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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贸易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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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c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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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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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绪论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领域里经过长期反复实践而逐步形成的,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实际运用的习惯做法和规则。国际贸易惯例具有“普遍承认”的特点说明其通用性,为世界各国或某一区域、行业的厂商所熟知并共同遵守。从某种意义上讲,国际贸易惯例是一座桥梁,学会运用国际贸易惯例,能消除国内外合作者之间的不必要的误会,能在争议中找到共同的协商点。随着中国加入WTO,对外贸易的发展及其工作的正常化,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将越来越突出,因此加强对国际贸易惯例的理解和认识十分重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贸易术语,始于19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系列贸易术语,各种特停行业对各种贸易术语也有各自特定的解释和规定。因此,在使用贸易术语时,由于对贸易术语解释的不同,因此会出现矛盾和分歧。为解决这些矛盾,以便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订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从而形成国际贸易惯例,并受到各国广泛的欢迎和使用。由此可见,习惯做法与贸易惯例是有区别的。国际贸易中反复实践的习惯做法只有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才形成了国际

      2、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但是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践中,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适当采用这些国际惯例,有利于外贸业务的开展。而且,通过学习和掌握有关国际贸易惯的知识,可以帮助我们避免或减少贸易争端。在发生争议时,也可以引用有关惯例,争取有利地位,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第一章 国际惯例11 贸易惯例与国际贸易惯例定义美国法典给“贸易惯例”所下的定义是:“一项贸易管理是在某一地方、某一行业或贸易中惯常奉行的某种做法或方法,并以之判定发生争议的交易中应予奉行的所期望的行为模式”。英国法典中“贸易惯例”的定义为:“从事商业活动某一行业经营的人们所接受的做生意的方法或行为模式。”英国著名国际贸易法学家施米托夫教授1( Clive Macmillan Schmitt thoff )对“贸易惯例”所下的定义是“某种商业方法或行为发生,为某个特定商业行业所惯常奉行,以至被那些从事该商业行业的人们认为是有约束力的。”比较而言,施米托夫教授的定

      3、义较为准确。国际贸易惯例与贸易惯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至今尚无一致公认的定义。国际贸易法律一书给国际贸易惯例下的定义是:“国际贸易惯例(custom)是指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贯通用的习惯(U sage)做法和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新发展一书的定义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在一个地区或一个行业逐步形成的一种被人们所承认和使用的习惯做法或特定方式,久而久之,推而广之,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理解所接受,从而对国际贸易业务的实践发生深刻的影响,成为国际贸易中大家所遵循的一种类似于行为规范的准则,进而对国际贸易业务的进行和发展起着一定的指导作用或制约作用,这就是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通过分析归纳,我们给国际贸易惯例所下的定义是: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国际贸易行为模式、规则、原则、通则等,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有明确的规范,国际贸易惯例无论成文与不成文的,只在特定条件下具有法律的约束力。1.2 国际贸易惯例的类型国际贸易惯例是一个大系统,可以从性质、结构、功能等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科学分类,其主要类型如下:1.2.1成文惯例与不成文惯例成文的国

      4、际贸易惯例,是经过权威性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等。根据不成文惯例长期反复使用,业已证明行之有效的规则,加以规范性的认定、完善和解释编篡而成的。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2、Incoterms等,在国际贸易中起着主要的调整、规范、指导和促进作用,已普遍为各国或某些地区所承认和采用。一般说来,成文惯例由于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案可查,具有较强的规范性,较之不成文惯例更具有约束力。然而,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不成文惯例要多于成文惯例,从成文惯例的形成过程来看,它们都是在相当长时期经过反复使用,证明合理、有效的不成文国际贸易惯例的基础上,逐渐演变成为成文惯例的。1.2.2规范性与非规范性惯例规范性国际贸易惯例与非规范性国际惯例,主要是指成文国际贸易惯例与不成文国际贸易惯例。1.2.3强制性惯例与非强制性惯例所谓强制性国际贸易惯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贸易惯例,一般指成文国际贸易惯例。当事人只要一经选定强制性国际贸易惯例,就必须严格遵守,违约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例如2000年通则的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加运、保费)等贸易条件惯例,只要当事人双方选择了其中一种,就必

