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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项目和BOT项目的联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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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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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BT 项目和 BOT 项目的联系和区别BT投资是BOT勺一种变换形式,是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管理公司总承包后,由承包方垫资进行建设,建 设 验 收 完 毕 再 移 交 给 项 目 业 主 。 BOT 是 对 Build-Own-Transfer ( 建 设 拥 有 转 让 ) 和 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一经营一转让)形式的简称,现在通常指后一种含义。而 BT是BOT的一种历史演变,即 Build-Transfer (建设转让) ,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国外资金或民间资金进行专属 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按协议由政府赎回。? ? ? 通俗地说, BT 投资也是一种“交钥匙工程”,社会投资人投资、建设,建设完成以后“交钥匙”,政府再回购,回购时考虑投资人的合理收益。除了 BT演变方式外,BOT的演变形式还有 BOOTT式,即建 设一拥有一运营一移交;BOO方式,即建设一拥有一运营;BLT方式,即建设一租赁一移交;BOOS昉式,即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补贴一移交;BTO方式,即建设一移交一运营等。标准意义的BOT1目较多,但类

      2、似BOTXK目的BT却并不多见。BT投资模式的缺陷? ? ?BT项目建设费用过大。采用BT方式必须经过确定项目、项目准备、招标、谈判、签署与BT有关的合同,移交等阶段,涉及政府许可、审批以及外汇担保等诸多环节,牵扯的范围广,复杂性强,操作的难度大,障碍多,不易实施,最重要的是融资成本也因中间环节多而增高。BT 方式中的融资监管难度大。由于BT 法律性质的特殊性,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而且是一种合同的组合,因此,融资监管难度大。? ? ?BT项目的分包情况严重。由于BT方式中政府只与项目总承包人发生直接联系,建议由项目企业负责落实,因此,项目的落实可能被细化,建设项目的分包将愈显严重。? ? ?BT 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在BT 项目中,政府虽规定督促和协助投资方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申请政府质量监督,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抓好安全生产。但是,投资方出于其利益考虑,在 BT 项目 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建设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如何解决 BT 投资模式缺陷? ? ? 面对这些缺陷,各地政府的掌控能力是比较差的,政府BT 投资建设项目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的过程中

      3、,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部分项目管理在政府有关部门内封闭运作,有时甚至出现违反建设程序的操作。在具体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项目功能与方案审核不力、政企不分、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管理粗放、地方垄断和地方保护、缺乏竞争,甚至出现“寻租”腐败等问题。实际上,人们很容易发现,一些地方政府的 BT 项目,明显没有按照已有的招投标和政府特许经营的有关法 规和政策办理。完善BT 投资已是当务之急? ? ?除了完善BT运行机制,强化政府对 BT项目的监督之外,建立BT应对风险机制,确定风险种类,拟定相应的风险回避对策也显得非常重要。 另外, 政府运作BT 应考虑引入独立第三方的中介服务。目前,国内外着名投资工程咨询和设计单位都有很强的 BT 投资专业知识和技能,如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等。在融资和资本运作上可以聘请证券公司或着名投资咨询公司为其服务。? ? ? 由于我国 BT 诞生的时间短、经验少,是新生事物,因此,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有明确的合同法律保护,同时,在管理上,对项目的投资概算、设计方案的确定,工程质量的检验以及财务审计都应从法律上确定政府权力。但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BT 的

      4、专门立法,所以更应加快立法步伐。什么是 BOT1 、基础设施特许权BOT是英文Build - Operate - 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这种译法直截了当,但不能反映BOT的实质。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所以,BOT 一词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更为合适。以上所述是狭义的 BOT概念。BOT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为了适应不同的条件,衍生出许多变种,例如BOOT ( Build Own Operate Transfer ) , BOO( Build Own Operate ) , BLT( Build Lease Operate )和TOT (Transfer -Operate - T

      5、ransfer )等等。广义的BOT概念包括这些衍生品种在内。人们通常所说的 BOT应该是广义的 BOT概念。“建设经营转让” 一词不能概括BOT模式的发展。2、BOT的历史近些年来,BOT这种投资与建设方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其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围广泛的青睐,被当成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进行宣传,然而BOT远非一种新生事物,它自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 年的历史。17 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但是据罗纳德科斯( R. Coase )的调查,从 1610 年到 1675 年的 65 年当中,领港公会连一个灯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灯塔至少有十座。这种私人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与现在所谓BOT如出一辙。即: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许建造和经营灯塔的申请,申请中必须包括许多船主的签名以证明将要建造的灯塔对他们有利并且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在申请获得政府的批准以后,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到182

