四节行政法考 情 分 析行政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随着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多部行政单行法律的颁布,行政法学的内容也逐渐丰富,在部门法体系中的作用日趋重要。总体来看,行政法部分的内容相对较为抽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它的答题难度。但是,从历年的公务员考试情况来看,行政法部分实际上存在着一些较为固定的考点:公务员法中有关公务员的录用、交流、辞退、处分等规定;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的种类、简易执行程序;行政法理论中有关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合法等问题;行政规章中有关行政处罚权限、冲突解决办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以及行政许可、行政监察等,这两年又增加了政府采购及突发公共事件等考点。尽管考点较多,但是公务员考试侧重考查考生对法条的理解和熟练掌握程度,考生无须过多地记忆理论,只要在理解的基础上结合法条多做练习即可。考点分类专家讲堂第一讲 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行政法是有关国家管理的重要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

      2、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行政法律规范中,并由它们确认或体现其基本精神。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包括:(1)合法性原则。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3)应急性原则。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二、行政法的内容和作用1行政法的内容(1)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法调整行政权在行政主体之间的分配,如:行政权的设定、分配和控制,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结构、规模、地位和职权职责,对公务员的管理,等等。(2)行政行为法。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和运用,涉及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运作规则和程序。(3)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方式和步骤。(4)行政救济法。行政救济法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后,行政相对人可以寻求的法律保护途径,包括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5)

      3、行政赔偿法。行政赔偿法是有关行政机关行政违法和行政责任的法律规范。2行政法的作用(1)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2)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三、行政法的渊源1行政法的一般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2行政法的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包括最高权力机关的解释、国家司法机关的解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解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解释。(2)国际条约与协定。第二讲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二、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1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总的来说,行政职权大致包括如下内容:(1)行政立法权。(2)行政决策权。(3)行政决定权。(4)行政命令权。(5)行政执行权。(6)行政处罚权。(7)行政强制执行权。(8)行政司法权。2行政职责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它不能被放弃和违反,否则会被追究相应的违法责任。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主要内容包括: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

      4、的和遵守法定程序等。三、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无论是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还是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包括行政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程序法上的权利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相对人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第三讲 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行政行为具有服务性、从属法律性、单方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二、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几种主要分类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

      5、行为;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与委托的行为。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在权利、义务上所产生的具体影响。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赋予权益是指行政主体赋予相对人一种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利益。科以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一定方式命令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木为一定行为。(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剥夺权益是指使行政相对人原有的法律上的权能或权利、利益丧失。免除义务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表现为对相对人原来所负有的义务予以解除,不再要求其继续履行义务。(3)变更法律地位。变更法律地位是指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原来存在的法律地位予以改变。(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依法确认对某种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的认定。行政行为的效力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确定力。它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2)拘束力。行政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或行政机关决定的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方都必须尊重和遵守。(3)公定力。又称确定力,即行政行为成

      6、立后,即使被认为是违法的,在行政机关或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前,行政相对人及相关的当事人都不能否定或推翻该行政行为,都必须视该行政行为为有效。(4)执行力。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行为设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履行。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所为的执法行为的一种,不是基于法院的判决。四、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1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即主体要件。(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即主观方面的要件。(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即有通过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这是行为成立的客观方面要件。(4)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即功能要件。2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生效规则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等。3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

      7、主体要件。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一)行政行为的无效1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1)行为相对人可在任何时

      8、候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2)有关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3)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人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所加予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二)行政行为的撤销1行政行为撤销的情形(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2)行政行为不适当。2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2)行政行为如果被撤销,由此造成对相对人的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人的权益均要收回,行政相对人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到的损失,均由其本身负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人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销的本身过错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三)行政行为的废止1行政行为废止的情形(1)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

      9、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继续施行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实施的必要。2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人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人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2)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此种废止给相对方的利益造成了损失的,行政主体不负赔偿责任。第四讲 抽象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及特征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其对象具有普遍性。从动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从静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即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其针对的是某一类的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即抽象行政行为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同时有后及力,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将来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又具有法律的特征,带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4)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这是行政诉讼法所直接规定的。二、行政立法行为1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是行政性质与立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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