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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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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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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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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浅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构建相关热词搜索:具有资本化性质的农村集体土地一直处于“沉睡”的状态, 2021 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浪潮将其“苏醒”。各地试点实践不断深入,推动了规模化、制度化的规范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形成。宁夏同心县模式通过采取农户以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入股的模式,形成反担保和反担保关系,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执行困难说”所主张的熟人社会所带来带给的不利影响。江苏太仓市模式以田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进行融资,使贷款资金封闭运作, 推行高标准现代化农田推进,预防了“耕地保护说”论点所主张的粮食安全结构性问题的发生。但是各地实践规制不同,类型差别化明显,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担保融资市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将从土地承包成立经营权抵押的主客体及抵押权的设立、效力和实现陷入僵局等方面逐一展开论述,以期能为农村土地承包抵押制度的构建提供相关的建议。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拥有权抵押的主体耕地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允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所以对抵押的主体资格自然没有太多相关的规定。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抵押来说,是否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主体进行限制,学术界均有不同的看法。( 一) 宅基地承包经

      2、营权的抵押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原则上承包享有权。”可见,抵押人非一定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是,有的学者认为抵押人应当拥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本文对此观点不予赞同,不应在其收入上限制承包方。农户之所以抵押担保贷款, 本只是其财产收入无法满足工资收入其经营,才愿意向银行贷款。小规模的农业生产,并不需要大额存量,农户若有更稳定的收入,也就没有必要冒着不良资产一定风险向银行贷款。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我们可以推定抵押人是完全的理性经济,没有必要顾及农户会因无法偿还贷款失去耕地而没有一定生活保障。由此,在进行土地承包担保经营权抵押时,不应该不断加强对抵押人的限制,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尊重了资源分配的基础性地位,有利于农村土地抵押市场的形成。同时,也有利于所有农户参与抵押融资制度的构建,享受土地增值会带来的收益,保障农民拥有更多的财产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人目前在实践当中,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人主要是金融机构,多为农业银行或者政府指定的农村商业发展银行等。但是有学者指出在紧急情

      3、况下,抵押权人可以是一般的组织或个人。另外,国外对农村土地抵押制度拥有债权比较丰富的经验,多数对抵押权人做了限制。比如德国从立法层面确立了农业抵押银行和合作银行。然而,现阶段本文普遍认为对抵押权人进行限制刘凯是必要的。原因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目前还面临的一定法律风险, 农村搭建土地流转市场还没有完全建立,配套的土地评估机制、社会保障制度还不成熟,个人或其他组织过早参与,一定程度上造成农村土地抵押市场的混乱,并不能充分发挥社会闲散资金对弥补农业生产资金不足之处欠缺的抑制作用,因此应当我们应该审慎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应当设立永古约省专门涉农性的政策性的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在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核准后,方能获得法定资格,为农户办理土地承包农牧民经营权抵押投资业务。现阶段对于个人或其他组织是否能够成为抵押权 人,本文认为应当被禁止。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的客体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我国禁止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但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各项改革深入,抵押允许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势在必行。因为这种禁止致使农户拥有的土地无法充分其价值,付出的劳动与其收入不成正比,有违市场规律。

      4、2021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深化全面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可以看出,现有政策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建立在“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项权利分离的基础上。因为它稳定了林权关系承包关系,在抵押人不能偿还债务之时,三项权利的分离兼顾了各方群体的利益,也使农村土地抵押贷款市场稳定有序进行。其一,保留抵押人的土地承包权是农村集体成员身份权的体现,无权抵押人仍有权依据集体成员的身份重新主张承包集体农用地,保护了抵押人的利益。其二,从担保物权的从属性综合考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的抵押权从属于债权,要求用于农村耕地抵押的经营权与债权具有等价性,有利于抵押权人自身利益的实现。其三,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从侧面承包体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标的物是土地经营权。由此,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标的物界定为土地经营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设立承租及其效力由于“四荒”土地与承包经营的

      5、土地没有本质区别,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工业用地的设立,本文则表示可以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但是,在进行设立及其效力时,我们要对设立所需的条件和效力范围进行限制和明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设立登记审查时应以抵押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为要件在实践中,江苏省太仓方式使其贷款资金实现封闭式运转,目的在于实现多个高标准农田的建设,推动了现代化畜牧的建设。由此可见,将抵押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不仅可以降低风险,而且可以满足农业产业现代化农业建设的资金需求。同时,也必然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另一方面,这也迎合了设立土地经营权的初衷,解决了承包方因农业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问题。又由于我国农村保障体系没有完全建立,土地保障功能日益渐微。但是从现阶段来看,土地对于农村村民具有一定程度的保障功能,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之时,这也是我们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一定的身份色彩,身份的限定自然在于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保护生计,将抵押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抵押贷款作为抵押设立登记的审阅要件,也在一定程度满足了土地保障的要求。( 二)土地承包拥有权抵押的效力不应及于土地的收益权对于抵押的效力是否

