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物权法》第116条的适用范围探讨孳息

5页
  • 卖家[上传人]:cn****1
  • 文档编号:507662646
  • 上传时间:2023-08-21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15.48KB
  • / 5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1、物权法第 116 条的适用范围探讨 罗昆 武汉大学 讲师上传时间 :2010-11-1浏览次数 :1422 字体大小:大 中 小关键词 : 孳息 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内容提要 : 我国物权法第 116 条就孳息的归属做出了一般规定,但未对孳息及其属概念 进行界定,其他的法律文件也多处涉及孳息的返还、收取和归属,为准确适用物权法第116 条,必须明确孳息及其属概念的范围以及物权法第 116 条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效 力关系。一、物权法第 116 条适用范围不确定之原因物权法 第 116 条关于孳息归属的规定看似简单明了, 但究竟在多大范围内可以适用 该项规定来确定某物所有权的归属,理论上仍不无探讨之余地。造成物权法第 116 条适 用范围不确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 孳息及其属概念范围不确定。 虽然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作为法律概念已在 我国的多部民事法律、 司法解释中出现, 但迄今却没有进行过准确的法律界定, 而他国相关 立法例也各不相同。 这就导致一方面几乎每个系统学习过法律知识的人都对孳息及其属概念 耳熟能详;可另一方面,究竟何谓孳息、何谓法定孳息、何谓天然孳息,学界争议

      2、却很大。 从逻辑上来说, 某物的归属适用 物权法第 116条的前提是该物属于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物权法 在未就孳息及其属概念进行界定的情况下, 其第 116 条通过两款分别直接规定天 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必然造成该条规定适用范围上的不确定。第二,物权法第 116 条与其它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效力问题。 物权法颁布之前, 我国法律已有若干关于孳息归属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规定,例如不当得利制度中的孳息返还、 担保物的孳息收取、 合同法 第 163 条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移转前后所产生的孳息归属等。 物权法 颁布以后, 其本身也还有若干涉及孳息的规定, 包括关于担保物所生孳息的收取 和抵偿、关于被无权占有的物所生孳息的返还等。这些规定与物权法第 116 条相比往往 属于特别规定,在法律后果上也并不完全一致。这些特殊情形下能否适用物权法第 116 条, 也值得探讨。因此,为准确适用物权法第 116 条,一是必须对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进行 准确的概念界定, 二是必须明确 物权法 第 116 条与其它有关孳息归属的法律规定各自的 适用范围。、孳息的概念界定(一)天然孳息是否限于天然产生天然孳息

      3、是依据原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 并不排斥天然孳息的产生经过人工培养、种植、饲养等生产投入。例如果树上结的果子, 不管是经过人工培养而成还是自然生长,与果树分离后均属于天然孳息。 至于孳息与原物分离的原因是瓜熟蒂落还是人工摘取均不予考虑。 我国物权法上虽然没有所谓的“人工孳息”的概念,但是认可经人工生产所得的孳息。必须指出,人工培育而成的孳息与加工物不同。加工是指将不属于自己的物,改变原来的性状产生新物,实际上也属于通过劳动创造新物,只是原来的物 (加工的原料)不再存在。 这样,加工除了是针对不属于加工人自己的物这一点之外, 还必定导致原来的物灭失。 而孳息与原物分离之后,原物仍然是存在的。(二)孳息是否限于依物的本来用法所生某些立法例强调天然孳息是依据原物的本来使用方法而产生的, 例如德国民法、 日本民 法、瑞士民法、 泰国民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均有类似的表述。 此一项规定在上述国家和 地区引发了一些争议。有的学者据此认为,奶牛产奶,系依奶牛的用法所生孳息, 而耕牛所 产的奶,则非孳息,此种理解未免过于牵强。 1笔者认为,这样的限制也并非毫无意义。在解释上应该把该项限制的重点放在“本来

