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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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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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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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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合浦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桂财发20143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4272号)以及有关扶贫开发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是中央、自治区财政、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支持我县农村贫困地区、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扶贫精准识别认定并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民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第二章 资金预算和分配使用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争取中央、自治区和市财政预算专项扶贫资金为主,县财政预算配套投入为辅,资金分配按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贫困村数,政策性因素和绩效考评结果等因素测算分配。 第五条 县财政专项扶贫

      2、资金按使用方向分别由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提出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围绕规划、突出重点、规范安全、精准高效”原则和“以县为整合使用主体、以项目平台为整合依托”的要求,根据我县扶贫攻坚目标任务,在科学论证、尊重民意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扶贫攻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以规划和计划为依据,整村推进扶贫为重点,建立完善扶贫项目库,为扶贫和相关涉农资金整合投入提供有效载体,促进扶贫规划和重大扶贫项目实施。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支持贫困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等扶贫产业;(二)贫困村村屯道路建设;(三)贫困村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四)农村贫困户接受普通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和高校本科学历教育;农村劳动力短期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 (五)扶贫贷款贴息; (六)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七)必要的扶贫编制和项目实施管理费支出; 第八条 扶贫资金安排使用在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基础上,瞄准贫困村的贫困对象,并根据我县农村贫困人口的不同需求确定安排方向,确保扶贫资金真正用到村到户、精细高效。县级直

      3、接扶持到贫困户的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额的70%。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 (八)县城基础设施建设和县城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与扶贫项目管理工作无关的开支。 第十条 县级可按当年自治区补助的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额不超过2的比例安排提取项目管理费,由县相关主管部门统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贫困户建档立卡的动态管理、数据信息系统维护、项目评估、资金监管、绩效考评、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示公告、报账管理等方面支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第三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一条 对上级下达的专项扶贫资金,县财政部门在收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上级专项补助资金预算通知到县相关主管部门。县相关主管部门在收到资金文件和项目计划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审批后,及

      4、时报自治区、市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会同各乡镇于15个工作日内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审批后,县级相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切实加快项目执行进度。 第十二条 对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配套资金,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要求地方配套资金文件后l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资金请求,经县政府同意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项目计划;对县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管理费,县相关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参照上年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总额测算,经县政府审批并报县人大通过后,县财政局按月下达资金到县级相关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按照报账制流程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相关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建立台账。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一)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拟定分配方案。(二)县扶贫、发改、民宗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对所管理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和专项检查,建立完善相关监管台账,并及时将年度财政专项扶贫项

      5、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县政府。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县级相关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制管理要求完善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一)凡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必须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并抄送县财政部门备案,作为审核拨款的依据。项目建设合同书应当明确合同双方主体、项目建设(实施)内容、项目建设要求、完成期限、应达到的效果、财政补助金额及使用要求、双方权利责任等内容。(二)凡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必须组织竣工验收。实行预拨或按进度拨款的项目,应当组织阶段性验收。不经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补助资金。已经预拨的,应当收回或追回。(三)凡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属于县政府采购规定需要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通过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和工程质量复验制度。工程质量保证金按项目应补助金额的l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预留的不计入结余结转。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满一年,经相关主管部门复验未发现质量问题后,再由

      6、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按上述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复验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经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财政部门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该工程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建设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并坚持资金、项目相一致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附报账凭据,由县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上述所指项目实施单位包括:通过招投标方式承担项目实施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直接组织项目实施的政府部门或受政府部门委托负责实施的机构和单位;组织受益群众自建的村委会或合作组织等;自行实施项目的被扶持对象等。在实施报账过程中,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核拨和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牵头组织项目检查验收,并对报账凭据真实性、合规性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七条 县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告示制度。资金

      7、年度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等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县、乡(镇)、村 (行政村)三级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产业项目下放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扶贫基础设施项目由县扶贫办组织实施。第四章 资金报账管理第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项目实施进度,或项目验收结果等为依据,按照财务审批权限和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和报账程序要求审核拨付资金。对事关民生、季节性强、补助额较大的项目,经报账人申请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财政部门可预拨不超过30的项目启动资金,预付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的资金总额合计最多不超过应付该项目补助总额的80,剩余部分待项目验收合格,并经相关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按照有关程序结算拨付。第二十条 实行拨付项目资金与报账同步办法。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以项目实施单位为基本报账单位,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项目实施单位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拨付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相关主管部门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报账材料并按程序拨付资金相关主管部门报账

      8、并进行会计核算。第二十一条 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受理报账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报账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正式申请报账文件或申请表的附件。具体包括:(一)工程类项目:经县级相关主管部门批复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文件、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确认函、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公示;项目建设预算表;工程监理合同书;工程验收单;工程概(预)算和竣工决算书、竣工工程移交表;工程款税务发票等。(二)补助类项目:经县级相关主管部门批复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文件、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确认函、采购合同书;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公示;验收报告;支付原材料、工资的原始凭证;给扶持对象的现金或实物补助发放表(现金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补助金额、银行支付凭证,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物资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物资采购或工程款税务发票等。第二十二条 县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报账申请和相关附件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真实、完整、规范。(一)相关主管部门负

      9、责对报账申请和相关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出具的审核意见负责;(二)财政部门负责对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和附件材料进行复核,并对复核结果负责。(三)申请报账的项目或项目实施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1.项目未列入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2.项目开支内容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3.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4.项目实施单位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5.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报账金额超过应予补助额度的;6.其他按规定不应子以报账的情形。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报账申请,相关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采取使用扶贫资金进行贷款贴息的项目,具体报账程序和办法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金融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 财政扶贫项目报账原始凭证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相关主管部门的资金拨付申请和报账附件材料(项目实施单位支出有效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等,由财政部门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 原始凭证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由相关主管部门单位按规定保管,并作为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申请拨付台账,并对项目单位报账时提交的原始凭证原件验证后留存,以备查验。第五章 绩效考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是指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第二十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对象是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工作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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