      5、须严格按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接受其约束力,承担法律责任。所谓非强制性国际贸易惯例,亦即无法律约束力的国际贸易惯例,多为不成文国际贸易惯例,当事人并无义务必须遵守,也无权强制对方必须遵守,当事人可根据国际通行的习惯做法,可以有选择地,加以修改地变通采用或比照采用。1.2.4普适性惯例与区适性惯例,行业性惯例所谓普适性惯例就是指具有世界通用性,即普通适用性的国际贸易惯例。当然普适性惯例也并非世界所有国家都承认和采用,它是指世界多数国家和多数地区承认和采用。区适性惯例指仅在某个地区适用的国际贸易惯例。如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主要适用于北美和拉美地区;欧共体的贸易统一做法,主要适用于西欧地区;伊斯兰国际贸易习惯做法,只适用于北非、中东、中亚地区以及南亚的巴基斯坦、印尼等国家。行业性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某行业中通用的国际习惯做法或规则,例如各种贸易协会为本行业制定的“标准合同”、港口码头惯例、特种交易惯例等。1.3 国际贸易惯例的重要性国际贸易惯例在世界经济贸易中的地位与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3.1不是法的法国际贸易惯例虽然作为一种行为规范、行为模式,不是法律,但当其

      6、被当事者适用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另一方面,一个国家在国内立法中引用国际贸易惯例,或规定法院有权按照有关国际贸易惯例解释当事人的意愿,这也使得国际贸易惯例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1.3.2不涉及国家主权的规范国际贸易惯例,由于其是自然地、历史地约定俗成的、习惯性的行为规范,而非具有政治性,不涉及国家主权的特点,这一性质,使得它易于被世界各国所承认和接受。1.3.3解决冲突的准据性规范作为国际经贸法律渊源之一的国际贸易惯例,常常为国际公约、条约、协定和国际组织的决议所认定和采纳,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冲突规范的重要内容和规定。例如,1979年我国政府和美国政府缔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贸易关系协定第一条规定:“商业性交易在两国商号、公司和贸易组织间的合同的基础上进行,这些合同在国际贸易惯例以及价格、质量、交货期和支付条件等商业方面的考虑的基础上签订。”注释:1 施米托夫:(Clive M. Schmitthoff)(19031991)出生于德国,英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国际贸易

      7、法学的主要创始人之一,曾任联合国法律顾问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席,是世界上许多国家著名大学的名誉教授和客座教授。2 UCP500: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英文全称为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of Documentary Credit, ICC Publication No. 500, 1993 revision.第二章 发展中的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是国际商会为避免和解决国际贸易中对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发生的纠纷而提供的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它是国际贸易惯例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1936年国际商会首次公布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之后的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分别作出了补充和修订。国际商会在进一步吸收各国家委员会对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0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目前国际贸易过程中,无关税区发展的广泛性和贸易交易过程中更普遍地使用电子讯息及货物买卖在运输方式上不断变化的情形,再次加以修订,并于2000年1月1日正式生效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

      8、通则)。作为一套国际商业术语,2000年通则所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的交货有关的事项。所说的“货物”是指“有形的”而非“无形的”货物,即传统意义上的国际货物贸易行为。2000通则只对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关系中一些方面加以规定,只涉及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包括货物进口和出口清关1、货物包装的义务、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提供证明各项义务得到了履行的义务等,对于在货物买卖过程中的有关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的后果或由于各种法律阻碍导致的免责事项等不加以规定。一般通则主要用于跨国界的货物销售交付行为,但越来越多的贸易商开始在国内交易中援引有关通则的内容,这表明保证交易秩序的稳定性和交易规则的统一性日益成为所有贸易行为共同追求的目标,促使国际商会在保证通则稳定性的基础上修订颁行了2000通则,不再为变化而变化,保证了通则的连续性。2.12000通则的主要变化较之与1990通则,2000通则实质上变化不大,它反映出作为许多贸易商使用的、已经被广为接受的贸易术语应当具有较长时间的稳定性,在稳定中求变化,在发展中求通则的连贯性,这也是国际贸易惯例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有关贸易

      9、术语内容上的实质性变化表现为:一、在FAS和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的义务。FAS术语要求船边交货,确定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DEQ术语要求目的港码头交货,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在进口时支付一切办理清关手续的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二、在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2000通则规定,若合同中指定交货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当货物装上买方的装货车辆时即完成交货,在其他情况下,当货物在卖方的车辆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不再区分各种运输方式。2.22000通则的结构为了便于理解,将所有的术语分成4个基本不同的类型。第一组为“E组”(EX WORKS),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房备妥货物;第二组为“F组”(FCA、FAS、FOB),指卖方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2;第三种为“C组”(CFR、CFI、CPT、CIP),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第四组“D组”(DAF、DES、DEQ、DDU和DDP),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下表反映了这种分类方法: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E组(发货):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F组(主要运费未付):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C组(主要运费已付):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D组(到达):DAF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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