      4、” 上,针对的主要是不适当的“用法” 。例如承包树林的人本来有每年砍伐一定林木的权力, 但是在承包期将届满的最后一年, 将本不应砍伐的、 尚未成才的幼年苗木也一同砍伐。 此时 应认为砍伐未成年树苗不属于依物的本来用法收取孳息。 我国物权法 对天然孳息的收取 权未加任何限制,但在解释上宜采上述德国、 瑞士、日本诸国民法相同的见解。至于耕牛所 产的奶,在观念上应理解为与奶牛所产的奶并无不同,均属于依物的本来用法所生孳息。(三)原物是否限于有体物 原物是限于有体物还是包含权利,对此有两种截然相反的立法例。根据德国民法典 第 99 条,孳息可以分为物的孳息与权利孳息。 德国民法典第 99 条在两个不同的层面上 对孳息做了分类:一是依据其来源(源于物还是权利) ,二是依据其获取方法(直接还是间 接),共有四种孳息, 分别为直接实物孳息、间接实物孳息、直接权利孳息和间接权利孳息。 直接权利孳息是指权利 (所有权除外) 依其使用方法所产生的收入, 间接权利孳息是指某项 权利因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入,如因转让专利权而取得的收入。 2 依此种理论,利息一方 面属于资本的间接实物孳息, 也可认为属于债权的直

      5、接权利孳息。 笔者认为, 孳息的取得本 来属于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其范围不应过于扩大。以权利作为原物,一是没有必要,二 是容易导致理论的复杂化, 不宜采纳。 例如将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收益 作为孳息, 按照孳息的归属规则来判断该项收益的归属, 似乎并无必要。 又如因迟延履行须 支付的违约金, 系基于债权而生,其归属十分确定、明确,也无依据法定孳息取得规则来判 断其归属的必要。(四)原物是否必须保存不致减少笔者认为, 孳息在与原物分离之前, 本属于原物的一部分;在与原物分离之后,原物必 须仍然保存, 也就是依通常观念原物的性状未被改变。 至于原物的物理、 化学成分或者价值 是否绝对不能减少, 不应苛求。 小牛、牛奶属于天然孳息而牛肉不属于孳息,其原因仍然在 于牛肉与牛相分离非依物的本来用法。 矿物、 石材属于天然孳息, 一是作为母物的土地仍然 存在(分离的矿物、石材与母物土地相比可以忽略不计) ,二是未违背母物的本来用法。(五)法定孳息是否限于约定产生传统民法认为, 法定孳息是基于法律关系产生的, 至于这种法律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的约 定(法律行为)还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则

      6、在所不问。虽然物权法第 116 条第 2 款规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 取得”,但不能认为当事人的约定(法律行为或者说合同)是产生法定孳息的唯一原因。此 处所说的“约定”是指约定孳息的归属,不是指约定产生孳息。因此,法定的利息属于法定 孳息;当事人约定产生的租金、利息也属于法定孳息。三、孳息归属的法律适用(一)物权法第 116 条之外关于孳息的法律规定物权法 第 116 条之外关于孳息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我国多部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中,具体包括以下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9 条规定:“利害关 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 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 还应对造成 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 131 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 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2担保法 第 47 条和第 68 条分别规定了抵押权人和质权人有权收取抵押物和质押物 的孳息, 并没有正面解决孳息的归属问题。 但因为担保权人所收取的孳息应该优先

