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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船舶管理办法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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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023年船舶管理办法8篇 书目 第1篇江河过闸船舶平安检查管理方法 第2篇港内船舶平安作业管理方法 第3篇船舶消防平安管理方法 第4篇船舶港内平安作业管理方法 第5篇船舶明火作业平安管理方法 第6篇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方法 第7篇船舶起重平安管理规定方法 第8篇长江过闸船舶平安检查管理方法 船舶明火作业平安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明火作业的平安监督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平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深圳港口水域内进行明火作业的一切中外籍民用船舶,包括从事商业运输的军事船舶,以及承接船舶明火作业的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专业修船厂内,以及修船厂设置的浮船坞的船舶明火作业,应遵守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颁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第四条 船舶明火作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及其派驻各地的监督站实施统一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需持有船舶检验部门颁布的焊工合格证,船员应持有船舶消防培训证书。承接船舶明火作业的单位必需持有港务监督核发的修船厂家船舶明火作业许可证,明火作业的主管人员和带(领)班人员,必需

      2、经港务监督培训,并取得港务监督签发的船舶明火作业平安员证书。 第六条 船舶进行明火作业,作业单位和船方应在起先作业24小时前按规定的格式向港务监督站递交船舶明火作业申请书(附件一),在消防重点部位和危急处所的明火作业,还应作业单位和船方主管负责人签名。 第七条 申请明火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人,对整个明火作业负完全责任。 第八条 港务监督接到船舶明火作业的申请后,应到现场进行核查,确认各项平安措施的落实,在符合明火作业平安技术要求后,发给船舶明火作业批准书( 附件二)。船方或作业单位取得港务监督签发的船舶明火作业批准书后,应向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报备。 第九条 船舶进行明火作业,必需严格执行交通部发布的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和国家标准gb/t13386的规定和要求,遵守有关平安操作规程。 第十条 燃油、润滑油舱(柜)、机舱,油船供油舱、泵舱、隔离舱、压载舱等处所进行明火作业,必需封闭与其相连通无法拆卸的管系、阀门,根据船舶检验局船舶浦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并由船舶检验部门或者其认可的机构检验,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 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轮的明火作业,

      3、除遵守本方法外,还应遵守国家其他有关的特殊规定。 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需在4小时内开工, 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后,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农度。 第十二条 船舶明火作业时,必需有平安员特地负责监督护,并在港务监督核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和超过作业时限。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平安员方可撤离。 第十三条 对危急性大的明火作业,港务监督可责成作业单位申请消防车、船舶实施现场监护,被监护船舶应支付有关费用。油轮、液化气体船专用码头禁止船舶明火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在明火作业时发生火灾,应马上实行一切措施组织自救,同时,快速报告港务监督和公安消防部门,并接受港务监督和公安消防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船舶在明火作业时,如违反平安操作规程或有担心全因素,港务监督可作出停止明火作业的确定,作业单位必需听从。 第十六条 船舶申请明火作业,应交纳办理审批费、现场监视费,并供应交通便利。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方法的,港务监督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平安监督管理的有关惩罚规定,赐予惩罚。 第十八条

      4、本方法明火作业是指伴有袒露的火焰和炙热工件的作业。 第壹拾玖条 本方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原蛇口港务监督颁布的船舶明火作业管理方法同时废止。 江河过闸船舶平安检查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平安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平安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平安,依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平安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平安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第四条 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平安检查,消退过闸船舶平安隐患。 第五条 过闸船舶全部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根据规定建立过闸平安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安排,健全平安自查制度,督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 第六条

      5、 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除外。 其次章 过闸船舶平安自查 第七条 过闸船舶接受过闸安检前应开展平安自查,刚好排查消退平安隐患,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安保状况正常。 第八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证书、文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第九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下列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一) 机电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等机电设备,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 (二) 航行和通信设备,主要包括:甚高频(vhf)、卫星导航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雷达、罗经、电子航道图系统等。 (三) 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平安标记是否根据相关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等固定消防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平安责任制,制定平安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及应急预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畅通,是否擅自变更船舶防火分区;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四) 救生设备,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 第十条 过闸

      6、船舶应自查船员配备是否满意船舶最低配员要求,是否人证相符。 第十一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货物是否合理配载和有效系固,是否载有禁运货物。 第十二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航次申报的过闸方式、时间、始发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装载状况等过闸信息是否与实际一样,是否满意过闸要求。 第十三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平安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船员是否驾驭船舶应变部署表内容。 第十四条 从事客运的过闸船舶还应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扬过闸平安及应急逃命留意事项,是否按规定对旅客进行实名制登记;载客100人以上的客船还应自查本船船舶保安安排执行状况。 第十五条 载运危急货物的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危化品装载是否满意隔离要求,是否随船携带本航次所载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和危急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是否按规定配备平安保卫人员,是否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的其他人员随船。 第十六条 船舶过闸安检前,应按自查方法第七条至十五条规定的项目,并填写自查记录表,经船长签字随船备查。 第三章 过闸安检 第十七条 三峡局应配备与过闸安检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根据过闸安检工作程序和安检项目开展过闸安检工

      7、作。 第十八条 从事过闸船舶安检的人员(以下简称“安检人员”)应当通过必要的背景调查,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 实施过闸安检时,安检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工作证件,并全程视频记录检查过程。 其次十条 实施过闸安检时,船长应指派专业人员协作检查,照实回答安检人员提出的问题,根据要求供应相应的文件、文书,操纵和测试船舶设施、设备。 其次十一条 安检人员应将过闸安检发觉的问题、整改建议及过闸安检结果书面通知船长。 其次十二条 安检人员作出过闸船舶未通过过闸平安确定前,应当听取过闸船舶的对有关问题的陈述和说明,理由合理的应当予以采信。 其次十三条 安检合格的船舶,三峡局应支配过闸;安检合格的客船,应优先支配过闸。 安检不合格的船舶,应按要求整改,重新申请过闸安检,复查合格后方可支配过闸。 其次十四条 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状况发生改变的,应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其次十五条 过闸安检中发觉船舶或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三峡局应刚好通报长江海事局或长江航运公安局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其次十六条 长航局应制定过闸安检工作

      8、年度监督检查安排,对过闸安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其次十七条 三峡局应建立并实施过闸安检工作管理制度,确保过闸安检质量和效率。 其次十八条 长航局应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并调查过闸安检工作中的举报事务。 其次十九条 过闸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12-24个月的船舶过闸远程申报,并列为失信船舶。 (一)未按本方法第七条至十五条内容开展平安自查; (二)不照实填写平安自查记录表; (三)涂改、有意损毁、伪造、变造过闸安检文书; (四)供应虚假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危急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 (五)谎报船名、吃水、货种、主尺度和实载运量等过闸信息; (六)制造虚假船位信息申报过闸; (七)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状况发生改变,未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三十条 安检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三峡局应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所称的过闸船舶,是指拟通过长江三峡船闸、三峡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的各类船舶。 第三十二条 过闸安检人员及过闸安检设备配备标准、过闸安检项目及工作程序、船舶诚信管理规定、过闸船舶自检记录表等与过闸安检相关的制度、标准和文书由长航局制定。 第三十三条 过闸安检不替代海事管理机构港口国监督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船舶现场监督和长航公安机关治安消防监督检查。过闸安检也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平安、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船舶港内平安作业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平安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平安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船舶港内平安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 (一) 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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