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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师范大学2005年度教职工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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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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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附件一:徐州师范大学2005年度教职工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教职工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职务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资晋升、津贴分配提供依据,激励教职工更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第二章考核范围和对象第三条我校在册的所有教职工均应参加考核。校级领导由干部主管单位负责考核。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1.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 2.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伤除外);3.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岗的;4.经校考核工作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部分,重点考核实际工作业绩。德:主要指政治态度、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能:主要指学术(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及业务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及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取得成果的水平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廉:主要

      2、指工作中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情况及规范从政行为。第六条教职工的考核应根据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基本要求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等基本条件,结合各类人员的特点,确定相应的考核重点: 1.党政管理人员的考核重点为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协作精神、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2.教学科研人员的考核重点是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实际承担及完成岗位任务、教学科研成果等情况;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重点是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的态度、业务技术水平、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4.工人的考核重点为服务态度、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完成任务等情况。对兼任多种职务的人员,应考核其履行主要岗位职责的情况,并兼顾其承担的其他工作。第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各等级的基本标准是:优秀:积极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满负荷高质量地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较好地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基本称职: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

      3、、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基本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经教育帮助无明显改进;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严重失误;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第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年度来我校工作,以前未参加工作的硕士研究生、见习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定职、定级的依据。 2.被用人单位退回并且现在仍在校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在中心三个月以内者由原用人单位考核,在中心三个月以上者由人才交流中心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3.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4.凡出现重大教学、安全等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5.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年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等次确定为基本称职。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 6.受党纪处分的人员,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等次确定为基本称职。 (

      4、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审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被立案审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1)(2)(3)(4)(5)条的规定办理。 (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第九条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人员,其考核单位的确定按下列规定办理:1.本年度由校外调进的人员,由我校基层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调动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可参考

      5、调动材料中原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2.从我校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由借调单位出具表现证明,我校基层单位确定考核等次;我校借调进来的人员,由其目前所在基层单位确定考核等次。3.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由转业、退伍后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结合其转业、退伍时的鉴定确定等次。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定为基本称职以上等次。4.单位公派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人员,仍由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5.本年度十月一日以后校内调动(含任职)人员,仍按原职务(职称)由原基层单位进行考核。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等级确定为基本称职:1.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2次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2.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恶劣,违反工作程序或行政不作为的; 3.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经常离岗,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5.无正当理由连续脱岗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6天的;6.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在15次以上的;7.年度考核中量化考核总分在6

      6、070分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等级确定为不称职:1.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的; 2.在公务活动中或公共场合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3.因打架、酗酒闹事、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4.因主观原因未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岗位目标责任要求,年度考核中量化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下的; 5.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的;6.无正当理由连续脱岗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 7.工作纪律涣散,消极怠工,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造成较坏影响,经组织批评教育仍不改进的; 8.缺乏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服从组织合理安排的; 9.贪污盗窃、挪用公款或行贿受贿者;10.受司法机关刑事处罚者;1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者。第十二条 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优秀等级的人数控制在全校教职工考核人数的12%以内,优秀等级应兼顾不同岗位、层次的人员。第四章考核组织第十三条学校成立由校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

      7、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领导全校的考核工作。校考核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校人事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学校成立由工会、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申诉委员会(设在校工会办公室),主要负责接待教职工申诉。各单位应成立考核工作小组,由单位党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校机关、校直属业务单位由机关党委、直属业务单位党委牵头成立考核工作小组)。第十四条校考核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1.根据上级考核工作规定制定本校考核实施细则;2.组织、指导、监督本校的考核工作;3.审核考核结果;4.复核教职工对考核结果不服的申诉。第十五条 各单位考核小组的职责是:1.按照校考核文件精神,组织本单位考核及等次确定。2.负责本单位职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并提出处理意见。3.为做好考核工作,各单位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办理考核工作中的具体事宜。第五章考核方法和程序第十六条教职工的考核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第十七条年度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平时考核工作,确保为年度考核提供切实可靠的依据。第十八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8、:1.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应依据岗位职责的要求,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作出书面总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汇报,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2.民主测评。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意测验或民主评议,并形成群众测评意见。3.考核工作小组在个人总结、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的情况,提出对被考核人的等级意见,并在本单位张榜公布,听取并处理教职工对考核结果的申诉,然后报校考核工作委员会审定。第十九条 教职工考核结果经校考核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在全校公示一周。各单位应将结果通知到每位参加考核人员,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考核工作委员会书面申请复核。考核工作委员会应尽快提出复核意见并在一周内将复核结果通知到教职工本人。在公示期满后,对结果提出异议者,学校不再进行复核。考核结果以文件形式在全校公布,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第六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教职工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评奖、晋职、晋级、晋升工资的条件。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1.教职工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上等级的,可按上级规定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2.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经批准,可提前

      9、晋升职务工资。3.教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上等级,以及新参加工作人员参加考核但不定等级且无严重错误者,按学校规定发给年终各类津贴奖金,其余人员不予发放。4.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级的教职工,才具有评优受奖、晋级、晋职的资格。第二十一条未参加考核和考核未定等级人员的正常工资晋级年限应予顺延。第二十二条教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单位应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必要时可调整其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解聘。 2.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规定予以辞退。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第七章考核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积极解决考核中的问题,逐步建立以考核为主要环节的激励机制。第二十五条校考核工作委员会和各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与考核程序,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违反考核规定,在考核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二十六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制度。年度考核结果的审核工作在考核工作结束后,由校人事处及时填报江苏省高校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其考核结果才能作为兑现有关待遇的依据。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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