      7、抵偿收取 孳息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以及主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4 条),故可以由反面推知:第一,抵押权人和质权人不是孳息的所有 人;第二,抵押权和质押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孳息。至于担保物的孳息究竟归属于何人, 仍然不明确。结合以上的规定,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多对孳息的归属采原物主义。 33合同法第 163 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 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这是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直接就孳息归属做出 的唯一正面回答。有学者据此认为,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是采用“交付主义” 。更 有学者联系 合同法 第 142 条关于交付移转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定, 参照标的物风险负担 的“交付主义”和“所有人主义” ,再加上所谓的“利益与风险一致”的原则,似乎孳息归 属的交付主义颇有道理。 44物权法第 197条、第 213条以及第 235 条分别规定了抵押权人、 质权人以及留置 权人有权收取担保物的孳息,孳息应该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物权法第 243 条规定: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8、 但应当支付善意占 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在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 仅仅合同法 第 163 条直接规定了孳息的归属。其他 规定虽然与孳息有关,但因为采用了非常模糊的处理方法,因此不仅不会与物权法第 116 条构成冲突,相反还应该与之结合适用才能确定请求返还的具体权利人。(二)物权法第 116 条与合同法第 163 条的冲突物权法第 116 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 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 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物权法 的这一规定既不 同于传统的原物主义, 更不是生产主义。 而是以原物主义为原则, 以当事人的约定为例外而 且优先适用。这一规定与 合同法 第 163 条的规定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 主要表现在以下 三个方面: 第一, 合同法的规定没有区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分别规定不同的归属规则;第二,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没有为当事人协议约定孳息的归属留下空间;第三, 具体就天然孳息而言, 结合我国法律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定可知,

      9、在不动产买卖中, 如果标的 物已经交付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或在动产买卖中虽已交付但为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情形 下5 ,依合同法第 163 条的规定标的物的孳息归属于买受人;而依物权法第 116 条的规定,标的物孳息归属于出卖人。(三)物权法第 116 条与合同法第 163 条的适用 既然物权法 第 116条与合同法第 163 条存在冲突, 那么买卖合同标的物移转前后所 得孳息的归属究竟应该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呢?根据 立法法 的相关规定以及法理学上关于 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 法律适用的规则主要有三项: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制定机关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属于同一效力层次的法 律,不能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则。立法法第 83 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特别规定;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 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物权法第 116条属于孳息归属的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 163 条 仅是针对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前后所生孳息的归属问题,相对而言, 合同法第 163 条的 规定属于特别法。就制定的时间而言, 合同法制定和颁布在前, 物权法制定和颁布在 后,二者又构成新法和旧法的关系。 因此总的来说, 物权法第 116条与合同法 第 163 条属于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的关系,无法简单适用立法法第 83 条。根据立法法不能合同法 第 163 条是否仍第 85 条第 1 款的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因此, 有适用的空间,还取决于全国人民代

      《《物权法》第116条的适用范围探讨孳息》由会员cn****1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物权法》第116条的适用范围探讨孳息》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最新标签
    监控施工 信息化课堂中的合作学习结业作业七年级语文 发车时刻表 长途客运 入党志愿书填写模板精品 庆祝建党101周年多体裁诗歌朗诵素材汇编10篇唯一微庆祝 智能家居系统本科论文 心得感悟 雁楠中学 20230513224122 2022 公安主题党日 部编版四年级第三单元综合性学习课件 机关事务中心2022年全面依法治区工作总结及来年工作安排 入党积极分子自我推荐 世界水日ppt 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 空气单元分析 哈里德课件 2022年乡村振兴驻村工作计划 空气教材分析 五年级下册科学教材分析 退役军人事务局季度工作总结 集装箱房合同 2021年财务报表 2022年继续教育公需课 2022年公需课 2022年日历每月一张 名词性从句在写作中的应用 局域网技术与局域网组建 施工网格 薪资体系 运维实施方案 硫酸安全技术 柔韧训练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建筑工地疫情防控 大型工程技术风险 磷酸二氢钾 2022年小学三年级语文下册教学总结例文 少儿美术-小花 2022年环保倡议书模板六篇 2022年监理辞职报告精选 2022年畅想未来记叙文精品 企业信息化建设与管理课程实验指导书范本 草房子读后感-第1篇 小数乘整数教学PPT课件人教版五年级数学上册 2022年教师个人工作计划范本-工作计划 国学小名士经典诵读电视大赛观后感诵读经典传承美德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2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