      6、0年,在全部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可见BOT模式在投资效率上远高于行政部门。同许多其他的创新具有共同的命运,BOT在其诞生以后经历了一段默默无闻的时期。而这段默默无闻的时期对BOT 来讲是如此之长以致于人们几乎忘记了它的早期表现。直到本世纪80 年代,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将BOT捧到经济舞台上时,许多人将它当成了新生事物。3、BOT的特点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引入了强有力的国家干预。同时经济学在理论上也肯定了“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市场经济逐渐演变成市场和计划相结合的混合经济。BOT恰恰具有这种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一方面,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BOT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作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这样,承担3。7目的私人机构在 BO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另一方面,BOT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BOT的协议。尽管BOT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

      7、,但政府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政府的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履约阶段,政府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订也受到政府的约束,政府还可以通过通用的BOT法来名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1、BOT的主要参与人一个典型的BOT目的参与人有政府、BOT目公司、投资人、银行或财团以及承担设计、建设和经营的有关公司。政府是BO砌目的控制主体。政府决定着是否设立此项目、是否采用BOT方式。在谈判确定 BOT项目协议合同时政府也占据着有利地位。它还有权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对必要的环节进行监督。在项目特许到期时,它还具有无偿收回该项目的权利。业主是BO砌目的执行主体,它处于中心位置。所有关系到BO砌目的筹资、分包、建设、验收、经营管理体制以及还债和偿付利息都由业主负责。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通常专门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业主,同设计公司、建设公司、制造厂商以及经营公司打交道。银行或集团通常是 BOT目的主要出资人。对于中小型的BOT目,一般单个银行足以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资金,而大型的 BO砌目往往使单个银行感觉力不从心,从而组成银团共同提供贷款。由于BO砌目的负债率一般高达

      8、 7090%,所以贷款往往是 BO砌目的最大资金来源。投资人是BOT目的风险承担主体。他们以投入的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尽管原则上讲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风险,但实际上各国在操作中差别很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BO项目中分担的风险很小,而发展中国家在跨国BO砌目中往往承担很大比例的风险。2、BOT目实施过程BOT模式多用于投资额度大而期限长的项目。一个BOT项目自确立到特许期满往往有十几年或几十年的时间,本文将这整个期间分为立项、招标、投标、谈判、履约五个阶段加以分述。立项阶段。在这一阶段,政府根据中、长期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列出新建和改建项目清单并公诸于众。私人机构可以根据该清单上的项目联系本机构的业务发展方向做出合理计划,然后向政府提出以BOTT式建设某项目的建议,并申请投标或表明承担该项目的意向。政府则依靠咨询机构进行各种方案的可行性研 究,根据各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决定采用何种方式。招标阶段。如果项目确定为采用BOTT式建设,则首先由政府或其委托机构发布招标广告,然后对报名的私人机构进行资格预审,从中选择数家私人机构作为投标人并向其发售招标文件。对于确定以BOT方式建设的项目也可以不采用招

      9、标方式而直接与有承担项目意向的私人机构协商。但协商 方式成功率不高,即便协商成功,往往也会由于缺少竞争而使政府答应条件过多导致项目成本增高。投标阶段。BOT项目标书的准备时间较长,往往在 6个月以上,在此期间受政府委托的机构要随时回答投标人对项目要求提出的问题,并考虑招标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前向招标人呈交投标书。招标人开标、评标、排序后,选择前2 3 家进行谈判。谈判阶段。特许合同是BOT目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并在整个特许期内有效,它规定政府和BO砌目公司的权力和义务,决定双方的风险和回报。所以,特许合同的谈判是BOT项目的关键一环。政府委托的招标人依次同选定的几个投标人进行谈判。成功则签订合同,不成功则转向下一个投标人。有时谈判需要 循环进行。履约阶段。这一阶段涵盖整个特许期,又可以分为建设阶段、经营阶段和移交阶段。业主是这一阶段的主角,承担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良好的特许合约可以激励业主认真负责地监督建设、经营的参与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3、BOT项目中的风险英文风险( risk )一词指的是未来情况的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而将来实际发生的情况可能比预期的情况糟,但也有可能比预期的情况好。“风险”一词并非单指不利的一面,但稳健的投资者更重视避免不利的情况发生。BOT项目投资大,期限长,且条件差异较大,常常无先例可循,所以BOT的风险较大。风险的规避和分担也就成为BOT项目的重要内容。BOT项目整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有五种类型: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融资风险和不可抵抗 的外力风险。政治风险。政局不稳定,社会不安定会给BOTa目带来政治风险,这种风险是跨国投资的30侬目公司特别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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