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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政策及汇算清缴问题大全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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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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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企业所得税政策及汇算清缴问题大全收入类问题(篇)视同销售类问题(章)商业上的买一送一所得税如何处理、发票如何开具?(节)问:商业企业买一赠一促销活动,企业会计处理为借:营业费用贷:库存商品,该行为在所得税上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特别提示:发票开具应将两种商品同时开具,不能将全部金额开成一种商品。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与增值税视同销售口径是否一致?问: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规定是否比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使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口径一致?答: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在视同销售确认口径上存在的差异,属于税种调整对象不同的正常差异,应分别按各自规定处理。例如: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行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而不属于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所得税如何处理?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是否应按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

      2、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属于以开发产品(房屋)抵偿应向被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应视同销售。外购资产用于职工福利行为是否属于所得税视同销售,销售价格如何确定?问:我公司将外购资产用于职工福利行为是否属于所得税视同销售,销售价格如何确定?答:该行为属于所得税视同销售,但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增值税做进项税转出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销售价格按外购价格确定。即该视同销售行为并未实际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视同销售收入调增金额与视同销售成本调减金额是相等的。企业送给客户的样品涉及哪些税务问题?问:我们公司是一家化工产品公司,每年我们都会发生很多赠送客户样品的情况,客户对样品适用后,方进行采购。我们账务上做了借营业费用贷存货的处理,税务部门查我们的时候说这要做视同销售,请问是这样的吗?答:是的,该行为即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同时也属于所得税视同销售。且增值税、所得税计税价格均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

      3、企业免费提供客户的维修配件也要视同销售吗?问:企业生产的机器设备销售给客户时,与客户签订了保修期一年的合同,明确在保修期内设备如发生故障,由公司负责免费维修和免费提供零配件。按合同规定免费提供的零配件,是否要作视同销售处理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该行为不仅所得税要做视同销售处理,而且也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同时要计缴增值税。计税价格应根据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特别提示:如果合同规定,公司销售产品价格中包含1年的故障维修,是否与你公司签订的合同税务问题不一样呢?非货币资产投资要按视同销售处理吗?问: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是否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并未对投资行为直接列举出,应如何判定?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包括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的情形,用于投资的资产所

      4、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因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属于视同销售。特别提示:实物资产投资不仅属于所得税视同销售,而且也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视同销售已经确认了会计收入,所得税是否不涉及纳税调整了?问:针对企业所得税中的部分视同销售行为,对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和不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是否最终税负存在差异?答:根据税法的立法精神,你说的情况应该不存在,即无论执行什么样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不会影响企业的最终税负,仅是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事项的不同。但是,你所述问题目前的确无文件明确,下面举例说明:假设某公司将成本为50元,市场售价100元的自制产品作为福利发给员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该行为属于视同销售,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会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117元; 贷:销售收入 1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17元 借:销售成本 50元 贷:存货 50元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67元 贷:存货 5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17元上述两种不同会计处理方式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金额均为-67元;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已经将该视同

      5、销售做了销售处理,并确认了销售收入,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未做销售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还需不需要纳税调增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减视同销售成本呢?目前,没有文件明确规定,但我们认为应当进行调整,同样要调增100元视同销售收入,调减50元视同销售成本,这样才能够使两种会计处理方式应纳税所得额相等,且纳税申报表中视同销售的填报说明中并未明确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不填。对于上述处理导致的福利费、销售成本和销售收入总金额的虚增,进而导致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我们认为可以在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中直接进行一下手工调整处理,直接将福利费、销售成本各消减50元,销售收入消减100元。买车送油、送装饰属于视同销售吗,仅开具车辆销售发票可以吗?问:以实物进行的促销活动,比如买车赠油等,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根据上述规定,经销商的买车赠油,不属于捐赠行为,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

      6、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当然,发票的开具也要分别开。实务中很多企业将全部价款全部记入车辆价格,这种情况下,赠送的汽油、装饰等应当作视同销售处理。企业买一送一销售中买一和送一能不同时间发生可以吗?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 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企业的卖一和赠一行为是同时 进行吗? 答:通常正常情况下,组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赠送行为应伴随销售行为的发生,送一是为了促进销售。对于 不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条件的组合销售,其赠送行为应视同捐赠货物,按照视同销售处理。特别提示:没有文件明确的税务问题的处理应首先满足一个合理性,正常情况下,一般不会发生买一和 送一分别进行的情况,分别进行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帐外经营、平账面存货等问题。房地产公司将自己开发的产品转为固定资产度外出租要按视同销售处理吗?问:我公司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出租,是否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答:不是视同销售,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的规定

      7、,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题外话:事实上,这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项重大变化,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所得税不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房地产公司将自行开发并自行运营的酒店投资成立酒店公司需要交税吗?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了酒店,交给酒店管理公司来管理,并成立了独立的法人单位,酒店是做销售还是做投资?答:这个问题你问晚了,将自产产品用于投资属于所得税视同销售,因此无论销售,还是作为投资,均需要确认销售收入,该交的税一样也不能少(包含土地增值税)。题外话:你公司在建造酒店及运营酒店的事情上可以选择先开发产品,再成立酒店公司;也可以选择先成立公司,再开发酒店。你们选择了前者,这种选择你们公司多缴几千万元的税是正常的。酒店应该由酒店直接来建造,当然,房地产公司可以代建。企业将展品用于促销赠送给客户应该怎样送才不是视同销售?问:企业用于展示的样品,销售时作为促销手段,无偿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如果是买一送一不需要视同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

      8、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如果你们是单独送给客户,则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 房地产公司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到成立的项目公司是视同销售吗?问:我是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在某市拍得一块土地,土地证办理在我公司名下,现在我公司将以该土地投资到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是的,该行为属于所得税视同销售,应按视同销售进行纳税调整。特别提示:房地产公司土地投资不仅所得税视同销售,土地增值税也要按视同销售处理。财政补贴类问题-企业取得的科委专项资金是否应缴所得税?问:企业取得的科委专项资金是否应缴所得税?答: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该专项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如果该专项资金满足财税2008151号文件或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是要注意,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

      9、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特别提示:不征税收入与应税收入相比,并不能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绝对额,只是可以某种程度上延迟纳税。哪些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问:哪些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答: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另外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特别提示:上述两个文件并不矛盾,前者条件要求是很高的,后者要求上大大进行了降低,因此文件定为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财政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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