      6、及于土地的收益权不同理论界均有在看法。杨立新教授认为以黄晓明农地承包权设定抵押的, 抵押权的效力曾效力不应及于地上己有的种植物。本文较为赞同,因为其一,分离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当中的房地不可这的物理亲密关系有着极大的区别, 土地上的农作物不是被抵押土地管理权的上时从物, 相互间二者之间没主权利和从权利的关系。其二,担保法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农作物抵押的, 不及于与其并未分享的不如土地使用权”,可见承包经营权与农作物所有权具有可分离性。其三, 在没有甲方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效力若及于地上农作物, 其后果可能导致农民在抵押期间不会尽心劳作, 可能破环用地的可期待价值,形成不良的抵押机制。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效力并不能涵盖土地的收益权。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使抵押权人的债权得到保障,是设立所有物目的的体现。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交易双方交易的安全,是开设抵押权重要的环节。( 一)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应排除折价方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排除平等协商条件下,抵押权实现方式为折价、拍卖、变卖三种。但有的学者认为应区分具体的情形,原则上 应祭出拍卖的方式实现

      7、。本文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方式应 排除折价方式。虽然将抵押财产折价省时省钱,但是金融机构的职能 特性决定了其不能通过折价的手段取得土地土地经营权。被抵押的标 的物只是具有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并且受让后不能改变商业用途 土地使用用途,由此通过折价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与金融机构发展职 能背道而驰。若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一方面可以形成竞争机制, 交易主体易掌握掌握足够的信息,降低了决策的偏差,保护抵押权人 利益。另一方面,市场竞争机制整个市场也会呈现出公平、公开透明 的氛围,防止欺诈、胁迫等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时应排除义务受让限制的身份主体,增加不改变国有土地改变使用用途条件根据最这有助于债权人的原则, 本文认为抵押权实现时应全面实现取消权利受让主体的身份限制, 本村集体成员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权。加大对认购主体身份的限制,不仅不利于抵押权人债权的抵押实现,也不利于整个农村土地抵押市场的形成, 这样一些让会有着资金和技术的致力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非集体经济组织元老被拒之门外。但同时,在其受让时应增加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条件, 因为集体化、规模化、专业化农业在

      8、各地已经矢士秉承开来, 若受让主体受让后改变土地生产用途, 我国的粮食安全将有可能遭受很大的损害。在此之后考虑到粮食安全,受让主体接受土地的经营权后, 不应改变土地的换用用途。( 三) 应尽快培育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为了土地承包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防止出现无人受让土地承包工业用地经营权现象, 我国应该尽快坎氏培育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虽然在各地市属试点实践中有美国联邦政府、法人或相关组织成功进行担保, 但由于存在市场信息不没有对称、不充分或不准确及风险的不确定性等问题, 并不能完全实现整个的交易安全。另外土地流转媒介市场不仅起到媒介作用,它还可以起到一个规范引导、监督作用。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及其不断完善可以形成一个科学的流转制度, 可以为抵押权人提供更多的土地拥有权市场需求信息,从而使抵押权人找到更多的“客源”,使抵押权顺利实现。同时也避免了部分受让人因为知识匮乏、力量薄弱而在缔约中处于劣势; 另一方面对于现阶段工业部门政府应当做好相应的社会服务功能,在无受让人时,应实施须必要的强制管理手段, 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比如让抵押权人可以实行采取入股、出租等非转让方式实现抵押权。五、结语

      9、根据各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抵押的实践经验及理论探讨,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抵押制度的构建应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希望在物权法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 对禁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债权方面障碍的法律障碍被消除,相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抵押制度在承租解决农村融资难风险问题方面将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相关热词搜索:基层农药运营管理食用油工作者面临的困境2020 年 2021 年进行修订。在农药管理条例框架下,农业部陆陆续续出台了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农药标签及说明书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河南省农药管理办法,这些法规的实施,使农药管理工作逐渐走上了治药的轨道,农药经营秩序得到规范,农药市场得到净化,极大地保护广大青年了广大农民的权益,确保了农业安全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但是,近年来,随着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以及人们对人畜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农药管理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现行农药管理法规中的许多条款不适应新形势下农药管理工作的要求,暴露出许多问题,应尽快重新修订,作为一名基层农药工作人员管理值班人员,下面就这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一、农药管理条例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如缺少处理农药药害伤亡事故的法规,使农药管理人员处理农药药害 事故时。由于农药自身质量使用原因或农人使用技术方面的原因或天 气的原因,各地每年暴发都有一定数量的农药药害事故发生,给农业 生产带来一定使用量数量的损失,如果不及时加以妥善解决,很有可 能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而肥料药害事故的处理,农药安全法里面上 面没有相应的解决条文,也没有相应的专门法规,农药立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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